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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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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1月2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中银新财富混合
基金主代码002054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年11月19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中银新财富混合A中银新财富混合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002054002056

2. 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号证监许可【2015】1568号
基金募集期间自2015年11月16日

至2015年11月17日

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2015年 11 月 19 日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户)476
份额类别中银新财富混合A类中银新财富混合C类合计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单位:人民币元)1,529,006.232,786,589,985.092,788,118,991.32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单位:人民币元)1.2810.8712.15
募集份额(单位:份)有效认购份额1,529,006.232,786,589,985.092,788,118,991.32
利息结转的份额1.2810.8712.15
合计1,529,007.512,786,589,995.962,788,119,003.47
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情况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情况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2,,990.4683,088.0086,078.46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0.1956%0.0030%0.0031%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条件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书面确认的日期2015年11月19日

注:1、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0至10万份(含)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区间为 0 。

2、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3 .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到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bocim.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66)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2)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在确定开放申购与赎回的日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的募集初始面值为1 元,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会低于初始面值,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0日

关于增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银战略新兴

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署的销售协议,自2015年11月20日起,兴业银行将销售本公司旗下中银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677,以下简称“本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兴业银行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业务。

在兴业银行办理开户与申购的流程如下:

1、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发售日 9:00-15:00(本基金本次发行时间为2015年11月9日至11月24日)。

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业务办理安排以当地分行规定为准。

2、开立兴业银行的交易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兴业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事先办妥的兴业银行银行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为:

身份证、户口簿、中国护照、军人证、武警证、警官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批准允许的证明文件;

(3)填妥的兴业银行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兴业银行银行卡(存有足够资金);

(2)填妥的兴业银行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

投资者欲了解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公司网站上相关《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并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800-830-2066;400-830-2066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66;021-388342188

公司网站:www.bocim.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0日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电子直销平台

中银活期宝货币基金与部分基金转换费率的公告

为答谢广大投资者的信任与支持,进一步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11月23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我司官网直销平台、官方微信、官方APP客户端)发起中银活期宝货币基金(基金代码:000539,以下简称“中银活期宝”)转换至部分基金,实施0手续费优惠。具体如下:

一、实施时间

2015年11月23日

二、适用投资者范围@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办理基金转换的个人投资者。

三、适用基金产品范围

基金代码基金名称
000572中银多策略
000591中银健康生活
000817中银安心回报
000939中银研究精选
001035中银恒利
001127中银宏观策略
001370中银新趋势
001476中银智能制造
001663中银互联网+

四、调整规则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费用补差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由于中银活期宝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均为0,中银活期宝基金转换至我司其他旗下基金的转换费用实质为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从中银活期宝基金(基金代码:000539)转换至上述参与本次费率优惠的基金,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可享受0费率优惠,转换入基金原申购费率为固定费用的,按原费率执行。

针对定期打开的基金,该优惠费率仅在该基金开通转换业务期间有效。

四、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对本公司管理基金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其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亦可到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查询。

2、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0日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所持有的股票金洲管道(证券代码:002443)于2015年8月26日起停牌。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年9月12日下发的[2008]38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下发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及本公司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经与托管行协商一致,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11月19日起,对旗下基金(ETF基金除外)所持有的该股票的估值进行调整,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待该股票复牌且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本公司将恢复按市价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0日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

的提示性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主代码:000631;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4年4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419号文核准公开募集,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6月5日。本基金的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自2014年6月5日开始至2015年12月4日到期。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结束后,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过渡期。基金管理人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聚利B 申购、赎回以及聚利A 申购等事宜。为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现对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操作的相关安排提示如下:

(一)聚利A的开放期为2015年12月3日和2015年12月4日,即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满18个月的开放期的两个开放日均为聚利A的赎回开放日,聚利A的赎回开放日只开放聚利A的赎回,不开放聚利A的申购。

(二)本基金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为2015年12月4日。聚利B在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日开放申购、赎回。同时将对聚利A和聚利B进行基金份额折算,聚利A和聚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聚利A和聚利B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三)本基金在每个分级运作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过渡期,过渡期包括聚利B的开放期和聚利A的申购期二个阶段。其中自过渡期的第一个工作日(2015年12月7日)起本基金继续开放聚利B的申购赎回,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7日至2015年12月11日。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定过渡期内聚利B 的份额上限为10亿份。

(四)聚利 B 的开放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聚利B的开放期结束后的聚利B份额余额为基准,决定是否开放聚利A的申购。如果在聚利B开放期结束后,聚利A的份额余额小于7/3倍的聚利B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开放聚利A的过渡期申购;如果在聚利B开放期结束后,聚利A的份额余额已经大于或等于7/3倍的聚利B开放期末的份额余额,则不再开放聚利A的过渡期申购,并按聚利A和聚利B两级份额配比不超过7:3的原则,对聚利A的份额余额按比例进行强制赎回。是否开放聚利A的申购,聚利A开放申购的具体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过渡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第二个分级运作周期。

本公司将陆续发布关于本基金第一个运作期结束后的过渡期安排及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及时关注。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66 进行咨询或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bocim.com了解相关情况。

基金投资有风险,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本公告解释权归本公司。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0日

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1月2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中银新财富混合
基金主代码A类基金份额:002054;C类基金份额:002056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年11月19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约定
申购起始日2015年11月20日
赎回起始日2015年11月20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2015年11月20日

2.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若未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3.2.1前端收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1.0%
100万≤M<500万0.6%
M≥500万1000元每笔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4.2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Y<7天1.5%
7天≤Y<30天0.75%
30天≤Y<6个月0.50%
 Y≥6个月0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Y<30天0.50%
Y≥30天0

注:上表中,1个月按30天计算,2个月按60天计算,以此类推。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针对A类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限长于6个月(含) 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

针对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限长于30日(含) 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

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程序、数量限制等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1办理方式

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须拥有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到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申请办理此项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5.2办理时间

自2015年11月20日起正式开通,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5.3办理机构

投资者目前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及中国银行的营业网点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业务办理机构,届时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4定期定额投资金额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含100元),本公司的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单笔最低金额为200元(含200元)。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可与各销售机构就本基金申请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

5.5扣款日期及扣款方式

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相关流程和业务规则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规定。详情请咨询各销售机构的当地销售网点。

5.6定期定额投资费率的说明

若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业务相同。如有费率优惠以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为准。

5.7扣款和交易确认

每期实际扣款日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查询起始日为T+2工作日。

5.8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每期扣款金额和扣款日期,可提出变更申请;如果投资者想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可提出解除申请。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徐琳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投资者可通过中银基金电子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申购期内提供7×24小时申购服务。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中银基金”官方微信服务号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

联系人:张磊

6.1.2 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联系人: 宋亚平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15年11月20日起,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分别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基金份额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了解相关情况。

3.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银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0日

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通电子直销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并实施交易费率优惠公告

为进一步答谢新老投资者,方便个人投资者通过互联网投资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11月20日起,在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开通旗下中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002054;C类基金代码:002056)的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对部分交易实行优惠费率。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业务开通范围

1、持有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邮储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南京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汉口银行、大连银行、温州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任一银行的借记卡,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后,自2015年11月20日起即可办理本基金的电子直销申购、赎回业务。

2、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选择网银直连方式开户的农业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用户,选择通联支付方式开户的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农业银行卡、邮储银行卡、平安银行卡、浦发银行卡、上海银行卡、温州银行卡、民生银行卡、广发银行卡、中信银行卡、汉口银行卡、大连银行卡、兴业银行卡、光大银行卡、华夏银行卡用户,以及选择银联通方式开户的兴业银行卡用户,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后,自2015年11月20日即可办理进行本基金的电子直销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3、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中银基金官方微信服务号、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 。

二、定期定额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开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每期单笔申购金额最低为200元人民币(含200元),不设金额级差。

2、根据投资者使用的支付银行卡和支付渠道的不同,有相应的最高支付限额,具体可参见本公司网站相关内容。

三、交易费率优惠

1、根据支付银行卡和支付渠道的不同,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002054),在原申购费率基础上实行不同的优惠折扣。若优惠后费率低于0.6%,则按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低于0.6%或适用固定费率的,则执行原申购费率。本基金C类申购费为0,不再设优惠折扣。

注:中行卡在2015年12月31日15:00前,申购费率调整为客户基金合同原认/申购费率的1折,若基金合同原认/申购费率为0或适用于固定费用的,则按基金合同原认/申购费率执行。中行卡在2015年12月31日15:00后,优惠幅度调整为4折,且若优惠后费率低于0.6%,则按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低于0.6%或适用固定费率的,则执行原申购费率。

具体优惠幅度如下:

支付渠道支持银行卡申购费率

优惠幅度

定投费率

优惠幅度

网银直连中国银行1折(2015年12月31日15:00前)

4折(2015年12月31日15:00后)

不支持
中国银行快捷支付1折(2015年12月31日15:00前)

4折(2015年12月31日15:00后)

4折
建设银行8折5折
农业银行7折4折
招商银行8折8折
通联支付汉口银行

华夏银行

4折4折
银联电子支付兴业银行4折4折
南京银行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不支持

四、注意事项:

1、申购金额中已包含投资者应支付的申购费。

2、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上述费率如有调整,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4、具体电子直销开户要求及流程可参见本公司网站。

五、信息咨询: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址:http://www.bocim.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2、中国银行

网站:http://www.boc.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3、建设银行

网站:http://www.ccb.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4、农业银行

网站:http://www.a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5、招商银行

网站:http://www.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6、通联支付

网站:www.allinpay.com

通联支付客服电话:95156

7、银联电子支付

网站:www.chinapay.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6

六、风险提示:

1、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2、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银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3、本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0日

中银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1月2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中银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中银新机遇混合
基金主代码A类基金份额:002057;C类基金份额:002058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年11月19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银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约定
申购起始日2015年11月20日
赎回起始日2015年11月20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2015年11月20日

2.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中银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若未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3.2.1前端收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客户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元1.0%
100万元≤M<500万元0.6%
M≥500万元1000元/笔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4.2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Y<7天1.5%
7天≤Y<30天0.75%
30天≤Y<6个月0.50%
Y≥6个月0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Y<30天0.50%
Y≥ 30天0

注:上表中,1个月按30天计算,2个月按60天计算,以此类推。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针对A类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限长于6个月(含)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

针对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限长于30日(含)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

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程序、数量限制等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1办理方式

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须拥有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到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申请办理此项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5.2办理时间

自2015年11月20日起正式开通,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5.3办理机构

投资者目前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及中国银行的营业网点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业务办理机构,届时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4定期定额投资金额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含100元),本公司的基金电子直销平台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单笔最低金额为200元(含200元)。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可与各销售机构就本基金申请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约定每期固定扣款金额。

5.5扣款日期及扣款方式

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相关流程和业务规则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规定。详情请咨询各销售机构的当地销售网点。

5.6定期定额投资费率的说明

若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业务相同。如有费率优惠以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为准。

5.7扣款和交易确认

每期实际扣款日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基金份额查询起始日为T+2工作日。

5.8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每期扣款金额和扣款日期,可提出变更申请;如果投资者想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可提出解除申请。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白志中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徐琳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投资者可通过中银基金电子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申购期内提供7×24小时申购服务。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中银基金”官方微信服务号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

联系人:张磊

6.1.2 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联系人: 宋亚平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15年11月20日起,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分别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基金份额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中银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了解相关情况。

3.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银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0日

中银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1月2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中银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中银新机遇混合
基金主代码002057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年11月19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银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中银新机遇混合A中银新机遇混合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002057002058

2. 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号证监许可【2015】1596号
基金募集期间自2015年11月16日

至2015年11月17日

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2015年 11 月 19 日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户)1,180
份额类别中银新机遇混合A类中银新机遇混合C类合计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单位:人民币元)33,399,649.062,243,783,097.202,277,182,746.26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单位:人民币元)92.594,265.194,357.78
募集份额(单位:份)有效认购份额33,399,649.062,243,783,097.202,277,182,746.26
利息结转的份额92.594,265.194,357.78
合计33,399,741.652,243,787,362.392,277,187,104.04
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情况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情况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999.2034,00034,999.20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0.0030%0.0015%0.0015%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条件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书面确认的日期2015年11月19日

注:1、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0至10万份(含)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区间为 0 。

2、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3 .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到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bocim.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66)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2)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在确定开放申购与赎回的日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的募集初始面值为1 元,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会低于初始面值,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0日

中银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通电子直销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并实施交易费率优惠公告

为进一步答谢新老投资者,方便个人投资者通过互联网投资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11月20日起,在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开通旗下中银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002057;C类基金代码:002058)的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对部分交易实行优惠费率。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业务开通范围

1、持有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邮储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南京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汉口银行、大连银行、温州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任一银行的借记卡,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后,自2015年11月20日起即可办理本基金的电子直销申购、赎回业务。

2、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选择网银直连方式开户的农业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用户,选择通联支付方式开户的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农业银行卡、邮储银行卡、平安银行卡、浦发银行卡、上海银行卡、温州银行卡、民生银行卡、广发银行卡、中信银行卡、汉口银行卡、大连银行卡、兴业银行卡、光大银行卡、华夏银行卡用户,以及选择银联通方式开户的兴业银行卡用户,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后,自2015年11月20日即可办理进行本基金的电子直销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3、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中银基金官方微信服务号、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 。

二、定期定额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开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每期单笔申购金额最低为200元人民币(含200元),不设金额级差。

2、根据投资者使用的支付银行卡和支付渠道的不同,有相应的最高支付限额,具体可参见本公司网站相关内容。

三、交易费率优惠

1、根据支付银行卡和支付渠道的不同,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代码002057),在原申购费率基础上实行不同的优惠折扣。若优惠后费率低于0.6%,则按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低于0.6%或适用固定费率的,则执行原申购费率。本基金C类申购费为0,不再设优惠折扣。

注:中行卡在2015年12月31日15:00前,申购费率调整为客户基金合同原认/申购费率的1折,若基金合同原认/申购费率为0或适用于固定费用的,则按基金合同原认/申购费率执行。中行卡在2015年12月31日15:00后,优惠幅度调整为4折,且若优惠后费率低于0.6%,则按0.6%执行。原申购费率等于、低于0.6%或适用固定费率的,则执行原申购费率。

具体优惠幅度如下:

支付渠道支持银行卡申购费率

优惠幅度

定投费率

优惠幅度

网银直连中国银行1折(2015年12月31日15:00前)

4折(2015年12月31日15:00后)

不支持
中国银行快捷支付1折(2015年12月31日15:00前)

4折(2015年12月31日15:00后)

4折
建设银行8折5折
农业银行7折4折
招商银行8折8折
通联支付汉口银行

华夏银行

4折4折
银联电子支付兴业银行4折4折
南京银行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不支持

四、注意事项:

1、申购金额中已包含投资者应支付的申购费。

2、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上述费率如有调整,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4、具体电子直销开户要求及流程可参见本公司网站。

五、信息咨询: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址:http://www.bocim.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2、中国银行

网站:http://www.boc.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3、建设银行

网站:http://www.ccb.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4、农业银行

网站:http://www.a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5、招商银行

网站:http://www.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6、通联支付

网站:www.allinpay.com

通联支付客服电话:95156

7、银联电子支付

网站:www.chinapay.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6

六、风险提示:

1、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拟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2、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银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3、本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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