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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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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2 证券简称:湖北宜化 公告编号:2015-080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修改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2015年11月18日,公司在前述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5年11月24日下午14点30分;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 2015年11月23日下午15:00-2015年11月24日下午15:00;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5 年11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15区3号楼6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表决;

 (四)召 集 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经与会董事推举,会议由董事强炜主持;

 (六)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1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8,082,205股,占公司总股份897,866,712股的20.95%。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4,956,01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89%。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7,502,16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0.88%。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1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80,04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646%。

 (二)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本公司聘请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徐建军、杨兴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已经公司七届四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均已在公司指定媒体刊载,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具备合法性、完备性。

 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

 (一)《关于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87,552,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2%,反对18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9%,弃权345,443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8%。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34,426,77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49%;183,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53%,345,443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98%。

 (二)《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87,674,5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8%,反对344,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8%,弃权63,2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34,548,37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83%;344,44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99%,63,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8%。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徐建军、杨兴辉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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