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1月18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采用交易所投票时间:2015年11月18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
采用互联网投票时间:2015年11月17日下午15:00至2015年11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江奎先生
6、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3,962.7545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人,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目总计为153,672.6514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3%。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8,716.2644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9%;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4,956.387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4%。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90.1031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90.1031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无H股股东参与网络投票。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等人员。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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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兴高、魏晓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