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放招商丰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1月2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基金名称 | 招商丰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简称 | 招商丰裕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
| 基金主代码 | 001501 |
| 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开放式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15年11月17日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公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招商丰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招商丰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申购起始日 | 2015年11月26日 |
| 赎回起始日 | 2015年11月26日 |
| 转换转入起始日 | 2015年11月26日 |
| 转换转出起始日 | 2015年11月26日 |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2015年11月26日 |
注:投资者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 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 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0 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备注 |
| M<100万 | 1.50% | - |
| 100万<=M<200万 | 1.00% | - |
| 200万<=M<500万 | 0.60% | - |
| 500万<=M | 1000元/笔 | - |
注:本基金申购A类、C类份额均需缴纳申购费,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2.2 后端收费
注:本基金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下:
|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
| N<7日 | 1.50% |
| 7日<=N<30日 | 0.75% |
| 30日<=N<365日 | 0.50% |
| 365日<=N<730日 | 0.25% |
| 730日<=N | 0.00% |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 连续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
| N<30日 | 0.5% |
| 30日≤N | 0 |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受理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且不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且不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赎回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收取。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费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转换开放日:本基金从2015年11月26日开始办理日常转换业务。基金办理日常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2、份额转换: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份。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100份。留存份额不足100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适用于在同一销售机构购买的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通了转换业务的各基金品种之间。
(2)本基金管理人只在转出和转入的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受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就本基金申请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定期定额申购
每期最低扣款金额不少于人民币100元。具体最低扣款金额遵循投资者所开户的销售机构的规定。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申购费率等同于正常申购费率,计费方式等同于正常的申购业务,如有费率优惠以销售机构相关公告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1、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交易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6978108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陈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B座2层西侧 207-219单元
电话:(010)66290540
联系人:刘超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楼
电话:(0755)83190452
联系人:刘刚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1601室
电话:(021)68889916-116
联系人: 秦向东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B座2层西侧 207-219单元
电话:(010)83064741
联系人:张鹤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层招商基金市场部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贺军莉
7.1.2 场外代销机构
无。
7.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15年11月26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各销售机构及指定销售营业网点、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和网站等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事项和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5年11月1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mfchina.com)上的《招商丰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和其它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mfchina.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热线电话查询。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费)。
(3)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并不晚于优惠活动实施日公告。
(6)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7)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4日
关于暂停招商丰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1月24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基金名称 | 招商丰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简称 | 招商丰裕灵活配置混合 |
| 基金主代码 | 001501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公告依据 | 法律法规及《招商丰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招商丰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的相关规定。 |
| 暂停相关业务的起始日、金额及原因说明 | 暂停大额申购起始日 | 2015年11月26日 |
| 暂停大额转换转入起始日 | 2015年11月26日 |
| 限制申购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50,000.00 |
| 限制转换转入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50,000.00 |
| 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赎回、转换转出、定期定额投资)的原因说明 | 保证基金的平稳运作 |
|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 招商丰裕混合A | 招商丰裕混合C |
|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 001501 | 001502 |
| 该分级基金是否暂停/恢复(大额)申购(转换转入、赎回、转换转出、定期定额投资) | 是 | 是 |
| 下属分级基金的限制申购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50,000.00 | 50,000.00 |
| 下属分级基金的限制转换转入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50,000.00 | 50,000.00 |
注:暂停大额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2015年11月26日
限制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为:50,000.00元。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为保证基金的平稳运作,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5年11月26日起暂停招商丰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业务,如单日单笔或累计申请金额超过5万元,本基金有权部分或全部拒绝。
在上述期间的交易日,本基金作为转出方的转换、赎回等其他业务仍照常办理。
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话费),或登陆网站www.cmfchina.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4日
关于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15年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含定投)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1月24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基金名称 |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 基金简称 |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QDII-LOF)(场内简称:招商金砖) |
| 基金主代码 | 161714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公告依据 | 根据《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
| 暂停相关业务的起始日、金额及原因说明 | 暂停申购起始日 | 2015年11月26日 |
| 暂停赎回起始日 | 2015年11月26日 |
| 暂停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2015年11月26日 |
| 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赎回、转换转出、定期定额投资)的原因说明 | 因2015年11月26日为美国感恩节,届时境外主要交易所将暂停交易,为了保障基金平稳运作,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暂停本基金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业务。 |
注:-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于北京时间2015年11月26日(2015年11月26日为美国感恩节)暂停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业务,2015年11月27日起恢复正常,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暂停期间投资人提交的本基金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业务将做失败处理。
若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或交易清算日发生变化,或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需要调整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赎回等业务安排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敬请广大投资者认真查阅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的具体业务规则,及早做好交易安排,避免因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原因带来不便。
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话费),或登陆网站www.cmfchina.com获取相关信息。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4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产品增加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浙商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根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签署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销售和服务代理协议》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补充协议》,浙商银行自2015年11月24日起代理招商基金旗下部分产品的销售业务。详细如下:
| 证券代码 | 基金简称 | 基金全称 |
| 217010 | 招商大盘蓝筹 | 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000530 | 招商丰盛稳定混合 | 招商丰盛稳定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217012 | 招商行业领先混合 | 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000746 | 招商行业精选股票 | 招商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 000960 | 招商医药健康产业股票 | 招商医药健康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 001404 | 招商移动互联网股票 | 招商移动互联网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 001403 | 招商国企改革混合 | 招商国企改革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217021 | 招商优势企业混合 | 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217013 | 招商中小盘混合 | 招商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并自代销之日起参加浙商银行的基金申购和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一、办理场所
浙商银行全国各网点均可为投资者办理上述基金的账户开户、申购、赎回、定投及转换等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浙商银行的相关规定。
二、优惠活动
自2015年11月24日至2015年12月31日(截至前述期间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法定交易时间),投资者通过浙商银行网上银行一次性或定期定额申购上述招商基金旗下产品(限前端收费模式且处于开放状态)的:若基金申购费率高于0.6%的,按4折优惠,最低可优惠至0.6%;基金申购费率原已达到或低于0.6%的,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投资者通过浙商银行柜面定期定额申购上述招商基金旗下产品(限前端收费模式且处于开放状态)的:若基金申购费率高于0.6%的,按8折优惠,最低可优惠至0.6%;基金申购费率原已达到或低于0.6%的,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三、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1、浙商银行网站:www.czbank.com
2、浙商银行客服电话:95527
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
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400-887-9555
四、风险提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2、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投和银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投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