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万鸿集团
股票代码:600681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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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摘要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鸿集团”)拥有的权益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万鸿集团拥有权益。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由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三项子方案组成。其中,重大资产置换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互为条件、同步实施,任何一项方案未获通过或未能实施,另一项方案将不予实施;募集配套资金以重大资产置换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通过与实施为前提,但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与否不影响重大资产置换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五、本次收购所涉及的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须取得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六、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及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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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书中,若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收购人介绍
本次交易完成后,百川资管、王东海、王东江、王东水和王文泉分别持有万鸿集团39.94%、13.15%、1.66%、1.48%和0.03%股份,王东海间接持有百川资管95%股份,王东江和王东水与王东海为亲兄弟,王文泉为王东海亲叔,根据相关规定,王东江、王东水和王文泉为王东海一致行动人。王东海直接和间接控制万鸿集团股份53.09%,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一、廊坊百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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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川资管产权控制关系
1、收购人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百川资管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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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核心企业及关联企业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百川资管控股股东为百川集团,实际控制人为王东海,控股股东直接和间接控制的核心企业和关联企业简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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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购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及财务数据
1、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百川资管主要从事投资和管理业务。
2、财务情况
百川资管成立于2013年4月,成立未满三年。其控股股东百川集团的最近三年简要财务数据和相关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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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百川集团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四)主要投资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摘要签署之日,除百川燃气外,百川资管控制的其他核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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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百川资管最近五年内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百川资管最近五年内不存在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百川资管主要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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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百川资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在本次收购完成后持有万鸿集团的股份超过5%外,百川资管无在境内、境外其他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王东海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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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王东海先生最近五年的主要职业和职务及控制的核心企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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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王东海先生直接控制的企业为百川集团。百川集团的注册资本10,000万元,主营业务为对外投资,王东海和王雅倩分别持有百川集团95%和5%股份,王东海和王雅倩为父女关系,王东海担任百川集团法定代表人。百川集团控制核心企业详见第一节之“一、廊坊百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之“(二)百川资管产权控制关系”之“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核心企业及关联企业的情况”。
(三)王东海先生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在本次收购完成后持有万鸿集团的股份超过5%外,王东海先生无在境内、境外其他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王东海先生最近五年内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王东海先生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收购方自然人王东江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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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王东江先生最近五年的主要职业和职务及控制的核心企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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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王东江先生无控制的核心企业。
(三)王东江先生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王东江先生无在境内、境外其他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王东江先生最近五年内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王东江先生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收购方自然人王东水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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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王东水先生最近五年的主要职业和职务及控制的核心企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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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王东水先生无控制的核心企业。
(三)王东水先生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签署日,王东水先生无在境内、境外其他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王东水先生最近五年内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王东水先生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收购方自然人王文泉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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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王文泉先生最近五年的主要职业和职务及控制的核心企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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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王文泉先生无控制的核心企业。
(三)王文泉先生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收购报告书摘要签署日,王文泉先生无在境内、境外其他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四)王文泉先生最近五年内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王文泉先生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收购人之间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王东海、王东江及王东水三人为亲兄弟,王文泉为王东海、王东江及王东水亲叔,百川资管为王东海及其女儿王雅倩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收购目的
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盈利能力不强并过度依赖关联方的园林绿化、装饰装修业务置出,同时获得优质的燃气经营资产,成功转型为燃气经营企业,盈利能力得到显著增强。上市公司利用百川燃气的业务基础和经营经验,合理运用资本运作平台,有利于将燃气业务做大做强,力争从区域性燃气企业发展为全国性燃气企业,不断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为全体股东带来丰厚的回报。
二、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没有明确的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收购人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对重组实施完成后的三个年度的净利润进行承诺,有盈利预测补偿义务,若经审计的承诺利润在盈利预测承诺期内未能达到,则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应以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第三节 收购方式
一、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本次交易前公司的总股本为251,477,550股。本次交易全部完成后,本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964,157,472股,本次重组完成前后的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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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重组完成后,百川资管持股比例达到39.94%,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王东海直接和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达到 53.09%,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重组的基本方案
(一)交易方案概况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由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三项子方案组成。
1.重大资产置换
重大资产置换的交易主体为上市公司和百川燃气。交易标的为上市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2015年4月30日,置出资产的评估值为15,396.09万元,置入资产的评估值为408,565.00万元,万鸿集团与交易对方确定的置出资产的交易价格为15,396.09万元;置入资产的交易价格为408,565.00万元,置入资产与置出资产的差额部分为393,168.91万元。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将向百川燃气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置入资产与置出资产的差额部分。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6.47元/股。置入资产与置出资产的差额部分为393,168.91万元,上市公司向百川燃气全体股东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为607,679,922股。
3.配套募集资金
上市公司拟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90%的发行价格,即8.32元/股,向曹飞非公开发行股份8,500万股,向百川资管非公开发行股份2,000万股,合计募集配套资金87,360万元,募集配套资金规模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100%,其中补充流动资金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规模的30%。
本次募集的配套资金将用于如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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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资产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2015年7月 13日,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百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签订了《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二)合同主要内容
1、置入资产、置出资产的交易价格
基于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出具的银信评报字(2015)沪第610号《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并经各方协商,置入资产的作价为408,565.00万元。
基于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出具的银信评报字[2015] 沪第366号《评估报告》所确定的拟置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并经各方协商,置出资产的作价为15,396.09万元。
2、本次发行方案
万鸿集团以向百川燃气全体股东非公开发行新股的方式,支付置入资产与置出资产的差额部分,具体发行方案如下:
(1)发行方式
向特定对象,即百川燃气全体股东非公开发行股份。
(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3)发行对象
本次新增股份的发行对象为百川燃气全体股东。
(4)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万鸿集团审议并同意本次交易方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6.47元/股。
(5)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为607,679,922股。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为准。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万鸿集团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将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6)股份锁定期
发行对象中的廊坊百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东海、王东江、王东水、王文泉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股份,自该股份登记至其证券账户之日起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股份。若上述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届满时,其业绩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锁定期将顺延至补偿义务届满之日。
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万鸿集团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由于万鸿集团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数量,锁定期与上述股份相同。
发行对象中的介保海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股份,若于2016年1月15日前登记至其证券账户,则自该股份登记至其证券账户之日起3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若于2016年1月15日后登记至其证券账户,则自该股份登记至其证券账户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转让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由于万鸿集团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数量,锁定期与上述股份相同。
其他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股份,自该股份登记至其证券账户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股份。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由于万鸿集团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数量,锁定期与上述股份相同。
(7)上市地点
本次资产收购涉及的股份将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3、交割安排
本协议生效后,交易各方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置出资产交割日,置出资产交割日原则上不应晚于本协议生效后30个工作日,各方应当及时实施本协议项下交易方案,并互相积极配合办理本次交易所应履行的全部交割手续。
本协议生效后,交易各方应当与百川燃气共同协商确定置入资产交割日的最后期限,置入资产交割日原则上不应晚于本协议生效后40个工作日,各方应当及时实施本协议项下交易方案,并互相积极配合办理本次交易所应履行的全部交割手续。
4、债权债务安排
自资产交割日起,万鸿集团在资产交割日前所有与置出资产相关的全部债权、除应付股利与其他应付款外的全部负债均由交易对方承接并负责进行处理。
5、人员安排
各方同意,万鸿集团全部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在岗职工、待岗职工、内退职工、离退休职工、停薪留职职工、借调或借用职工、临时工等)的劳动关系,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关系,仍保持不变。
6、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置入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收益由万鸿集团享有,置入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亏损由交易对方按其于本协议签订时在百川燃气的持股比例承担,并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以现金形式对万鸿集团予以补偿,补偿金额为置入资产专项审计报告中列示的实际亏损金额。万鸿集团将在资产交割日后30日内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过渡期间的损益进行专项审计,并根据专项审计报告结果进行损益分担;置出资产于过渡期间产生的损益及其任何金额、数量、科目、形态或其他形式的变化均由交易对方承担或享有。
7、协议生效和终止
(1)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于文首确定的签署之日起成立,在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万鸿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2)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各方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实施而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终止或解除,则本协议同时终止或解除。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一致书面同意终止或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4)发生以下情形时,百川资管有权代表交易对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1)在本次交易完成前,若万鸿集团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且可能影响本次交易完成的;
2)若由于万鸿集团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万鸿集团及其关联方既存的和任何潜在的负面事项)导致或可合理预见将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或导致实质性延迟的。
(5)发生以下情形时,万鸿集团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1)在本次交易完成前,若交易对方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且可能影响本次交易完成的;
2)若由于交易对方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既存的和任何潜在的负面事项)导致或可合理预见将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或导致实质性延迟的。
8、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构成其违约,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如因法律或政策限制,或因万鸿集团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或因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未能批准或核准等原因,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实施,则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任何一方不得向其他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或赔偿请求,但由于任何一方怠于履行其义务或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证券监管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情形导致该等情形的除外。
(3)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至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前,除不可抗力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无故不启动本次交易或单方终止本次交易以及其它恶意行为导致本次交易未能完成的,或任何一方怠于履行其义务或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情形导致本次交易未能完成(如内幕交易或提供虚假披露信息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调查结果显示内幕交易或提供虚假披露信息的责任由任何一方承担,且导致本次交易终止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1,000万元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与本次交易其他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不重复计算,即该等金额为本次交易项下任何一方承担违约金的最高金额。
(4)在本次交易过程中,若由于万鸿集团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万鸿集团既存的和任何潜在的负面事项)导致或可合理预见将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或导致实质性延迟,百川资管有权代表交易对方不启动本次交易,本协议各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上述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另一方为本次交易而发生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券商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
四、《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2015年9月29日,万鸿集团与百川资管、王东海、王东江、王东水、王文泉、中金佳泰(即补偿义务主体)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二)合同主要内容
1、业绩承诺情况
各方同意,补偿义务主体承诺置入资产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度起的三个年度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承诺扣非净利润数”)不低于信评报字[2015]沪第610 号《资产评估报告》与信会师报字[2015]第711366 号《审计报告》对应的同期合计预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利润。根据信评报字[2015]沪第610 号《资产评估报告》与信会师报字[2015]第711366 号《审计报告》,标的资产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预测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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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置入资产在盈利预测补偿期内每一年度结束时的当期累计实现的扣非净利润数低于当期累计承诺的扣非净利润数,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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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依据协议约定,百川资管以通过本次交易及认购募集配套资金取得的全部甲方股份385,063,203 股对甲方进行补偿(其中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甲方股份数为20,000,000 股),王东海、王东江、王东水、王文泉分别以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全部甲方股份126,750,497 股、16,009,476 股、14,241,629 股、247,255 股对万鸿集团进行补偿。在百川资管、王东海、王东江、王东水、王文泉等已将各自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补偿之后,尚无法全额履行相应的补偿责任,则中金佳泰以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甲方股份4,599,870 股为限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百川资管应以现金补偿。
若本次交易在201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实施完毕,则盈利预测补偿期为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若本次交易未能于201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实施完毕,则盈利预测补偿期相应顺延。
中金佳泰用于补偿的上市公司股份自登记至其证券账户之日起36 个月不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若上述股份登记至其证券账户之日起36 个月届满时,其业绩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锁定期将顺延至补偿义务届满之日。
2、盈利预测差异的确定
在盈利预测补偿期内,万鸿集团进行每年的年度审计时应对置入资产当年实现扣非净利润数与承诺扣非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核,并由负责万鸿集团年度审计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于万鸿集团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时对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补偿义务主体应当根据专项审核报告的结果承担相应补偿义务。
3、利润补偿方式
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如发生实现扣非净利润数低于承诺扣非净利润数而需要补偿义务主体进行补偿的情形,万鸿集团应在需补偿当年年报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按照计算并确定补偿义务主体当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并向各补偿义务主体就其承担补偿义务事宜发出书面通知。应补偿股份由万鸿集团以人民币1.00元的总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股份补偿不足应补偿金额时,百川资管应于发行人董事会发出书面通知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不足。
盈利预测补偿期内每个会计年度内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拟购买标的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百川资管应以现金补偿。
如乙方不能按照协议的约定完成业绩承诺,应先以股份补偿,股份补偿顺序依次为百川资管、王东海、王东江、王东水、王文泉、中金佳泰,前面不足,后面补足;如果股份不能补足,不足部分则全部由百川资管以现金补足。前述净利润数均应当以标的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数确定;
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 时,按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如上述回购股份并注销事宜因甲方减少注册资本未获相关债权人认可或未获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补偿义务主体承诺于上述事由确定后2 个月内将等同于上述回购股份数量的股份赠送给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指万鸿集团赠送股份实施公告中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认购对象之外的万鸿集团股东),其他股东按其持有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扣除补偿义务主体持有的股份数后万鸿集团的股份数量的比例获得赠予股份。
4、整体减值测试补偿
在补偿期限届满后,万鸿集团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置入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若期末减值额÷拟购买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利润补偿期间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总数,补偿义务主体将另行补偿股份,另行补偿的股份数量=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每股发行价格-利润补偿期间已补偿股份总数。前述减值额为拟购买标的资产交易作价减去补偿期满时拟购买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拟购买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5、补偿股份的调整
万鸿集团在补偿期限内有现金分红的,各补偿义务主体应补偿股份数对应的在股份回购实施前上述年度累积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赠送给万鸿集团;若万鸿集团在补偿期限内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则补偿股份的数量应调整为:按本协议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1+送股或转增比例)。
6、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除另有约定的条款外,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于文首确定的签署之日起成立,在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本协议获发行人董事会批准;
2)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各方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实施而签署的《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终止或解除,则本协议同时终止或解除。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一致书面同意终止或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7、违约责任
一方未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给守约方造成损害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五、《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一)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2015年7月13 日,万鸿集团与曹飞、百川资管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二)合同主要内容
1、认购股票数量、认购价格、认购方式
(1)万鸿集团本次拟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10,500万股募集配套资金87,360万元,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元,其中百川资管认购2,000万股。若万鸿集团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2)最终发行股票数将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万鸿集团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8.32元/股。双方确认,最终发行价格尚需获得万鸿集团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若在万鸿集团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前,万鸿集团股票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上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认购人同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后,认购人不可撤销地按第(3)条确定的价格以现金认购万鸿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款总金额为发行价格乘以认购股数。
2、股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与股票交割
(1)认购人不可撤销地同意认购本次万鸿集团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并同意在万鸿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认购人收到万鸿集团发出的《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价款划入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万鸿集团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在认购人支付认股款后,万鸿集团应尽快将认购人认购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以使认购人成为认购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3、股票上市及限售期
(1)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具体上市安排待与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商后确定。
(2)认购人此次认购的股票自登记至认购人证券账户之日起36个月(“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包括在公开市场售出)处置
4、协议的效力、变更及解除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下列全部条件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获得万鸿集团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
2)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如上述条件未获满足,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2)如因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
(3)如因政府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协议。
(4)如一方实质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承诺或规定,或者重大违反任何陈述或保证,并导致重大不利影响,且该等违约未能在书面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补救,则另一方可终止本协议。
5、违约责任
若认购人未按照本协议及《缴款通知书》的约定缴纳股票认购款的,应向万鸿集团支付相当于本协议项下认购股票数额对应的认购款10%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行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则认购人应赔偿万鸿集团因该等违约而承受或招致的与该等违约直接相关的实际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六、本次重组拟注入资产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营业务情况
百川燃气的主营业务为城镇燃气销售配送、燃气接驳、燃气用具销售以及维修、维护等,具体包括燃气销售、燃气接驳及燃气具销售。
燃气销售是指百川燃气从供应商采购天然气,通过城镇燃气管网、CNG加气站等方式向工商业、居民等用户销售。截至2015年4月30日,百川燃气及子公司燃气销售经营区域范围覆盖河北省廊坊市10个行政区县市的中永清县、固安县、香河县、大厂县、霸州市及三河市等6个县市,以及张家口市涿鹿县、天津市武清区,共8个区、县、市,同时拥有CNG加气站4座,覆盖居民人口超过400万,工商业用户数万家。、燃气接驳是指百川燃气根据终端用户的需要,为其提供燃气设施、设备的安装服务,并向用户收取相关的安装费用。燃气具销售是指百川燃气向终端用户销售燃气壁挂炉等燃气具。
2013年和2014年,由于天然气采购价格上涨,物价局调高了天然气销售价格,使得销售单价有所上升,同时由于燃气用户增加,燃气销售收入也逐年增长。
燃气接驳收入逐年上升,主要为百川燃气业务所在区域历史燃气覆盖率不高,最近几年在京津冀一体化发展的带动下,燃气覆盖率逐步提高,使得接驳业务和收入快速增长。
燃气具销售收入逐年上升,主要为百川燃气新增接驳用户使用壁挂炉数量增多所致。
(三)股权结构
■
(四)最近两年财务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5]第711366号《审计报告》,报告期内,百川燃气的最近两年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五)资产评估情况
1、评估方法
由于百川燃气有完备的财务资料和资产管理资料可以利用,资产取得成本的有关数据和信息来源较广,在未来时期里具有可预期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因此本次评估分别采用收益法及资产基础法进行。
2、评估结果
根据银信出具的银信评报字[2015]沪第610号《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5年4月30日,百川燃气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46,035.59万元;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为70,748.56万元,收益法评估结果为408,565.00万元。最终选定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的评估结论,即百川燃气评估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408,565.00万元,评估增值392,529.41万元,增值率787.50%。置入资产的交易价格按照百川燃气的评估值确定,为408,565.00万元。
3、评估增值原因
按收益法计算本次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较其净资产账面值增值较高:其主要为国家产业政策扶持、行业预期发展良好以及企业经营范围优势等多方面有利因素的影响。
国家产业政策扶持:2015年2月28日,发改委宣布,从4月1日起,我国天然气价格正式并轨。这意味着天然气价格改革完成“破冰之旅”,天然气发展空间将不断扩大。此次天然气价格下调的时间和力度均超出预期。存量气和增量气并轨是天然气市场化改革的关键一步,尤其考虑到天然气是真正治理雾霾的根本手段,后续的天然气扶持政策将更加值得关注。特别是价格真正实现市场化后,天然气发展空间将无限扩大。大量天然气利用是治理雾霾的唯一办法。根据雾霾成因的分布来看,若完全实现煤改气或油改气后,雾霾至少会减少50%。从国外治霾经历来看,天然气的利用起到了关键作用。天然气作为替代煤的清洁能源代表,是国家鼓励的前端治理雾霾的有效手段。
行业预期发展良好:2013年,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天然气价格改革方案,天然气定价机制市场化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预计2014年,消费量将达1860亿立方米,进口量达到630亿立方米。未来我国天然气需求还将不断上升,基准情景下,2015年需求可能达到2000亿立方米,2020年达3000亿立方米,到2030年将接近 5000亿立方米。供需缺口还将进一步扩大。从目前看,我国天然气利用行业主要包括城市燃气、交通运输、工业用气和天然气发电。未来看,我国城市燃气行业继续扩张,城市天然气消费量快速增长。天然气汽车迅速发展,多个地区在公共交通领域推行“油改气”。经济回暖和相关政策促进工业用气行业产量回升,用气量增加。部分燃气发电项目进度放缓,天然气分布式发电项目有望进入快速发展期。天然气开发利用由传统的居民燃气、天然气化工、工业燃料和天然气发电进一步发展到交通燃料用气。
企业经营范围优势:企业天然气经营范围全部位于河北,处于京津周边区域。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一项重大国家战略,是党中央着眼于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参与国际竞争、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所作出的重大部署。目前京津冀三地在交通一体化、生态环保、产业对接协作三个重点领域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取得了积极进展。中央研究通过的《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需要继续搞好对接,抓好落实,在协同发展这盘大棋局中,找准自己的定位,做到错位互补,共同发展。京津冀首批协同标准即将在近期实施,同时相关部门指出,未来京津冀三地还将围绕环境治理、产业对接、交通一体化等重点领域探索制定发布实施更多区域性地方标准。随着的协同标准制定的日益临近,未来协同发展即将进入到实质性阶段,对于企业转移来讲,选址津冀两地的发展前景也越发明朗。在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在京津冀三地共同努力,全力推进形成共识,未来必将汇聚起推动区域发展的强大合力。展望未来,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前景美好。
通过对百川燃气财务状况的调查、历史经营业绩分析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依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并结合本次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适用的价值类型,经过比较分析,收益法能更全面、合理地反映百川燃气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七、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一)本次重组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1、2015年6月27日,百川资管股东百川集团作出股东决定,同意本次交易方案;
2、2015年6月27日,中金佳泰受托管理人中金佳合(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同意函,同意本次交易方案;
3、2015年6月28日,百川燃气股东大会同意本次交易方案;
4、2015年7月13日,上市公司与百川燃气全体股东签订了《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5、2015年7月13日,上市公司与百川资管、曹飞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6、2015年7月13日,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议案;
7、2015年8月3日,上市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议案,并豁免了百川资管、王东海及其一致行动人王东江、王东水、王文泉因参与本次重组所触发的要约收购本公司股份义务;
8、2015年9月29日,上市公司与百川资管、中金佳泰、王东海、王东江、王东水、王文泉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协议》;
9、2015年11月11日,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同意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
10、2015年11月20日,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所涉及的相关议案。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
本次交易方案尚须中国证监会核准。
八、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本次重组完成后,百川资管与王东海及其一致行动人王东江、王东水、王文泉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将超过30%,触发了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收购的义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已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本次交易将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
第四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摘要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本单位)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签字:
廊坊百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王东海
王东海 王东江 王东水 王文泉
年 月 日
附表:
收购报告书
■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签字:
廊坊百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王东海
王东海 王东江 王东水 王文泉
年 月 日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名称 |
住所/通信地址 |
廊坊百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廊坊市永清县益昌路111号商住楼南楼 |
王东海 |
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武隆南路160号 |
王东江 |
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金地天一城小区 |
王东水 |
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龙虎庄乡前店村 |
王文泉 |
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龙虎庄乡前店村 |
本报告书/本重组报告书 |
指 |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
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万鸿集团 |
指 |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重组方案/本次交易方案 |
指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为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百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持有的百川燃气100%股权,同时向曹飞、廊坊百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
百川燃气 |
指 |
百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廊坊百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廊坊百川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 |
永清百川 |
指 |
永清县百川燃气有限公司,百川燃气全资子公司,原名为永清县恒通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武清百川 |
指 |
天津市武清百川燃气销售有限公司,百川燃气全资子公司 |
固安百川 |
指 |
固安县百川燃气销售有限公司,百川燃气全资子公司 |
香河百川 |
指 |
香河县百川燃气销售有限公司,百川燃气全资子公司 |
大厂百川 |
指 |
大厂回族自治县百川燃气销售有限公司,百川燃气全资子公司 |
涿鹿百川 |
指 |
涿鹿百川燃气有限公司,百川燃气全资子公司,原名为涿鹿通达燃气有限公司 |
智汇热力 |
指 |
三河市智汇热力有限公司,百川燃气全资子公司 |
九九热力 |
指 |
天津市武清区九九热力有限公司,百川燃气全资子公司 |
百川物流 |
指 |
廊坊百川燃气物流有限公司,百川燃气全资子公司,原名为廊坊百川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 |
百川建安 |
指 |
廊坊百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百川燃气全资子公司 |
百川清洁能源 |
指 |
廊坊百川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百川燃气全资子公司 |
霸州百川 |
指 |
霸州市百川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百川燃气全资子公司 |
三河百川 |
指 |
三河市百川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百川燃气全资子公司 |
西安维斯达 |
指 |
西安维斯达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百川燃气控股子公司 |
百川资管 |
指 |
廊坊百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百川燃气的控股股东,百川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原名为廊坊百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百川集团 |
指 |
百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百川资管的单一大股东,原名为河北智汇投资有限公司 |
中金佳泰 |
指 |
中金佳泰(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百川燃气的股东 |
中金佳盟 |
指 |
中金佳盟(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金佳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
置出资产 |
指 |
上市公司全部资产及除应付股利与其他应付款外的全部负债 |
置入资产 |
指 |
百川燃气100%股权 |
重大资产置换 |
指 |
上市公司拟以置出资产与百川燃气全体股东持有的置入资产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指 |
上市公司向百川燃气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置入资产与置出资产的差额部分 |
募集配套资金 |
指 |
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
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 |
指 |
上市公司拟进行的重大资产重组,包括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
指 |
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拟置出和置入的资产,包括上市公司全部资产及除应付股利与其他应付款外的全部负债、百川燃气100%股权 |
审计、评估基准日 |
指 |
2015年4月30日 |
交易基准日 |
指 |
2015年4月30日 |
定价基准日 |
指 |
万鸿集团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之日,即2015年7月13日 |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
指 |
万鸿集团与百川燃气全体股东签署的《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百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之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
指 |
万鸿集团与补偿义务人签署的《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廊坊百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
《股份认购协议》 |
指 |
万鸿集团与特定投资者签署的《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特定投资者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 |
指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财务顾问业务指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 |
《重组若干规定》 |
指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
《规范信息披露通知》 |
指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公司名称 |
廊坊百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企业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 |
廊坊市永清县益昌路111号商住楼南楼 |
主要办公地点 |
廊坊市永清县益昌路111号商住楼南楼 |
法定代表人 |
王东海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131001000021933 |
注册资本 |
3,000万元 |
组织机构代码 |
06702524-5 |
税务登记证号码 |
131023067025245 |
经营范围 |
对本公司内部资产管理、企业管理、供应链管理及配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
主要业务 |
持股比例 |
法定代表人 |
百川集团 |
10000万元 |
对外投资 |
95% |
王东海 |
百川实业 |
10000万元 |
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物业管理;旅游开发;机械设备租赁;砼结构构件制造;建材批发;软件开发与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
100% |
王东海 |
金地房产 |
5200万元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100% |
王东江 |
恒安物业 |
300万元 |
物业服务 |
100% |
王东江 |
恒通建安 |
2200万元 |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等 |
100% |
王东水 |
汇达投资 |
3000万元 |
对外投资 |
100% |
王东江 |
百川置业 |
2000万元 |
新农村、小城镇、城乡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开发 |
100% |
王东海 |
津永铁运 |
2680万元 |
铁路运输、仓储、集装箱受理 |
51.5% |
王东江 |
里澜城铁运 |
833万元 |
铁路货物运输、仓储 |
100% |
王文东 |
涿鹿鑫川 |
5000万元 |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服务;对房地产业的投资 |
100% |
王东江 |
泛海投资 |
10,000万元 |
对房地产业及园区基础设施、商业、农业、工业、旅游业、服务业、运输业、物业管理进行投资(法律法规禁限经营的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80% |
王东海 |
项目 |
2014年12月31日 |
2013年12月31日 |
2012年12月31日 |
总资产 |
2,088,788,620.14 |
1,591,799,013.67 |
1,074,722,189.11 |
总负债 |
1,163,345,829.13 |
825,524,119.61 |
587,493,856.75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665,903,942.74 |
490,889,390.28 |
483,479,905.83 |
资产负债率 |
55.69% |
51.86% |
54.66% |
项目 |
2014年度 |
2013年度 |
2012年度 |
营业收入 |
1,459,657,241.20 |
843,450,648.62 |
587,415,822.8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
199,521,727.12 |
104,710,328.40 |
90,442,503.63 |
公司名称 |
注册资本 |
主要业务 |
持股比例 |
法定代表人 |
博安高德 |
500万元 |
危险货物运输(1类、2类、3类)(剧毒化学品除外),放射性物品(一类放射性物品),放射性物品(二类放射性物品),放射性物品(三类放射性物品)的运输;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以上相关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代办仓储服务;代理报关;自有设备租赁;仪器仪表、机械设备、石油勘探装置、劳动保护用品、五金交电、电子器件、汽车零配件的批发兼零售 |
51% |
王东海 |
博安科工贸 |
4500万元 |
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除外)、文化用品、日用百货、建筑装饰材料、电子器件、电子产品、照像器材批发兼零售;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无损检测;仪器设备销售;危险货物运输;销售、使用II、III、IV、V类放射源,销售V类放射源,销售II类、III类射线装置;自营和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钢材销售;国际货运代理(海运、空运、陆运) |
51% |
王东海 |
博安检测 |
800万元 |
技术咨询、服务、开发、转让;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无损检测、安全评定;金属材料及非金属材料和部件的理化实验;机电设备安装 |
51% |
王东海 |
姓名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在其他国家
居留权情况 |
王东海 |
执行董事 |
1328251*********34 |
中国 |
河北廊坊 |
无 |
王雅倩 |
监事 |
1328251**********44 |
中国 |
河北廊坊 |
无 |
姓名 |
王东海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1328251*********34 |
住址 |
河北省廊坊市国际花园 |
通讯地址 |
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武隆南路160号 |
通讯方式 |
0316-6682666 |
是否持有境外居留权 |
否 |
起止日期 |
任职单位 |
职务 |
是否与所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
百川燃气 |
2012.11至今 |
董事长 |
实际控制人 |
2012.1至今 |
总经理 |
津永铁运 |
2012.1-2012.12 |
董事长 |
汇达投资持股51.5% |
百川集团 |
2013.12至今 |
董事长 |
直接持股95% |
百川资管 |
2013.4至今 |
执行董事 |
百川集团持股100% |
百川实业 |
2014.5至今 |
执行董事、经理 |
百川集团持股100% |
百川置业 |
2014.6至今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汇达投资持股100% |
永清百川 |
2012.11至今 |
执行董事 |
百川燃气持股100% |
武清百川 |
2012.1至今 |
执行董事、经理 |
百川燃气持股100% |
涿鹿百川 |
2013.9至今 |
执行董事 |
百川燃气持股100% |
智汇热力 |
2013.9至今 |
执行董事 |
百川燃气持股100% |
九九热力 |
2012.5至今 |
执行董事、经理 |
百川燃气持股100% |
百川物流 |
2012.11至今 |
执行董事 |
百川燃气持股100% |
百川清洁能源 |
2013.11至今 |
执行董事 |
百川燃气持股100% |
三河百川 |
2014.3至今 |
执行董事 |
百川燃气持股100% |
百川新能源 |
2015.5至今 |
执行董事 |
百川燃气持股100% |
西安维斯达 |
2012.12至今 |
执行董事、经理 |
百川燃气持股100% |
姓名 |
王东江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13282519********16 |
住址 |
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龙虎庄乡前店村 |
通讯地址 |
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金地天一城小区 |
通讯方式 |
0316-6682888 |
是否持有境外居留权 |
否 |
任职单位 |
任职时间 |
职务 |
是否与任职单位
存在权益关系 |
金地房产 |
2010.1至今 |
执行董事 |
无 |
津永铁运 |
2012.12至今 |
董事长 |
无 |
里澜城铁运 |
2012.12至今 |
董事 |
无 |
涿鹿鑫川 |
2013.9至今 |
执行董事 |
无 |
恒安物业 |
2010.1至今 |
执行董事 |
无 |
汇达投资 |
2013.7至今 |
执行董事 |
无 |
永清百川 |
2010.5至今 |
监事 |
百川燃气全资子公司 |
百川物流 |
2012.1-2012.11 |
执行董事 |
百川燃气全资子公司 |
姓名 |
王东水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13282519*********15 |
住址 |
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龙虎庄乡前店村 |
通讯地址 |
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龙虎庄乡前店村 |
通讯方式 |
0316-7089833 |
是否持有境外居留权 |
否 |
任职单位 |
任职时间 |
职务 |
是否与任职单位
存在权益关系 |
百川燃气 |
2010.1-2012.11 |
董事长 |
持有2.3436%股份 |
金地房产 |
2010.1至今 |
总经理 |
无 |
百川集团 |
2013.12至今 |
董事 |
无 |
百川实业 |
2015.6至今 |
经理 |
无 |
恒通建安 |
2013.7至今 |
执行董事 |
无 |
恒安物业 |
2010.1至今 |
监事 |
无 |
汇达投资 |
2010.1至今 |
监事 |
无 |
百川置业 |
2015.6至今 |
总经理 |
无 |
津永铁运 |
2010.1-2012.12 |
董事 |
无 |
姓名 |
王文泉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13282519********13 |
住址 |
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龙虎庄乡前店村 |
通讯地址 |
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龙虎庄乡前店村 |
通讯方式 |
0316-7089833 |
是否持有境外居留权 |
否 |
任职单位 |
任职时间 |
职务 |
是否与任职单位存在权益关系 |
固安百川 |
2010.1-2014.4 |
副总经理 |
百川燃气全资子公司 |
固安百川 |
2010.9至今 |
监事 |
百川燃气全资子公司 |
永清百川 |
2014.4月至今 |
副总经理 |
百川燃气全资子公司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本次重组前 |
本次重组后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曹飞 |
54,439,090 |
21.65% |
139,439,090 |
14.46% |
2 |
百川资管 |
- |
- |
385,063,203 |
39.94% |
3 |
王东海 |
- |
- |
126,750,497 |
13.15% |
4 |
王东江 |
- |
- |
16,009,476 |
1.66% |
5 |
王东水 |
- |
- |
14,241,629 |
1.48% |
6 |
王文泉 |
- |
|
247,255 |
0.03% |
7 |
中金佳泰 |
- |
- |
75,959,990 |
7.88% |
8 |
秦涛等32名原百川燃气自然人股东 |
- |
- |
9,407,872 |
0.98% |
9 |
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
197,038,460 |
78.35% |
197,038,460 |
20.44% |
合计 |
251,477,550 |
100.00% |
964,157,472 |
100.00%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万元) |
募集资金投资额 |
1 |
固安县天然气利用工程三期项目 |
32,513.00 |
32,241.53 |
2 |
香河县天然气利用工程二期项目 |
13,458.00 |
13,458.00 |
3 |
永清县百川燃气有限公司天然气利用工程二期 |
6,083.96 |
5,721.89 |
4 |
大厂回族自治县百川天然气利用工程二期 |
6,025.00 |
6,013.51 |
5 |
三河市东市区天然气利用工程 |
10,026.03 |
9,901.79 |
6 |
补充流动资金 |
20,023.28 |
20,023.28 |
合计 |
88,129.27 |
87,360.00 |
项目 |
2015年度 |
2016年度 |
2017年度 |
预测净利润(万元) |
39,356.96 |
49,358.49 |
58,175.67 |
项目 |
2015年度 |
2015与2016年度合计 |
2015、2016与2017年度合计 |
累计预测净利润(万元) |
39,356.96 |
88,715.44 |
146,891.11 |
公司名称 |
百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Baichuan Gas Co.,Ltd. |
企业性质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武隆南路160号 |
办公地址 |
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武隆南路160号 |
法定代表人 |
王东海 |
注册资本 |
36,000万元 |
设立日期 |
2001年12月28日 |
经营范围 |
管道燃气(天然气)、瓶装燃气(液化石油气)、燃气汽车加气站(天然气);天然气用具的销售、安装及维修、维护 |
序号 |
股东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百川资管 |
21,626.9698 |
60.0749% |
2 |
王东海 |
7,508.9166 |
20.8581% |
3 |
中金佳泰 |
4,500.0000 |
12.5000% |
4 |
王东江 |
948.4288 |
2.6345% |
5 |
王东水 |
843.6985 |
2.3436% |
6 |
秦涛等其他33名自然人股东 |
571.9863 |
1.5886% |
合计 |
36,000.0000 |
100.00% |
项目 |
2015年9月30日 |
2014年12月31日 |
2013年12月31日 |
资产总计 |
153,661.85 |
139,490.96 |
118,379.40 |
流动资产 |
47,311.17 |
41,020.40 |
37,592.28 |
非流动资产 |
106,350.68 |
98,470.55 |
80,787.12 |
负债总计 |
86,146.20 |
73,076.59 |
55,071.88 |
流动负债 |
75,967.72 |
66,640.97 |
53,602.43 |
非流动负债 |
10,178.48 |
6,435.62 |
1,469.45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67,515.65 |
66,414.37 |
63,307.52 |
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
67,164.32 |
66,187.52 |
62,900.78 |
少数股东权益 |
351.33 |
226.85 |
406.74 |
项目 |
2015年1-9月 |
2014年度 |
2013年度 |
营业收入 |
85,239.41 |
114,159.04 |
77,239.59 |
营业成本 |
56,187.90 |
70,589.60 |
52,006.35 |
营业利润 |
29,060.96 |
36,317.19 |
18,230.19 |
利润总额 |
29,986.40 |
36,531.65 |
18,385.66 |
净利润 |
22,219.16 |
27,020.67 |
13,341.08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22,094.68 |
26,938.35 |
13,309.18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21,399.50 |
26,798.84 |
13,192.55 |
基本情况 |
上市公司名称 |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湖北省 |
股票简称 |
万鸿集团 |
股票代码 |
600681 |
收购人名称 |
百川资管、王东海及其一致行动人 |
收购人注册地 |
无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收购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收购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收购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收购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
收购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0 持股比例: 0%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增加 542,312,060股 变动比例: 增加56.25%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 □ 否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 □ 否 √ |
收购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收购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 □ 否 √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 √ 否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 √ 否 □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 √ 否 □ |
本次收购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3、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程序 |
收购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 □ 否 √ |
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