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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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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要求指引方向 股市改革好戏连台

 (上接A01版)今年6月以来的股市异常波动给注册制改革进程带来一定程度的干扰,但改革方向不会改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表示,要加快《证券法》的修改,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奠定法制基础。推出注册制,完善股票发行各相关方责任,要明确上市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各自的责任。

 专家普遍认为,注册制将对中介机构的职责和功能提出更高要求,券商、律所等中介机构需切实担负起“守土有责”的职责。此前,中国股市出现了中介机构联合发行人造假等现象。在实行注册制的美国证券市场,证监会在发行端并不对披露的真假进行专门核查,对欺诈的防范主要是依赖中介机构来实现。承销商负责项目的总体协调和销售,律师负责法律问题以及披露文件、交易文件的起草,会计师负责财务的审计,各司其责,相互制约。

 近期IPO重启就注重了制度完善,进一步强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强调中介机构责任,为注册制改革做铺垫。比如,将“独立性要求”和“募集资金使用”作为发行上市的门槛,相应调整并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披露要求,建立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完善信息披露抽查制度,出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审计机构未勤勉尽责的认定标准,从严监管审计机构执业行为。

 此外,中国证监会也在努力推进监管转型。肖钢主席表示,探索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就是要从以事前审批为主,转变到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这是转变政府职能、提升监管效能的必然要求。肖钢指出,证监会系统干部要正确对待权力,随着监管转型,“权力”从事前审核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过去的“权力观”已经不适应新形势,要正确认识,自觉按照规则、制度行使权力。要树立法治思维,树立“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意识,加快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两个清单,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优化机制体系

 实现有效监管

 “市场监管有效”实际上也是明晰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实现“两只手”的协调统一,一个题中应有之义是对监管体系进行优化,从机构监管走向功能监管。

 习近平总书记在做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说明时指出,近来频繁显露的局部风险特别是近期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说明,现行监管框架存在着不适应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体制性矛盾,也再次提醒我们必须通过改革保障金融安全,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吴晓灵认为,从制度上看,此次股市异常波动反映了资本市场基本制度的缺陷和监管制度的缺陷。证监会由于不能对场内场外的融资行为实行统一监管,因而难以有效知道这个阶段股市发展中的状况,当处置风险的时候,也难以拿出更加有效和准确的调控手段。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认为,金融监管体制应从分业监管转向统一监管。从全国层面来说,当务之急是要充分发挥由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参加的金融监管协调部级联席会议的作用。待条件成熟之后,建议把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合并为统一的综合监管机构,设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是隶属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实现金融业的统一综合监管。

 “不是简单合并能够解决的,关键是要转变理念,理顺机制。”吴晓灵认为,要统一对金融产品本质的认识,克服监管方面的地盘意识,真正实行功能监管。在这次股市波动中,场内场外的配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监管,一个原因是对证券的定义认识不一致,因而难以让证监会实行统一监管。如果扩展证券的定义,有利于市场创新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证券就是一个收益的凭证,这种收益凭证代表了一定的财产权益,可以分割、转让或者交易,它是一种凭证或者是投资者的合同。按照这样的定义来看,现在市场上的理财业务,其本质是一种证券业务,应该由证监会实行统一的监管。

 业内预期,未来包括资本市场在内的金融监管体制将面临较大变化。金融危机后,主要发达国家优化监管的主要做法包括:统筹监管系统重要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统筹监管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包括重要的支付系统、清算机构、金融资产登记托管机构;统筹负责金融业综合统计等。

 依法治市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将是在前三点基础上所要实现的效果,也是中国资本市场实现健康稳定发展的内在要求。

 中国股市的一大特征就是投资者以个人散户投资者为主。与机构投资者相比,中小投资者在信息、资金、专业知识等方面存在明显劣势,且投资行为存在较多短视化特征,使得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屡遭侵害。这种市场结构客观上要求市场监管要以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为落脚点,市场创新不能脱离中小投资者占主体这个实际。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建平说,习近平总书记的“四项要求”为“十三五”期间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指明了方向。作为资产管理行业的一员,中欧基金深感保护投资者权益、建立投资者友好型投资环境的重要性。中欧基金近年来在公司治理等方面做了一些改革创新,其中我们很重视的一点就是坚持“两个利益捆绑”,不仅要把公司核心骨干员工与公司的利益捆绑在一起,更要把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例如,在发行新基金时,鼓励基金经理和公司核心骨干参与跟投,就是希望与投资者一起建立一个利益共同体,保护投资者利益。通过公司治理结构的搭建改善,在降低内幕交易、误导客户等违规风险的同时,增加团队稳定性,加强对投资者的利益保障。尽管在常人眼中,基金公司是轻资产公司,但中欧基金仍然坚持在风控、交易、运营、客户服务等方面都建设成“重平台”,尽力为各类投资者提供精准服务,保护投资者利益。

 近年来,证监会通过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指引要求、建立先行赔付机制、实施行政和解试点、开展持股行权试点、完善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制度等多种方式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但肖钢主席认为,我国证券市场上部分制度的配套细则有待健全,相关要求尚未落地;投资者保护与日常监管衔接不够,存在脱节现象;纠纷解决与赔偿救济刚刚起步,离投资者要求还有差距;投资者保护统筹不足,资源利用不够合理。

 未来,投资者权益保护将从多个方面得到进一步加强。一是在法律层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建议,相关的证券法律法规应以此次股市异常波动为契机进行修订,核心内容就是保护投资者权益,建立投资者友好型投资环境。比如,规定强制分红制度;引入更标准的惩罚和赔偿制度;引入公益诉讼制度,真正实现投资者零成本维权;明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二是在监管层面,实现日常监管与投资者保护更紧密的结合。比如,明确投资者适当性、优化回报、保障行权等各项监管要求,切实改变中小股东参与决策管理不便利、意见不受重视的现实,有效推进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网络投票、累积投票等制度落地;明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标准,以浅显易懂的语言,让投资者看得懂,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的信息知情权和监督权。三是在中介机构层面,切实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承担投资者保护的社会担当。吴晓灵在分析本轮股市异常波动原因时提到,证券公司过度追逐利润,放松系统接入的审核和证券实名制的要求,放任证券账户分仓管理软件的滥用。国泰君安副总裁蒋忆明认为,券商和投资者都要理性看待杠杆的双刃剑效应,券商应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控制好“高风险、高杠杆及高负债”。

 专家建议,监管部门建立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检查制度与评估评价体系,并以此作为日常监管和行政许可申请审核的重要依据。此外,探索建立中小投资者自律组织和公益性维权组织,向中小投资者提供救济援助。

 除了法律保护、监管保护、自律保护、市场保护,对投资者来说,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行为习惯还未形成。中小投资者更应提高风险自担意识,摒弃炒差、炒小、炒概念等投机行为,选择与自己最适宜的投资产品。

 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副局长赵敏说,今年组织开展了“公平在身边”投资者保护专项活动。“专项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全行业、全市场和全社会共同努力。我们衷心希望社会各方都能关注投资者保护,支持投资者保护工作,在全社会形成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良好局面。”她表示,要进一步完善包括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以及投保基金、专项补偿基金和行政和解金在内的多层次投资者赔付体系,继续做好督促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市场经营主体履行投资者保护义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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