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5年11月2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中技控股 编号:临2015—079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15】77号)“关于对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1、2014年6月30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部分分、子(孙)公司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制造协议》、《租赁协议》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将下属制造板块厂房等出租,并委托加工生产其主要产品,协议预计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但公司未披露该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2、2014年8月,公司与上海盈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签署出售丹阳中技桩业有限公司、浙江中技桩业有限公司、营口中技建业有限公司三家公司100%股权的《股权转让备忘录》,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公司未及时披露该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3、公司在编制2014年度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将部分银行承兑汇票、债权债务转账交易等非现金交易事项记入现金流量表,导致公司披露的现金流量表不准确,违法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行为予以整改,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公司应当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层对上述事项高度重视,将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提高内控水平,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