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0月31日刊登了《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公告》。于2015年11月2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
2、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无新增、变更、否决议案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1月17日 星期二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1月16日-2015年11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7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15:00-2015年11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中海地产广场-东塔707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金鑫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4名,代表公司股份276,264,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16%;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表3名,代表公司股份276,251,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16%;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1名,代表公司股份13,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025%。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代表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为276,264,300股,同意276,26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2、审议通过《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审议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为276,264,300股,同意276,26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