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深科技 公告编码:2015-069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
长城科美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深圳长城科美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科美”)62%股权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和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发科技(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香港”)以合计3,441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北京沃美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沃美”)和沃美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美国际”)合计持有的长城科美62%股权。其中,本公司以2,841.60万元收购北京沃美所持51.20%股权,开发香港以599.40万元收购沃美国际所持10.80%股权。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直接持有长城科美86.20%股权,开发香港直接持有长城科美13.80%股权,长城科美将成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上事宜相关公告请参阅2015年7月2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日前长城科美已办理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工作,并领取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变更后长城科美成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深科技 公告编码:2015-070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新增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1月24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15年11月23日~2015年11月2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23日下午15:00~2015年11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7006号开发科技大厦二楼五号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 召 集 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 主 持 人:董事长谭文鋕先生
6. 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5年10月29日、2015年11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5-066)、《关于召开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通知》(2015-068),公告了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2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63,234,2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1.8762%,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6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63,166,3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1.871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6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46%。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普通决议议案
1、关于开展衍生品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3,172,1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反对6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同意2,002,8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927%;反对6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宜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3,172,1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反对6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同意2,002,8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927%;反对6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寇璇、朱艳婷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公司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 公司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3. 公司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4. 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