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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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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东方海洋 公告编号:临2015-044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11月06日以电话、传真及邮件等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于2015年11月1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审议及表决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和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详细内容见公司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临2015-045)。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19日

 

 证券代码:002086 证券简称:东方海洋 公告编号:临2015-045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352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0,000,00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3.73元,共计募集资金137,3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2,581.24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34,718.76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101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34,617.7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中天运[2015]验字第90054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山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1”),账号为81601050301421002929,截至2015年11月9日,专户1余额为104,718.7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银行贷款及短期融资券、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卧龙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账号为37050166566000000011,截至2015年11月9日,专户2余额为3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银行贷款及短期融资券、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岳远斌、葛娟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将账单复印件送达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的下一工作日当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将专户的支出清单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甲方应在该情况发生后下一工作日当日内将资金使用的转账支付凭证等有关原始凭证的复印件(根据资金的具体用途确定)加盖甲方公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丙方亦有权要求甲方采取此措施。

 若丙方发现乙方未按规定履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丙方有权提醒乙方纠正;若乙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九、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6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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