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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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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15-096
物产中大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25 号《关于核准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浙江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向煌迅投资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物产中大向浙江物产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浙江天堂硅谷融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信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中植鑫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君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赛领丰禾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共9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1,563,133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8.71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626,614,888.43元,减除发行费用852,668.2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625,762,220.18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11月2日全部到账,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了天健验【2015】424号《验资报告》。

 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物产中大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浙江物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分别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羊坝头支行(以下统称“乙方”)与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丙方”) 签订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

 三、《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该笔募集资金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一指定的主办人唐超、刘小东,丙方二指定的主办人戴菲、石文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同时将对账单复印件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将专户的支出清单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甲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下一工作日当日内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发票、提货单、运输单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及买卖合同、设备采购合同等加盖公司公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甲方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方式在乙方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定;甲方办理的每笔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甲方在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到期后应及时转回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十)甲、乙方如果未按第五、六条款规定尽到告知义务的,丙方知悉相关事实后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另外,甲方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乙方履行本协议的,丙方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协议修改

 1、本协议签订后,如果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甲、乙、丙三方应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2、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6年12月31日解除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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