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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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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汇添富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设O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就内地与香港两地基金互认的联合公告,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向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申请旗下汇添富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互认资格。鉴于中国大陆与香港地区之间在基金申购赎回规则、基金销售费用等方面存在差异,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对本基金增设O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

一、增设O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原有的在中国大陆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更名为A类基金份额,新增在海外(包括香港地区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名为O类基金份额。本基金O类基金份额仅在海外(包括香港地区)销售,大陆投资者如申购本基金,请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的业务规则与现行基金份额规则相同,增设的O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业务。

2、O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增设的O类基金份额目前仅在香港地区销售,不在中国大陆进行销售。本基金在香港地区销售O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或者基金管理人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3、O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开放日及时间

对于在香港销售的O类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内地沪深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简称“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办理业务时间以香港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香港投资者开始申购本基金的O类基金份额的日期等相关信息本公司另行公告。

4、O类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O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与A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本基金O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的具体时间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

5、O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费率

本基金O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具体申购费率和缴纳方式由销售机构自行决定。

本基金O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0.125%,且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6、O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与O类基金份额分别估值,本基金每个估值日分别计算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情况

(一)在“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的“释义”中,增加释义

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

海外:除本基金合同定义的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包括但不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代表:依据香港证监会2015年5月22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香港法规的规定,担任本基金在香港地区的代表,负责接收香港地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履行向香港基金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的机构

基金份额类别:根据销售区域、销售费用等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在中国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其销售费用与O类基金份额有差异

O类基金份额:在海外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其销售费用与A类基金份额有差异

香港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香港销售机构: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或者基金管理人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名义持有人: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将代表投资者名义持有“内地互认基金”的基金份额,并出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中

(二)在“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的“释义”,调整“开放日”释义

原为:“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修订为:“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日期”

(三)在“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一节

“八、基金份额设置

本基金分别设立A类基金份额和O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通过中国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海外(包括但不限于香港)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O类基金份额。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四)在“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增加一段

“如本基金经认可在香港或海外其他国家或地区公开销售,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如为在香港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及海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在海外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办理。”

(五)在“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一、申购与赎回场所”中,增加一段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本基金在香港地区销售O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或者基金管理人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本基金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销售O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名单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六)在“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中,增加一段

“特别地,O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具体在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或其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七)在“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中,进行修订

原为:“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修改为:“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八)在“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中增加一段

“O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与A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本基金O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的具体时间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

(九)在“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进行修订

原为:“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修改为:“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分别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十)在“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进行修订

原为:“(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修改为“(5)本基金在香港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高于50%时,可暂停香港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6)海外销售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相关规定的总额度时,可暂停海外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O类基金份额暂停申购的情形时,针对海外投资人的公告要求,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十一)在“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进行修订

原为:“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修改为:“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发生上述O类基金份额暂停赎回的情形时,针对海外投资人的公告要求,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十二)在“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中,增加一句

“海外销售机构对持有O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十三)在“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中,进行修订

原为:“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修改为:“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在“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增加一节

“十八、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暂不向O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开通,具体请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十五)在“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之“三、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修订

原为:“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十六)在“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增加一节

“九、本基金O类基金份额在香港销售时,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在符合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为在香港销售的O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提供服务,包括代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代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本基金O类基金份额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销售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安排,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十七)在“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之“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进行修订

原为:“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修订为:“当某一类基金份额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八)在“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之“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进行修订

原为:“(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修改为:“(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九)在“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之“五、基金税收”,进行修订

原为:“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修改为“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中国、海外销售地及投资人所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在“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之“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修订

原为:“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1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该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收益的1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收益分配方式变更的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

6、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十一)在“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之“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进行修订

原为:“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修改为:“当投资者的某类基金份额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二十二)在“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修订

原为:“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修改为:“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但O类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人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及其补充文件”。

(二十三)在“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之“(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修订

原为:“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修改为:“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二十四)在“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进行修订

原为:“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修订为:“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基金份额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二十五)在“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进行修订

原为:“《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修改为:“《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关于本基金香港份额销售、运作等适用于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关于两地基金互认相关规定。”

三、重要提示

1、本基金增设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于上述基金份额类别的增设,本公司将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将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O类基金份额的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9918)咨询。

4、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投资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汇添富基金高度重视投资者服务和投资者教育,特此提醒投资者需正确认知基金投资的风险和长期收益,做理性的基金投资人、做明白的基金投资人,享受长期投资的快乐!

特此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5日

关于汇添富民营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设O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就内地与香港两地基金互认的联合公告,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向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申请旗下汇添富民营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互认资格。鉴于中国大陆与香港地区之间在基金申购赎回规则、基金销售费用等方面存在差异,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对本基金增设O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

一、增设O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原有的在中国大陆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更名为A类基金份额,新增在海外(包括香港地区)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名为O类基金份额。本基金O类基金份额仅在海外(香港地区)销售,大陆投资者如申购本基金,请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的业务规则与现行基金份额规则相同,增设的O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业务。

2、O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增设的O类基金份额目前仅在香港地区销售,不在中国大陆进行销售。本基金在香港地区销售O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或者基金管理人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3、O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开放日及时间

对于在香港销售的O类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内地沪深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简称“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办理业务时间以香港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香港投资者开始申购本基金的O类基金份额的日期等相关信息本公司另行公告。

4、O类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O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与A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本基金O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的具体时间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

5、O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费率

本基金O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具体申购费率和缴纳方式由销售机构自行决定。

本基金O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0.125%,且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6、O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与O类基金份额分别估值,本基金每个估值日分别计算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情况

(一)在“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的“释义”中,增加释义

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

海外:除本基金合同定义的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包括但不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代表:依据香港证监会2015年5月22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香港法规的规定,担任本基金在香港地区的代表,负责接收香港地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履行向香港基金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的机构

基金份额类别:根据销售区域、销售费用等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在中国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其销售费用与O类基金份额有差异

O类基金份额:在海外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其销售费用与A类基金份额有差异

香港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香港销售机构: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或者基金管理人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名义持有人: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将代表投资者名义持有“内地互认基金”的基金份额,并出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中

(二)在“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的“释义”,调整“开放日”释义

原为:“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修订为:“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日期”

(三)在“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一节

“八、基金份额设置

本基金分别设立A类基金份额和O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通过中国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海外(包括但不限于香港)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O类基金份额。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四)在“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增加一段

“如本基金经认可在香港或海外其他国家或地区公开销售,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如为在香港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及海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在海外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办理。”

(五)在“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一、申购与赎回场所”中,增加一段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本基金在香港地区销售O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或者基金管理人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本基金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销售O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名单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六)在“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中,增加一段

“特别地,O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具体在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或其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七)在“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中,进行修订

原为:“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修改为:“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A类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A类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A类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八)在“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中增加一段

“O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与A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本基金O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的具体时间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

(九)在“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进行修订

原为:“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修改为:“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十)在“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进行修订

原为:“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修改为:“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分别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十一)在“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进行修订

原为:“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修改为“5、本基金在香港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高于50%时,可暂停香港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6、海外销售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相关规定的总额度时,可暂停海外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O类基金份额暂停申购的情形时,针对海外投资人的公告要求,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十二)在“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进行修订

原为:“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修改为:“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发生上述O类基金份额暂停赎回的情形时,针对海外投资人的公告要求,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十三)在“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中,增加一句

“海外销售机构对持有O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十四)在“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中,进行修订

原为:“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修改为:“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五)在“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增加一节

“十八、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暂不向O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开通,具体请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十六)在“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之“三、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修订

原为:“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十七)在“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增加一节

“九、本基金O类基金份额在香港销售时,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在符合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为在香港销售的O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提供服务,包括代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代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本基金O类基金份额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销售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安排,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十八)在“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之“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进行修订

原为:“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修订为:“当某一类基金份额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九)在“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之“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进行修订

原为:“(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修改为:“(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在“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之“五、基金税收”,进行修订

原为:“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修改为“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中国、海外销售地及投资人所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一)在“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之“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修订

原为:“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该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收益分配方式变更的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十二)在“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之“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进行修订

原为:“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修改为:“当投资者的某类基金份额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二十三)在“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修订

原为:“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修改为:“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但O类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人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及其补充文件”。

(二十四)在“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之“(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修订

原为:“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修改为:“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二十五)在“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进行修订

原为:“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修订为:“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基金份额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二十六)在“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进行修订

原为:“《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修改为:“《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关于本基金香港份额销售、运作等适用于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关于两地基金互认相关规定。”

三、重要提示

1、本基金增设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于上述基金份额类别的增设,本公司将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将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O类基金份额的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9918)咨询。

4、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投资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汇添富基金高度重视投资者服务和投资者教育,特此提醒投资者需正确认知基金投资的风险和长期收益,做理性的基金投资人、做明白的基金投资人,享受长期投资的快乐!

特此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5日

关于汇添富医药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设O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就内地与香港两地基金互认的联合公告,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向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申请旗下汇添富医药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互认资格。鉴于中国大陆与香港地区之间在基金申购赎回规则、基金销售费用等方面存在差异,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对本基金增设O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

一、增设O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原有的在中国大陆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更名为A类基金份额,新增在海外(香港地区)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名为O类基金份额。本基金O类基金份额仅在海外(香港地区)销售,大陆投资者如申购本基金,请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的业务规则与现行基金份额规则相同,增设的O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业务。

2、O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增设的O类基金份额目前仅在香港地区销售,不在中国大陆进行销售。本基金在香港地区销售O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或者基金管理人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3、O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开放日及时间

对于在香港销售的O类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内地沪深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简称“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办理业务时间以香港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香港投资者开始申购本基金的O类基金份额的日期等相关信息本公司另行公告。

4、O类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O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与A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本基金O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的具体时间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

5、O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费率

本基金O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具体申购费率和缴纳方式由销售机构自行决定。

本基金O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适用固定的赎回费率0.125%,且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6、O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与O类基金份额分别估值,本基金每个估值日分别计算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情况

(一)在“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的“释义”中,增加释义

香港:香港特别行政区

海外:除本基金合同定义的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包括但不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代表:依据香港证监会2015年5月22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香港法规的规定,担任本基金在香港地区的代表,负责接收香港地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履行向香港基金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的机构

基金份额类别:根据销售区域、销售费用等的不同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类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在中国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其销售费用与O类基金份额有差异

O类基金份额:在海外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其销售费用与A类基金份额有差异

香港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香港销售机构: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或者基金管理人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名义持有人: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将代表投资者名义持有“内地互认基金”的基金份额,并出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中

(二)在“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的“释义”,调整“开放日”释义

原为:“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修订为:“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日期”

(三)在“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一节

“八、基金份额设置

本基金分别设立A类基金份额和O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通过中国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海外(包括但不限于香港)的销售机构申购基金份额时仅可申购O类基金份额。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四)在“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增加一段

“如本基金经认可在香港或海外其他国家或地区公开销售,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如为在香港销售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及海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在海外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办理。”

(五)在“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一、申购与赎回场所”中,增加一段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本基金在香港地区销售O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代表或者基金管理人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本基金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销售O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名单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六)在“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中,增加一段

“特别地,O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具体在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或其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七)在“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中,进行修订

原为:“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修改为:“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A类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A类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A类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八)在“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中增加一段

“O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与A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本基金O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的具体时间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的规定。”

(九)在“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六、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进行修订:

原为:“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修改为:“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十)在“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进行修订

原为:“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修改为:“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分别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十一)在“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进行修订

原为:“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修改为“5、本基金在香港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高于50%时,可暂停香港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6、海外销售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相关规定的总额度时,可暂停海外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O类基金份额暂停申购的情形时,针对海外投资人的公告要求,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十二)在“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进行修订

原为:“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修改为:“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发生上述O类基金份额暂停赎回的情形时,针对海外投资人的公告要求,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十三)在“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中,增加一句

“海外销售机构对持有O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的选择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十四)在“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中,进行修订

原为:“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修改为:“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五)在“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增加一节

“十八、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暂不向O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开通,具体请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十六)在“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之“三、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修订

原为:“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十七)在“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增加一节

“九、本基金O类基金份额在香港销售时,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在符合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为在香港销售的O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提供服务,包括代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代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本基金O类基金份额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销售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安排,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十八)在“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之“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进行修订

原为:“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修订为:“当某一类基金份额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九)在“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之“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进行修订

原为:“(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修改为:“(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在“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之“五、基金税收”,进行修订

原为:“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修改为“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中国、海外销售地及投资人所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一)在“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之“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修订

原为:“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该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收益分配方式变更的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十二)在“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之“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进行修订

原为:“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修改为:“当投资者的某类基金份额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二十三)在“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修订

原为:“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修改为:“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但O类基金份额的信息披露人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及其补充文件”。

(二十四)在“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之“(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修订

原为:“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修改为:“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二十五)在“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进行修订

原为:“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修订为:“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基金份额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二十六)在“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进行修订

原为:“《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修改为:“《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关于本基金香港份额销售、运作等适用于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关于两地基金互认相关规定。”

三、重要提示

1、本基金增设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于上述基金份额类别的增设,本公司将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将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O类基金份额的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9918)咨询。

4、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投资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汇添富基金高度重视投资者服务和投资者教育,特此提醒投资者需正确认知基金投资的风险和长期收益,做理性的基金投资人、做明白的基金投资人,享受长期投资的快乐!

特此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5日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E类份额

增加信达证券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公告

根据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信达证券签署的协议,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11月25日起增加信达证券为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E类份额(场内申赎代码:“511981”,简称:“现金添富”)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投资者可以通过申赎代理券商办理“现金添富”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一、新增申赎代理券商

代销机构网站客服电话
信达证券www.cindasc.com400-800-8899

二、其他重要提示

1、投资者在信达证券办理“现金添富”投资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咨询该证券公司的规定。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www.99fund.com)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9918)咨询相关信息。

汇添富基金高度重视投资者服务和投资者教育,特此提醒投资者需正确认知基金投资的风险和长期收益,做理性的基金投资人,做明白的基金投资人,享受长期投资的快乐!

特此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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