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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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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16证券简称:民生控股公告编号:2015-81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11月17日下午2点45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2015年11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15:00 至2015年9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C座4层1号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王宏董事长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21,772,4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89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19,981,9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55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790,5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36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1,791,0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3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790,5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36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766,0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7%;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4,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27%;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766,0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7%;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84,6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27%;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证券投资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772,4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1,0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关于签署<北京民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协议>的议案》

 关联股东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本项议案的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1,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1,0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马焱朱刚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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