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关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404、490、617、840、848、1093、1264、1294号案;(2014)穗中法金民初字第22、62、68、101、112、119-123号案;(2015)穗中法金民初字第35、38、39、80、90、93、107、112、118-119、122、127-128、138、142、143、158、178、189-191、211、252、265、268、301、332、352、365-367、411、444、494、509、521、558、592、607、637、675、702-703、760、790、802、804、810-813、828、840、853、868、883、890、906、923、934、1011-1014、1018-1021、1023、1026、1030-1031、1065、1079、1082、1088-1111、1113-1119、1123-1148、1150-1165、1167-1192、1195-1206、1208-1239、1241-1244、1249-1268、1270-1274、1276-1287、1289-1294、1296-1317、1319-1332、1342-1343、1347-1348、1350、1353-1354、1368、1373、1377-1382、1385、1388、1394-1395、1403-1404、1406-1408、1410-1413、1415、1421-1425、1427-1432、1438、1440-1451、1453-1454、1457-1463、1467-1475、1479-1481、1484、1486-1489号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了《民事判决书》(详情请见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及2015年11月1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现公司为了有效履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特对符合条件的原告受领赔偿款的相关事项作出如下公告:
一、申请资料
1、请上述符合条件的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前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卡复印件(为了保证身份证号码与银行卡的对应关系,银行卡必须是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卡)快递到以下地址或扫描发邮件到以下邮箱:
公司: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64号
收件人:李博特、黄玉芬
电话:(0757)82805395,82966028
邮箱: bote.lichinafsl.com,fslhyf163.com
2、原告代理律师如要代原告领取赔偿款的,需要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律师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本人中国工商银行卡复印件。
二、咨询电话
联系人:李博特、黄玉芬
电话:(0757)82805395,82966028
特此公告。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