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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3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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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重新询价及推介公告

 特别提示

 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夫户外”、“发行人”或“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披露了《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及《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曾于2015年6月29日至30日进行了初步询价,并于7月3日完成网上和网下申购。此后,因市场出现异常波动,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或“主承销商”)出于审慎考虑,决定暂缓后续发行工作,并于7月6日将网上和网下申购资金退回给投资者。现重新启动发行,并将重新履行初步询价、定价、申购等发行程序,敬请投资者关注。

 三夫户外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2013年11月发布)(以下简称“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3月发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2014年3月发布)、《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158号)、《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深证上【2014】158号)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2014年5月发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2014年5月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2014年5月发布)的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本次重新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市场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投资:

 1、发行人所在行业为批发和零售业中的零售业(F52),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定价的市盈率水平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发行人募投项目中计划以本次募集资金投入的资金量为13,172.41万元,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1,7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6,7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老股转让数量为零,即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3、如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足,缺口部分由发行人自筹解决。

 4、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7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355号文核准。股票简称为“三夫户外”,股票代码为002780,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重新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申购。

 2、本次发行公开发行新股1,7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37%。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3、本次重新启动发行对2015年6月25日登载的《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进行了更新,补充披露2015年三季度财务数据,并向中国证监会进行了报备,且将于2015年11月23日(T-6日)重新予以登载,敬请投资者关注。

 4、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02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股数的60%,网上发行量为本次发行总量减去网下发行量。

 5、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重新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2015年11月24日(T-5日)的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投资者需同时完成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保荐人(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

 只有符合东海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行重新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行重新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主承销商将在重新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重新询价及配售。

 6、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于2015年11月30日(T-1日)进行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2015年11月27日(T-2日)刊登的《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

 本次发行不举办现场推介会。

 7、本次发行重新询价时间为2015年11月25日(T-4日)及11月26日(T-3日)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欲参与网下发行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应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报价以及拟申购数量等信息。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当相同。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0.01元。网下投资者的单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最低拟申购数量为220万股,拟申购数量超过22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单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020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重新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本次重新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剔除最高报价部分时,按照价格由高到低的顺序逐个剔除。若需剔除的同一价位上有多家投资者,且需剔除量不超过该价位申购总数量时,先剔除该价位上申购数量小的投资者的申购数量;当申报价格相同且申购数量也相同时,则先剔除报价时间晚的投资者的申购数量。投资者申购数量被部分剔除的,不影响剩余申购数量的有效性。剔除数量为申购数量变动最小单位的整数倍。若某一投资者申购数量被部分剔除后剩余申购数量达不到网下申购数量下限的,则将其申购数量全部剔除。

 9、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有效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同时确定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名单和有效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

 10、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1、本次发行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15年12月1日(T日)9:30 至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及缴款。

 在参与网下申购时,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应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单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息。申购价格为发行价格,申购数量必须为《发行公告》中披露的该配售对象对应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的乘积缴纳申购款,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12、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重新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3、本次网上发行时间为2015年12月1日(T日)9:15-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并采用按市值申购的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为2015年12月1日(T日)或之前已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且在2015年11月27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符合《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所规定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加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投资者证券账户市值的计算方法详见《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

 网上申购的具体安排将于2015年11月30日(T-1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14、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双向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六、回拨机制”。

 15、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七、配售原则及方式”。

 16、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一经发现,东海证券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5)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7、本次发行可能因下列情形中止:

 (1)重新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重新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 家的;

 (3)重新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7)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8)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18、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重新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15年11月23日(T-6日)登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五家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www.ccstock.cn)和发行人网站(http://www.sanfo.com)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

 注:(1)T日为发行日;

 (2)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重新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3)如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发行日程将向后顺延;

 (4)上述日期为工作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推介的具体安排

 本次发行不进行网下路演推介,敬请投资者关注T-2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三、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

 (一)必备条件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A股投资经验。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参与网下询价和申购的投资者必须是于重新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T-5日,2015年11月24日)12:00前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在深交所办理完成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以及完成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资金配号的投资者。

 5、网下投资者报价时必须持有不少于1,000万元市值的非限售股份,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其管理的各个产品为单位单独计算。市值计算规则根据《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158号)执行。

 6、本次发行网下最低申购量为220万股,请投资者结合自身拟申报价格情况确定有足够资金参与网下申购。

 (二)禁止范围

 1、《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4年3月发布)第十五条规定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配售股票的下列对象: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④上述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⑤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备案管理细则》(2014年5月发布)第四条规定的禁止范围,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3、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第四十四条,被证券业协会列入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报价。

 在本次网下询价过程中,网下投资者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主承销商会及时向协会报告:①使用他人账户报价;②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③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④网上网下同时申购;⑤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⑥委托他人报价;⑦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⑧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⑨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⑩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在本次配售过程中,网下获配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主承销商会及时向协会报告:①不符合配售资格;②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③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出现以上所规定的任意一种行为的,将会被协会列入黑名单。

 4、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实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投资者属于上述(二)所述禁止范围的,应主动回避参与网下询价及申购,否则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同时,主承销商将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情形进行核查。

 (四)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1、邮件发送电子版和原件扫描件(需签字或盖章):

 参与网下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必须在2015年11月24日(T-5日,周二)17:00之前,发送下列文件的电子版和原件扫描件(需签字或盖章):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无需提供任何核查文件;除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外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需提交“承诺函”、“关联关系核查表”、“汇总表”。

 (2)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如为资产管理计划,还需同时提供产品合同或募集说明书;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如为非公募产品或为结构化产品,还需同时提供“配售对象出资信息表”;同时属于上述情形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则应分别同时提供全部相应资料。

 (3)属于私募基金性质的投资者还需同时提供有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承诺函、关联关系核查表、汇总表和配售对象出资信息表可通过东海证券官网(www.longone.com.cn)首页的公告滚动栏处下载。

 东海证券资本市场部的电子邮箱为:tzyh@longone.com.cn,邮件标题请描述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为投资者设定的编码+投资者全称(机构/个人)+三夫户外,邮件发送后请致电主承销商进行确认,确认电话:021-20333546。

 2、邮寄原件

 承诺函、关联关系核查表、汇总表和配售对象出资信息表签字/盖章原件必须于2015年11月26日(T-3日,周四)15:00以前送达如下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东海证券大厦6楼(邮编200125),收件人:资本市场部,联系电话:021-20333546。

 所有投资者参与本次网下重新询价的,视为认可并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的要求。投资者应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有必要对投资者身份进行进一步核查,投资者应配合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投资者拒绝配合、提供材料不足或经核查不符合条件,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重新询价或者对其进行配售。

 四、重新询价

 1、本次重新询价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参与网下询价和申购的投资者必须是于重新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T-5日,2015年11月24日)12:00前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在深交所办理完成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以及完成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资金配号的投资者。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投资者需同时完成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网下投资者报价时必须持有不少于1,000万元市值的非限售股份,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其管理的各个产品为单位单独计算。市值计算规则根据《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158号)执行。投资者应当使用数字证书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操作,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对其所有操作负责。

 2、重新询价期间为2015年11月25日(T-4日,周三)至2015年11月26日(T-3日,周四)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

 3、本次询价采取价格与申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每一个配售对象(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只能申报1档价格及相应的申购数量,申购数量下限为220万股,申购数量变动最小单位为10万股,申购数量最高不得超过1,020万股。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报价应当相同。如同一机构出现多个报价,以该机构管理配售对象的最后一个申报价格为其最终报价。机构投资者的拟申购数量为该机构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总和。

 4、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投资者没有在重新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T-5日,2015年11月24日)12:00前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在深交所办理完成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实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申购数量被剔除的;申购价格低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的;申购数量不符合要求的。

 5、网下发行重新询价期间,投资者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进行价格申报并填写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拟申购数量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6、配售对象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询价的投资者正确填写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7、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对网下投资者的报价进行簿记建档,记录网下投资者的报价和拟申购数量。簿记建档期间,咨询电话全程录音。

 8、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安排专人在重新询价期间接听咨询电话,投资者不得询问超出招股意向书和相关发行公告范围的问题,不得询问涉及发行价格或报价的相关信息。投资者一旦参与新股网下询价即视同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定价原则及程序

 (一)定价原则及程序

 网下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询价结果,合理确定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剔除部分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并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有效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如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发行人依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确定所属行业,并选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参考依据。

 剔除最高报价部分时,按照价格由高到低的顺序逐个剔除。若需剔除的同一价位上有多家投资者,且需剔除量不超过该价位申购总数量时,先剔除该价位上申购数量小的投资者的申购数量;当申报价格相同且申购数量也相同时,则先剔除报价时间晚的投资者的申购数量。投资者申购数量被部分剔除的,不影响剩余申购数量的有效性。

 剔除数量为申购数量变动最小单位的整数倍。若某一投资者申购数量被部分剔除后剩余申购数量达不到网下申购数量下限的,则将其申购数量全部剔除。

 前款所称有效报价,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报价:

 (1)申报价格不低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发行价格;

 (2)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时未被剔除;

 (3)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只申报一档价格及对应的申购量,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且申购数量符合本公告最高申购数量、最低申购数量及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的要求。

 (4)网下投资者不属于本公告“三、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之(二)禁止范围”规定的范围。

 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或网下申购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应当中止发行。

 (二)有关定价的其他事项

 1、有效报价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次发行网下申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价格,申购数量为重新询价有效申购数量。

 2、根据《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如果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出现以下报价情形,将及时向协会报告并公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六、回拨机制

 (一)在网上申购结束后,主承销商根据网上投资者的有效申购倍数按以下原则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通过回拨后确定本次网下最终发行股票数量。

 1、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

 2、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

 3、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4、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50倍,不启动回拨机制;

 5、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可回拨给网下投资者。

 (二)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向网下回拨后,网下申购不足的,也将中止发行。

 七、配售原则及方式

 (一)投资者分类

 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A类: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

 B类: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资金”);

 C类:所有不属于A类、B类的网下投资者。

 (二)配售原则

 在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中,首先安排不低于40%优先向A类投资者配售;安排不低于一定比例(初始比例为20%)优先向B类投资者配售,如无法满足A类投资者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将适当降低B类投资者的配售数量。

 按照以下配售原则将回拨后(如有)本次网下实际发行数量向投资者的所有申购进行配售:

 1、当A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40%时,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2、当A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40%时,A类投资者全额配售;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三)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获配数量最大的投资者;若获配数量相同,则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配售给申报时间早的投资者;如果按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则以投资者申购时在深交所网下电子平台中记录先后顺序为准。

 (四)分类配售完成后,须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向A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不低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40%,在保证A类投资者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的前提下向B类投资者优先配售不低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20%,若有效配售对象中A类、B类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类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八、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中,如发生以下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择机重启发行:

 1、重新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 家的;

 2、重新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 家的;

 3、重新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7、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8、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

 九、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发行人: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马甸南村4号楼–5号

 电 话:010-62051913

 传 真:010-82022052转26

 联系人:周春红、王静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6楼

 电 话:021-20333546

 传 真:021-50817925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北京三夫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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