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15年11月24日上午9:30时。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2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23日15:00至2015年11月2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树朋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2人,代表股份103,538,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4.93%。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8,370,6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4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5,167,8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6%。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41人,代表股份35,167,8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1.86%。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季猛、宿扬帆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公司章程第六条中注册资本数额调整为29645.1968万元。
同意103,530,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数(以下简称:表决总数)的99.99 %;反对7,800股,占表决总数的0.01%;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5,160,006股,占中小股东表决总数的99.98%;反对7,800股,占表决总数的0.02%;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季猛、宿扬帆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201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