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1月20日下午14:45。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2015 年11月20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19日15:00至2015年11月20日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川化宾馆3号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杨跃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37人,代表股份数146,694,4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4人,代表股份数143,921,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为33人,代表股份数2,773,2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了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参股公司股权质押向关联方申请借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112,493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7.44%;反对81,909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2.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12,4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97.44%;反对81,9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2.56%;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0 %。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枢玙、王瑞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