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批露了《关于拟转让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提示性公告》,现就转让公告的相关详细信息补充公告如下: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拟受让公司持有的不低于2亿股不高于2.04亿股的河北金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化工”)股份,受让完成后,冀中集团将成为金牛化工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不低于29.40%不高于29.99%,公司成为金牛化工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为不低于26.05%不高于26.64%,两家公司合计持股比例仍为56.04%,与转让前保持一致,由于公司是冀中集团的控股子公司,金牛化工的实际控制人不变。
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9 号)的规定,转让公司所持部分金牛化工股权事项须经转让双方内部决策并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才能实施。目前,该事项正在筹划过程中,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