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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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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追加股份限售承诺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560  证券简称:昆百大A   公告编号:2015-107号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追加股份限售承诺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百大”或“本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通过《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股东追加股份限售承诺的公告》(2015-103号),根据股份受让方谢勇先生编制并于2015年11月5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谢勇先生承诺,该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未来12个月内,不会通过相关资管计划减持该次受让股份,并拟对其通过东北证券明珠148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富安达资产-宁波银行-富安达-昆百大资产管理计划”控制的本公司股份100,000,000股追加股份限售,限售起始日为2015年11月23日,限售截止日为2016年11月23日。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15年11月23日出具的《股份锁定登记结果报表》,上述追加股份限售相关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股份性质由无限售流通股变更为限售流通股。

 上述追加承诺股份性质变更前后本公司股本结构变更情况如下:

 ■

 特此公告。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1月24日

 证券代码:000560 证券简称:昆百大A 公告编号:2015-108号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议案。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1月23日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22日下午15:00至2015年11月2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昆明市东风西路1号昆百大C座11楼第六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召集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谢勇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35,259,4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20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536,032,7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05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99,226,6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151%。

 4.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所有提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云南百大新百房地产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项目开发借款2.4亿元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35,259,4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

 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3,840,912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

 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昆百大商业公司向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1亿元综合授信追加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35,259,4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

 弃权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3,840,912股,占出席会议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

 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耿天法 马卿;

 3.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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