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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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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5-084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山西省辛安泉供水改扩建工程PCCP管道采购Ⅳ标
合同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5年10月30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省辛安泉供水改扩建工程第二批管道采购标中标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5-074)。

 2015年11月4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省辛安泉供水改扩建工程PCCP管道采购Ⅳ标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75)。

 近日,公司收到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的《山西省辛安泉供水改扩建工程PCCP管道采购Ⅳ标合同文件》(合同编号:SXSXAQGS-JZ-CL-055(2015))。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发包人:山西省漳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

 承包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类型:管材采购合同

 合同签署时间:2015年11月11日

 合同签署地点:山西·长治

 项目内容:长治支线 DN1400 PCCP长约24.41km管道及配件的设计、生产制造、供货及售后服务。

 合同生效: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并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合同终止: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合同价格:59,676,208.00元整(大写:伍仟玖佰陆拾柒万陆仟贰佰零捌元整)

 二、合同对手方介绍

 1、基本情况

 山西省辛安泉供水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已由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晋发改设计发[2012]330号文批复,建设资金已落实,资金来源为省级投资、银行贷款。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发生类似业务的交易金额及占公司同类业务的比重。

 公司于2014年2月9日与山西省漳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签订了《山西省辛安泉供水改扩建工程PCCP管道采购Ⅰ标合同协议书》,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伍仟柒佰零玖万贰仟柒佰贰拾捌元整,小写:57,092,728元,详见2014年2月1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山西省辛安泉供水改扩建工程PCCP管道采购Ⅰ标合同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13),该合同金额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6.67%。

 3、公司与业主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金额(人民币):59,676,208.00元整(大写:伍仟玖佰陆拾柒万陆仟贰佰零捌元整)。

 除了专用条款中允许的价格调整之外或者在承包人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情况下,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收取的价格应该是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协议书中的价格。

 (二)交货时间:2015年11月15日至2016年7月15日。

 (三)交货地点:山西省长治地区施工现场,其中70%的货物运到管道施工沿线,30%的货物运到发包人指定的临时贮管场地。

 (四)质量保证期为本合同完工验收之日起12个月。

 (五)付款

 5.1预付款

 5.1.1 发包人在合同生效后28天内支付给承包人预付款(合同总价的20%),但承包人应首先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递交生产制造详图、生产计划、预付款保函(保函金额同预付款金额),完成设计及技术交底、设计联络会。承包人出具预付款申请书报送监理人、发包人审核批准后予以支付。

 5.1.2 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至合同完工验收止。合同工程量达到50%后14日内退还预付款保函。

 5.1.3 预付款同时做为先期进度款(合同价款支付的一部分)。

 5.2 进度款

 5.2.1 承包人将管道及配件运至现场,经交接验收合格,凭设备交货清单和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按批次向监理人提交该批次完成量合价50%的付款申请,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在28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5.2.2 根据安装进度,现场安装就位后,承包人按批次向监理人提交该批次完成打压合格工程量合价10%的付款申请,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在28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5.3 结算

 在全部单位工程验收完成后,承包人根据监理人的要求完成其合同完工验收,经监理人签发合同完工验收证书后14天内,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在28天内支付给承包人相应合同价款的10%,并退还预付款保函,剩余合同价款的10%作为扣留质保金,办理结算手续。

 5.4 保证期为一年,保证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监理人签发保修期责任终止证书后56天内,承包人提交申请,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审批后退还质保金和履约保函。

 5.5 在执行上述付款时,发包人有权在书面通知承包人后,按合同规定扣除罚款。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6.1承包人提供下列服务:

 6.1.1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的运行实施指导、监督、维护、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在合同保证期内承担的义务;

 6.1.2在货物出产地或发包人指定的地点组织由发包人、设计人、监理人参加的设计联络会;

 6.1.3在项目现场与发包人进行货物的交接验收及涉及该货物的投入使用验收及竣工验收;

 6.1.4安装现场服务。

 6.2承包人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

 6.3承包人在保证期内收到有关货物质量问题的通知后5天内免费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被修理或更换的货物或部件从出厂地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费和保险费、更换费用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4如果承包人收到通知后5天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发包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对承包人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6.5误期赔偿费

 除通用条款相关规定的情况外,如果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发包人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履约保函或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天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0.2%计,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其最终的累积总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5%。逾期时间不得延后28天,否则发包人可考虑根据通用条款第24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6.6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6.7违约终止合同

 6.7.1在发包人对承包人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发包人根据通用条款相关的规定同意延长的限期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6.7.2如果发包人根据上述第6.7.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发包人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承包人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承包人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七)争议与仲裁

 7.1争议调解机构为:山西省水利厅。

 7.2仲裁机构为:无。

 7.3争议调解不成时,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合同生效: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并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九)合同终止: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资金充足,人员、技术、产能均能满足生产需要,具备履行该合同的能力。

 2、公司投标金额为59,676,208.00元整(大写:伍仟玖佰陆拾柒万陆仟贰佰零捌元整),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6.97%。预计该项目的履行不会对公司2015年的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将对2016年的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3、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一致。

 4、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该合同而对该业主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该协议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存在无法按时收款的风险。

 2、在此期间,原材料价格波动、劳动力成本上升可能对公司合同履行收益产生影响。

 3、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或受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可能。

 六、备查文件

 山西省辛安泉供水改扩建工程PCCP管道采购Ⅳ标合同文件(合同编号:SXSXAQGS-JZ-CL-055(2015))。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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