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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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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56 证券简称:辉隆股份 公告编号:2015-065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提案、补充提案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1月15日-2015年11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5日15:00 至2015年11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5年11月9日

 3、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1777号辉隆大厦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李永东先生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人,代表股份数为 198,076,1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03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人,代表股份数为 198,076,1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039 %;网络投票股东为 0 人,代表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与会股东的认真审议,大会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8,076,1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四、律师见证情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夏旭东、束晓俊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辉隆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关于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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