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
直销柜台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1月2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东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东方保本混合 |
基金主代码 | 400013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依据 | 有关法律法规、东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
暂停相关业务的起始日、金额及原因说明 | 暂停申购起始日 | - |
暂停大额申购起始日 | 2015年11月23日 |
暂停转换转入起始日 | - |
暂停大额转换转入起始日 | 2015年11月23日 |
暂停赎回起始日 | - |
暂停转换转出起始日 | - |
暂停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 |
限制申购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500,000.00 |
限制转换转入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500,000.00 |
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赎回、转换转出、定期定额投资)的原因说明 | 为了保证基金的平稳运作,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 |
注:自2015年11月23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本基金直销柜台单笔金额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申购(包括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转换转入申请,且单个基金帐户单日累计申购(包括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及转换转入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不含50万元)。对于超过限额的申请,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不予确认。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2.1 恢复办理本基金的大额申购(包括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业务的日期,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2.2 除有另行公告外,在上述业务暂停期间,本基金的赎回、转换转出等其他业务照常办理。
2.3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628-5888(免长途话费),或登陆公司网站www.orient-fund.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1月20日
关于东方惠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更好的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要求、提供多样化理财服务,经与东方惠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于2015年11月20日起对东方惠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东方惠新”)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本基金自2015年11月23日起接受投资者对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
自2015年11月20日起,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
基金投资人申购时可根据投资需求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A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费用结构如下所示:
(一)东方惠新A类份额(现有份额),基金代码:001198,基金简称:东方惠新灵活配置混合A
东方惠新A类份额含义: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份额类别
1、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普通客户 | 养老金客户 |
M < 50万 | 0.80% | 0.08% |
50万≤M<500万 | 0.50% | 0.05% |
500万≤M<1000万 | 0.30% | 0.03% |
M ≥ 1000万 | 1000元/笔 |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2、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T) | 赎回费率 |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
T<7天 | 1.50% | 100% |
7天≤T<30天 | 0.75% | 100% |
30天≤T<6个月 | 0.50% | 75% |
6个月≤T<1年 | 0.25% | 50% |
1年≤T<2年 | 0.05% | 25% |
T≥2年 | 0.00% | 0% |
注:1年=365天,1个月=30天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大于7日(含)的投资人收取0.75%的赎回费,并将前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6个月大于30日(含)的投资人收取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1年大于6个月(含)的投资人收取0.2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1年(含)但少于2年的投资人收取0.05%的赎回费,并将前述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2年(含)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
(二)东方惠新C类基金份额(新增的份额),基金代码:002163,基金简称:东方惠新灵活配置混合C
东方惠新C类基金份额含义: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类别
1、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 赎回费率 | 归入资产比例 |
T<30天 | 0.50% | 全额计入 |
T≥30天 | 0% | —— |
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东方惠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东方惠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东方惠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修改的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附表,本基金管理人同时对基金合同摘要相应内容进行了修订。
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东方惠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东方惠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及摘要中相关内容将随后在定期更新时进行相应修改。
2、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话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咨询相关情况。
3、本基金C类份额的申购等相关业务详见本公司公布的相关公告。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人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1月20日
附:东方惠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第二部分释义
页码 | 章节 | 原《基金合同》 | 新《基金合同》 |
6 | 释义 | | 新增下述内容:
5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
6 | 释义 | | 新增下述内容:
53、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页码 | 章节 | 原《基金合同》 | 新《基金合同》 |
7 |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页码 | 章节 | 原《基金合同》 | 新《基金合同》 |
12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12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14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14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14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 4、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
14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16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17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17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刊登暂停公告。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刊登暂停公告。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页码 | 章节 | 原《基金合同》 | 新《基金合同》 |
24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页码 | 章节 | 原《基金合同》 | 新《基金合同》 |
26 |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26 | 一、召开事由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页码 | 章节 | 原《基金合同》 | 新《基金合同》 |
51 | 四、估值程序 |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
51 | 四、估值程序 |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
53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页码 | 章节 | 原《基金合同》 | 新《基金合同》 |
54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 新增如下内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
55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基金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
55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3-10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页码 | 章节 | 原《基金合同》 | 新《基金合同》 |
57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
57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3、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页码 | 章节 | 原《基金合同》 | 新《基金合同》 |
61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63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6、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63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七)临时报告 | | 新增如下内容: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东方惠新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暂停直销柜台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1月2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东方惠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东方惠新灵活配置混合 |
基金主代码 | 001198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依据 | 有关法律法规、东方惠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
暂停相关业务的起始日、金额及原因说明 | 暂停申购起始日 | - |
暂停大额申购起始日 | 2015年11月24日 |
暂停转换转入起始日 | - |
暂停大额转换转入起始日 | 2015年11月24日 |
暂停赎回起始日 | - |
暂停转换转出起始日 | - |
暂停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 |
限制申购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500,000.00 |
限制转换转入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500,000.00 |
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赎回、转换转出、定期定额投资)的原因说明 | 为了保证基金的平稳运作,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 |
注:自2015年11月24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本基金直销柜台单笔金额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申购(包括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转换转入申请,且单个基金帐户单日累计申购(包括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及转换转入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不含50万元)。对于超过限额的申请,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不予确认。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2.1 恢复办理本基金的大额申购(包括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业务的日期,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2.2 除有另行公告外,在上述业务暂停期间,本基金的赎回、转换转出等其他业务照常办理。
2.3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628-5888(免长途话费),或登陆公司网站www.orient-fund.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1月20日
关于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
公告
为更好的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要求、提供多样化理财服务,经与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于2015年11月20日起对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东方新价值”)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本基金自2015年11月23日起接受投资者对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
自2015年11月20日起,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
基金投资人申购时可根据投资需求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目前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为A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费用结构如下所示:
(一)东方新价值A类份额(现有份额),基金代码:001495,基金简称:东方新价值混合A
东方新价值A类份额含义: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份额类别
1、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 普通客户 | 养老金客户 |
M < 50万 | 0.80% | 0.08% |
50万≤M<500万 | 0.50% | 0.05% |
500万≤M<1000万 | 0.30% | 0.03% |
M ≥ 1000万 | 1000元/笔 |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2、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T) | 赎回费率 |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
T<7日 | 1.50% | 100% |
7日≤T<30日 | 0.75% | 100% |
30日≤T<180日 | 0.50% | 75% |
180日≤T<365日 | 0.25% | 50% |
365日≤T<730日 | 0.05% | 25% |
T≥730日 | 0.00% | 0%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30日(含)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180日(含)少于365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65日(含)但少于7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30日(含)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
(二)东方新价值C类基金份额(新增的份额),基金代码:002162,基金简称:东方新价值混合C
东方新价值C类基金份额含义: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份额类别
1、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 赎回费率 | 归入资产比例 |
T<30日 | 0.50% | 全额计入 |
T≥30日 | 0% | —— |
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修改的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附表,本基金管理人同时对基金合同摘要相应内容进行了修订。
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及摘要中相关内容将随后在定期更新时进行相应修改。
2、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话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咨询相关情况。
3、本基金C类份额的申购等相关业务详见本公司公布的相关公告。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人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1月20日
附: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第二部分释义
页码 | 章节 | 原《基金合同》 | 新《基金合同》 |
6 | 释义 | | 新增下述内容:
5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
6 | 释义 | | 新增下述内容:
53.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页码 | 章节 | 原《基金合同》 | 新《基金合同》 |
8 |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页码 | 章节 | 原《基金合同》 | 新《基金合同》 |
12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12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14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14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14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 4、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
14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17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17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17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刊登暂停公告。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刊登暂停公告。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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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页码 | 章节 | 原《基金合同》 | 新《基金合同》 |
26 |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26 | 一、召开事由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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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四、估值程序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
51 | 四、估值程序 |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
53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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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 新增如下内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
55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
55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3-10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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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
57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3、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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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63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6、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63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 | 新增如下内容: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