第B02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5年11月2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15-063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蜡化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沈阳铁西支行”)的贰仟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景星支行(以下简称“盛京景星支行”)的贰亿捌仟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5年10月29日,蜡化公司与农行沈阳铁西支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21010120150000947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借款期限为5个月,自2015年10月29日至2016年3月28日。公司本次为蜡化公司贰仟万元整的银行借款所提供的担保在公司与农行沈阳铁西支行于2013年2月22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内。

 2015年11月13日,蜡化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3241110215000039的《盛京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亿捌仟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年,自2015年11月13日至2016年11月11日。公司本次为蜡化公司贰亿捌仟万元整的银行借款所提供的担保均在蜡化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于2012年1月1日签订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于2012年9月1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规定的授信额度及保证期间内。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15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编号为2015-008相关内容)。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担保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1997年12月31日

 2、注册资本:1,821,308,000元

 3、注册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大路888号

 4、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设备租赁;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水煤浆加工;进出口业务

 5、法定代表人:王大壮

 6、与公司的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7、被担保公司的财务情况:

 (1)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538,027万元,负债总额348,370万元,流动负债286,574万元,净资产189,657万元。2014年1-12月份:营业收入943,779万元,利润总额-7,888万元,净利润-7,858万元。

 (2)截止2015年9月30日:公司资产总额517,512万元,负债总额328,232万元,流动负债274,494万元,净资产189,280万元。2015年1-9月份:营业收入462,356万元,利润总额-1,054万元,净利润-1,054万元。

 截止目前,被担保人无担保、诉讼仲裁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农行沈阳铁西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合同编号:21100520130002532):

 保证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

 鉴于保证人愿为债权人与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1、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人民币伍亿元整。

 (1) 债权人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时间。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二)蜡化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签订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主要

 内容(合同编号:3241190112000003):

 授信人:盛京银行沈阳市景星银行(以下简称“甲方”)

 受信人: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主要条款:

 第一章 授信额度及类别

 第一条 在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下,甲方同意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间内向乙

 方提供人民币壹拾亿元整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及额度范围内,乙方使用上述授信额度时,不限次数,并可循环使用。上述授信额度用于下列授信业务的额度暂定为:1、贷款:人民币壹拾亿元。

 第二章 授信期间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间为5年,自2011年4月8日至2016年4月8日,但每笔具体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由具体业务合同约定。

 第七章 担保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全部债权能得到清偿,保证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将与甲方签订编号为3241190112000003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乙方履行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每笔具体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担保。

 公司与盛京景星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合同编号:3241190112000003):

 保证人: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景星支行

 为了确保债务人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与本合同债权人签订的3241190112000003号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

 第三条 保证范围

 3.1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在2012年9月1日至2016年4月8日期间编号为3241190112000003号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开出的信用证、保函、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 保证方式

 4.1本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四、董事会意见

 蜡化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稳定,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根据深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笔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止2015年11月25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104,1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3.54%。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六、其他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1010120150000947)、《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1100520130002532);《盛京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241110215000039)、《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3241190112000003)、《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241190112000003)。

 2、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15-064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通知时间及方式:本次会议于2015年 11月18日以电话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2、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本次会议定于2015年11月24日股东大会结束后在公司五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3、会议出席情况: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

 4、会议的主持人及列席人员: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大壮主持。

 5、会议召开的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王大壮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战略委员会:王大壮(主任委员)

 孙泽胜、王毅、范存艳、刘沂

 审计委员会:姚海鑫(主任委员)

 王大壮、王毅、范存艳、赵希男

 提名委员会:范存艳(主任委员)

 王大壮、李忠臣、赵希男、姚海鑫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赵希男(主任委员)

 王毅、杨志国、范存艳、姚海鑫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聘任孙泽胜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聘任周东铭、田奇宏、李春明、单宝凡、张振阳为公司副总经理。

 分别表决,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聘任公司总会计师的议案

 经总经理提名,聘任王毅女士为公司总会计师。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聘任杨志国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人员一致认可,独立董事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

 特此公告。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人员简历

 王大壮:男,1962年8月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沈阳工业橡胶制品厂副厂长、厂长,沈阳胶管总厂厂长兼党委书记,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经济运行部长、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兼党委书记,2004年7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同时兼任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该候选人持有本公司股票14,566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

 孙泽胜:男,1971年6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工程师。曾任本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秘书、公司企管处副处长、公司市场处处长、公司经营部总经理助理兼销售处处长、公司总经济师、公司经营副总,2007年起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该候选人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

 王毅:女,1964年9月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公司财务处主管会计,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副处长、财务审计部部长。现任公司董事、总会计师、副总经理。该候选人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

 杨志国:男,1958年9月出生,大学学历。曾任公司团委书记,公司办公室主任,公司副总经理。2002年10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该候选人持有本公司股票7,414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

 周东铭:男,1965年10月出生,研究生学历。曾任公司供应处处长,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丙烯酸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该候选人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

 单宝凡:男,1965年1月出生,大学学历。曾任公司设计所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该候选人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

 李春明:男,1958年出生,大学学历,政工师。曾任公司生产处调度、调度长,公司农药分厂厂长,公司聚氯乙烯分厂厂长,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该候选人持有本公司股票15,000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

 张振阳:男,1963年出生,大学本科,高级工程师。曾任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副总工程师。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该候选人持有本公司股票5,230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

 田奇宏:男,1963年出生,硕士研究生,经济师。曾任沈阳化工厂综合计划员、统计员、秘书,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供应处处长,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处处长、营销总经理助理、工会副主席等职。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该候选人持有本公司股票2,597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