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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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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11许继债”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11月27日,凡在2015年11月27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11月27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1年12月29日发行的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简称“11许继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052)至2018年11月30日将期满7年。根据本公司“11许继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许继债

 3、债券代码:112052

 4、发行总额:人民币7亿元

 5、债券期限:7年(附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75%,在债券存续期限前5年固定不变。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1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7、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8、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起息日:2011年11月30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2年至2018年每年的11月30日,如果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11月3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2、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12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1许继债”票面利率为6.75%,每手“11许继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7.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4.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0.75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2015年11月27日

 2、除息日:2015年11月30日

 3、付息日:2015年11月30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11月27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许继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机构及其联系方式

 1、发行人: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1298号

 法定代表人:冷俊

 联系人:姚武、李维扬

 联系地址: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1298号

 电话:0374-3212022、0374-3212348

 传真:0374-3363549

 2、联席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5层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联系人:杨蓉、江雨虹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传真:010-56839500

 3、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保荐人: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8号华能大厦30、31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修瑞雪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乙十八号院1号楼英大国际大厦

 联系电话:0755-83007176、010-58381547

 传真:0755-83007150、010-58381550

 4、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人:刘美华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 楼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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