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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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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暂停申购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1月24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融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融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基金主代码002049
基金管理人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融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融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暂停相关业务的起始日期及原因说明暂停申购起始日2015年11月24日
暂停转换转入起始日-
暂停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的原因说明为了保证基金的平稳运作,维护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注:融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未开通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发布了《融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融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主代码为002049,基金合同自2015年11月17日起生效。本基金于2015年11月19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务。本次公告定于2015年11月24日起暂停本基金的申购业务。

(2)本公告涉及上述业务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3)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3-8088(免长途电话费)、0755-26948088,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rtfund.com)了解相关情况。

(4)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次集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1月24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161618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年11月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2015年12月4日
赎回起始日2015年12月4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A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161618161619

注: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其封闭期为自《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首个开放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此类推。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2.1开放日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11月6日生效,第三个封闭期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第三个开放期为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止,第四个封闭期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2.2开放时间

投资人可在上述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0 元,投资者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公告;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

3.2申购费率

3.2.1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 万元0.6%
100 万元≤M<500 万元0.3%
M≥500 万元单笔1000 元

注:M为申购金额;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并采取前端收费模式;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为每笔100元。

3.2.2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收取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5%。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4.2 赎回费率

在本基金开放期赎回本基金的,A类份额和B类份额均不收取赎回费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的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本基金未开通转换业务。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7 基金销售机构

7.1直销机构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包括本公司的直销柜台(指本公司在深圳、北京和上海设立的销售服务小组)和网上直销。

7. 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7.3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无场内销售机构。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期首日披露本基金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9.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第三次集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法律文件。

9.2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其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11月6日生效,第三个开放期为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止。投资人可在上述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9.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经与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沟通并确认,本基金自2015年12月4日09:00至2015年12月17日15:00期间参加其开展的费率优惠活动。同时,本基金参加本公司网上直销正在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有关申购费率优惠办法请投资者查阅本基金管理人截至本公告日之前关于参加相关基金代销机构申购费率优惠事宜的公告或查阅相关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及其更新。

9.4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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