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周经成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56号)文核准,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宏科技”)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9,709,412股募集配套资金,每股发行价格为15.83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311,999,991.96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11月13日出具的(苏公W[2015]B18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2015 年11月20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经协商,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641601040018830,截止2015年11月13日,专户余额为301,999,991.96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江苏威尔曼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配套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艾可仁、王运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及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张敬来、马继光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通过传真方式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