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11月1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人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自2015年11月17日起对旗下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自2015年11月17日起,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目前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为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销售费率如下所示:

 (一)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基金代码:519020

 1、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

 2、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二)C类基金份额(新增加的份额),基金代码:519022

 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仅开通场外份额,不开通场内份额。投资人可以场外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1、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与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相同,具体如下表所示:

 ■

 2、赎回费

 本基金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

 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详见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

 “51、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2、A类基金份额: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3、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二)在《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投资人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降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订后: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四)在《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中,修订内容如下:

 1、“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修订前: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修订后: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2、“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修订前: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修订后: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五)在《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之“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以下序号依次更改。

 (六)在《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之“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

 1、增加内容如下: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修订后: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七)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之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订后: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八)在《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修订内容如下:

 1、“(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中,修订前: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修订后: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2、“(六)临时报告”中,修订前: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修订后:

 “16、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3、“(六)临时报告”中,修订前: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修订后: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九)在《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相应进行修订。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对本基金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的《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fund.com)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4、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话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7日

 

 关于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人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自2015年11月17日起对旗下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自2015年11月17日起,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目前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为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销售费率如下所示:

 (一)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基金代码:160220

 1、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投资人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费率相同,申购费率为1.50%。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15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15日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少于1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0.10%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的2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大于等于1年少于2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0.05%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的25%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1.50%,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0.30%,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

 (二)C类基金份额(新增加的份额),基金代码:160226

 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仅开通场外份额,不开通场内份额。投资人可以场外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1、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

 投资人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

 本基金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

 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详见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加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

 “5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4、A类基金份额: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以下序号依次修改。

 (二)在《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投资人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A类份额;可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C类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参与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易。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降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修改为“第六部分 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本章节的基金份额均指A类基金份额。

 (四)在《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订后: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在《基金合同》“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一、召开事由”中,修订内容如下:

 1、“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修订前: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修订后: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2、“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修订前: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修订后: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

 (六)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之“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1、增加内容如下: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2、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修订后:

 “9、从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以下序号依次更改。

 (七)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之“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

 1、增加内容如下: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修订后: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八)在《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之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订后: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九)在《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修订内容如下:

 1、“(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中,修订前: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修订后: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2、“(八)临时报告”中,修订前: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修订后:

 “16、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3、“(八)临时报告”中,修订前: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修订后: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十)在《基金合同》“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相应进行修订。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对本基金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的《国泰民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fund.com)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4、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话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7日

 

 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1月17日

 一、公告基本信息

 ■

 注:自 2015年11月17日起,调整本基金的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金额限制。单日每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金额不应超过100,000元,如单日每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金额超过100,000元,本基金将有权确认失败。

 二、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在本基金限制大额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期间,本基金的赎回等业务正常办理。本基金取消或调整上述大额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限制的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告。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gtfund.com ,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 咨询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1 月 17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