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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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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
公司签订重要战略合作协议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22 证券简称:中天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5-083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

 公司签订重要战略合作协议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11月24日,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天科技”)之全资子公司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天储能”)与江苏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江苏陆地方舟”)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协议,中天储能向江苏陆地方舟提供汽车配套锂离子电池系统产品,金额约2亿元人民币。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主体简介

 1、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天储能系中天科技之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主营锂离子电池及储能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公司拥有国内一流的锂离子电池研发中心,为用户提供各种系统解决方案,产品现已广泛应用于动力、电力储能及通信储能等领域。2015年10月27日,中天科技五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向中天储能增资3亿元,进军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领域。

 2、江苏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江苏陆地方舟是由我国最早专门从事纯电动汽车核心技术研发及生产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陆地方舟电动车有限公司投资,注册资本约1.07亿元人民币,总投资约40亿元,主营新能源电动汽车、专用作业车、农用车、客车、专用客厢车等产品的生产、销售业务。

 二、协议主要内容

 1、双方签署2016年10万kwh汽车配套锂离子电池系统供销协议,金额约2亿元人民币,中天储能向江苏陆地方舟提供上述产品。

 2、战略合作:江苏陆地方舟在进行新能源汽车设计、开发、市场推广时使用中天储能产品,产品规格等要求根据具体合同确定;中天储能在产品交付周期以及价格等方面给予江苏陆地方舟优惠政策,并确保产品满足其要求;双方成立战略合作工作组,以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向第三方共同推广双方产品。

 三、本次协议签订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协议,中天储能向江苏陆地方舟提供约2亿元汽车配套锂离子电池系统产品,此是中天科技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领域取得的突破性订单,标志着中天科技动力电池将在新能源汽车中得以规模化应用,对公司业绩有积极影响。未来,中天科技将规模发展锂电池业务,协同战略合作伙伴共同致力于领先技术的研究、新市场的开拓以及新商业模式的探索,有利于提升中天科技新能源业务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按照协议订单要求组织生产、交付工作,但订单执行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存在一定变动的可能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522 证券简称:中天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5-084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接受注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科技”或“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上述议案经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情参见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披露《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5-010)和《关于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公告》(临2015-016)、2015年5月14日披露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15-023)。

 2015年11月24日,公司收到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注协[2015]SCP284号),交易商协会2015年第73次注册会议决定接受中天科技超短期融资注册。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超短期融资券注册金额为20亿元,注册额度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年内有效,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

 二、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并于发行后2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向交易商协会备案。超短期融资券首期发行工作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

 三、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需更换主承销商或变更注册金额的,应重新注册。

 四、公司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及有关规则指引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公司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如存续期内需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也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六、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有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七、公司如发生可能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应严格按照投资人保护机制的要求,落实相关承诺。

 八、公司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及有关规则指引规定,建立健全后续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九、公司在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兑付过程中和超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公司将根据《接受注册通知书》的要求、自身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组织本次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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