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1月2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新厂综合楼二楼会议室(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789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庆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其中董事黄敏先生、独立董事唐红女士因公出差无法出席本次会议,均已履行了请假程序;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肖汉卿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均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投资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获审议通过,以上议案《关于公司投资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张庆华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吕杰、张劲宇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