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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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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829 证券简称:天音控股 公告编号:2015-058号

 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天音控股,股票代码:000829)自2015年11月9日(星期一)开市起停牌,并于同日披露了《董事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55号)。公司于2015年11月14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56号),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正组织相关中介机构积极推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审计、评估等各项工作,并与交易对方就交易条款进行商讨。公司董事会将在相关工作完成后召开会议,审议本次购买资产的相关议案。

 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20日

 证券简称:天音控股   证券代码:000829  公告编号:2015-059号

 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1月20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1月19日-2015年11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20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9日15:00至2015年11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117号德胜尚城D座(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严四清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77,235,4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8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77,215,2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8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0,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天音通信有限公司为其部分全资子公司进行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7,233,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842%;反对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01%;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5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陈铃律师、李妍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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