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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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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5—070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相结合方式于2015年11月19日发出,会议于2015年11月2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会董事7名,实际参会董事7名。其中董事汪鸣先生,独立董事左卫民先生、冯晓女士、李孟刚先生因工作原因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杨学品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公司监事和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鉴于公司与海亮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将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详见公司临2015-072号公告。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汪鸣、姚金芳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此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为更好的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经过审慎研究拟变更2015年度审计机构,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详见公司临2015-073号公告。

 独立董事对此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提名陈玉年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独立董事左卫民先生因个人原因已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担任的独立董事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陈玉年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简历附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制度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并经其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请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书和独立意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情况: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处置公司部分资产的议案》;

 为有效盘活公司资产,优化资产结构,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处置公司部份资产并全权办理相关手续事宜。详见公司临2015-074号公告。

 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书和独立意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情况: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将于2015年12月11日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交的上述提案。详见公司临2015-075号公告。

 表决情况: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5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陈玉年先生简历:

 陈玉年先生,1958年4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专职律师;现为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系该所主要合伙人,中共乐山市律协党委委员,乐山市律协副会长,乐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专家组成员、乐山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中共乐山市第六次党代会党代表、四川省律协理事。多次被评为乐山市优秀律师,四川省为国企改革、招商引资、对外开放提供法律服务先进律师、四川省优秀律师、全国优秀律师、全国优秀仲裁员。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5—071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11月19日以电话、电子邮件、送达相结合的方式发出,本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5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应表决监事3名,实际表决监事3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情况如下: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公司临2015-072号公告。

 公司监事会就该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1、财务公司作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经营业务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公司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有利于公司资金的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司获取金融服务的效率,拓展融资渠道,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提供更充足的资金安全保障,

 3、《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交易限额、风险防范及处置等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公司的资金安全。

 4、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定价的公允性方面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未对公司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构成不利影响,也未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5、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详见公司临2015-073号公告。

 公司监事会就该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改聘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聘请瑞华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处置公司部分资产的议案》。详见公司临2015-074号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11月25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5—072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与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过去十二个月公司在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日存款余额及比例未超过协议约定。

 ●过去十二个月公司向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计发生借款本金27,376.8633万元。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关联交易概述

 鉴于公司与海亮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将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为充分利用财务公司的平台及渠道,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提高公司获取金融服务的效率,拓展融资渠道,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提供更充足的资金安全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础上,公司拟与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海良先生通过海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集团”)、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控股股东海亮金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金属”),分别持有财务公司51% 、40%和9%的股权。

 因此,财务公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款规定的本公司关联法人,本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借款框架协议》之行为构成关联交易。过去十二个月公司与财务公司总计发生借款本金27,376.8633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与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斌

 注册资本:10亿元

 成立日期:2013年2月1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386号

 营业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

 财务公司于2013年2月1日在诸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并于3月1日正式开业运营。根据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审字[2014]第4-00243号《审计报告》,截至2014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454,762,285.01元,存放同业款项567,418,671.71元;财务公司2014年度总资产为5,172,398,016.54元,净资产为1,153,310,526.83元,实现利息收入352,720,513.09元,实现经营利润164,202,165.20元,实现税后净利润123,113,817.38元。

 (二)关联关系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海亮金属持有本公司97,002,984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7.8%,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海良先生通过海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集团”)、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公司控股股东海亮金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财务公司51% 、40%和9%的股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财务公司与本公司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双方拟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并办理存、贷款和票据承兑贴现业务,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甲方及其控股公司合称“四川金顶”;

 乙方: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条 服务内容

 根据乙方于本协议签署日所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在其经相关监管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并在严格遵守存款人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等支付结算原则以及符合适用上市规则及其它适用法律的要求(包括对年度交易总金额的任何限制)的前提下,双方同意依据本协议条款及条件向四川金顶提供以下金融服务(“服务”):

 1、吸收存款服务

 乙方可以为四川金顶提供存款服务,乙方向四川金顶提供的存款利率不得低于就同期同类型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所订的基准利率及其他在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所提供的存款利率。

 2、提供贷款服务

 乙方可以对四川金顶办理贷款服务,乙方向四川金顶提供的贷款利率不得高于甲方在中国的其他独立商业银行同期同类型贷款所提供的贷款利率。

 3、收付结算服务

 乙方可以对四川金顶办理交易款项的收付结算服务(协助四川金顶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乙方就有关的服务收费不得高于就同类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所订的标准收费(如适用)及其他在中国的独立商业银行所收取的收费。乙方对四川金顶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的结算服务实行全部免费的优惠。

 乙方可以为四川金顶提供的金融服务还包括:

 (一)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甲方有权视其自身的需要选择从乙方接受上述服务的全部或部分。甲方有权在了解市场同期同类服务价格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利益及业务需求有权选择对甲方最为有利的交易条款及条件,自主选择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单位;甲方签署本协议并不构成甲方必须采用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的义务,甲方并无任何义务必须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与乙方保持金融服务之业务合作关系。

 第二条 服务有效期限及续展

 1、本协议项下的服务提供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2、本协议之甲方或乙方欲续展本协议,须在本协议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续展申请,并由甲方、乙方达成新的书面协议,甲方可依据其公司章程或组织宪章或类似文件以及适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取得所需之董事会、股东大会及/或独立股东的授权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根据适用上市规则之要求之批准,续展方为有效。续展期限自符合上述条件之日起至之后三年。

 第三条 交易限额

 根据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补充协议,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存放于乙方的日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且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存放在乙方的日存款余额占乙方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不超过30%。

 四、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财务公司作为海亮集团的资金管理中心,其主要作用是充分利用集团内部财务资源,集聚闲散资金,为集团成员企业提供存贷款、结算、融资和财务顾问等综合性服务,从而降低融资成本、加快资金周转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作为海亮集团下属海亮金属的控股子公司,由财务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一是有利于公司资金的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二是通过财务公司的专业性、针对性金融服务,进一步支持公司产业的发展。三是该关联交易将有利于实现公司金融资源的有效利用,将实现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五、风险评估情况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认为“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

 六、风险防范及处置措施

 为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可以随时调度,公司制定了《公司关于与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存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和《公司在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资金风险控制制度》,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通过成立存款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组,持续收集财务公司相关信息,及时防范,并及时取得月度财务报告和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对风险进行评估,确保资金安全和流动性,如出现重大风险,将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寻求解决风险的办法,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

 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办理存、贷款和票据承兑贴现、结算及其它金融服务,可以拓展公司投融资渠道,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左卫民、冯晓、李孟刚对董事会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阅,事前认可本次关联交易,同意提交董事会表决,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出具了独立意见:

 1、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与其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

 3、公司与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

 4、公司制定的《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5、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汪鸣和姚金芳先生回避表决。公司对该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6、该关联交易事项在定价的公允性方面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该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书;

 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海亮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5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5—073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公司原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聘期已到,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为更好的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经过审慎研究拟变更2015年度审计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原聘请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连续?5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财务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多年来付出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经过审慎研究,拟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瑞华是由原中瑞岳华和原国富浩华在平等协商基础上于2013年4月联合成立的一家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是我国第一批被授予A+H股企业审计资格、第一批完成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民族品牌专业服务机构,系美国PCAOB登记机构,业务涉及股票发行与上市、公司改制、企业重组、资本运作、财务咨询、管理咨询、税务咨询等领域。

 瑞华将为公司提供?201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鉴证及咨询类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决算审计、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等项目。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结合公司的资产规模和审计的工作量,瑞华?201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为4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8万元,合计68万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了解、调查,同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公司于2015年10月25日召开了董事会第七届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3、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且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能够胜任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和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同意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监事会经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本次改聘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聘请瑞华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5、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之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5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5—074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处置部分资产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处置资产为位于四川省峨眉山市乐都镇公司厂区的部分土地使用权,面积共计45,166.8平方米。

 ●本次资产处置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资产处置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资产处置尚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概述

 公司本次拟处置的资产为位于四川省峨眉山市乐都镇公司厂区的2宗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峨眉国用(2015)第82181号,面积41,090平方米;土地证号:峨眉国用(2005)第10414号,面积4,076.8平方米;),土地面积共计45,166.8平方米,该土地长期出租给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公司(以下简称“特种公司”)使用。2012年7月完成对特种公司股权转让后,该土地仍由对方以租赁方式继续使用。为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有效盘活公司资产,优化资产结构,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采取公开拍卖方式依法合规完成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并办理完善相关手续。

 本次资产处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情况。本次资产处置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本次资产处置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书和独立意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拟处置的资产为位于四川省峨眉山市乐都镇公司厂区的2宗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总计为45,166.80平方米,净值249,936.12元。根据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威正信评报字(2015)第1155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15年10月31日,该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为8,147,300.00元。

 该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重大争议、诉讼或者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三、交易主要内容

 转让方式及定价依据:本次转让采取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同时参考中威正信评报字(2015)第1155号资产评估报告及周边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定价确定交易价格。

 四、涉及资产处置的其他安排

 本次资产处置不涉及人员安置、补偿等情况,不会产生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情况。

 五、本次资产处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资产处置有利于缓解公司现阶段的资金压力,优化资产结构,将对公司业绩将产生一定正面影响,最终将根据转让成交价格确定收益,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拟处置资产事项有利于缓解公司现阶段资金压力,能有效盘活公司资产,优化资产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监管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上述资产处置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5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公告编号:2015-075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2月1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12月11日13点30分

 召开地点:四川省峨眉山市乐都镇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12月11日

 至2015年12月1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股东大会各议案于2015年11月26日披露,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海亮金属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朱爱花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法人股东持股东帐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个人股东持股东帐户卡、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和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5年12月10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3、登记地点及信函地址:四川省峨眉山市乐都镇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邮政编码:614224)

 4、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3)2218555、2218117;传真:(0833)2218118

 联系人:杨业、王琼

 六、其他事项

 会议预计半天,出席会议人员交通费、住宿及其他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 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12月11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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