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6 股票简称:苏州高新 公告编号:2015-085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5年11月16日在苏州高新区科发路101号致远国际商务大厦18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实到董事9名,公司监事、高管人员等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与会董事按照客观、公正、谨慎的原则,经认真审议、依法表决,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更换部分董事的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因工作变动,唐燚先生、俞洪江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及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担任的职务;同意提名孔丽女士、王星先生为本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调整的议案》。
因工作变动,王平先生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聘任王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空缺期间由王星先生主持日常经营工作。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将《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原第五章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修改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
《公司章程》其余条款本次不作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将《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章第三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修改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
《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余条款本次不作修订。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度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5年12月2日召开公司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事宜参见《关于召开2015年度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结果:通过
特此公告。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17日
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简历
孔 丽,女,1962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毕业于苏州大学财经学院财务会计与审计专业,高级经济师、会计师。曾任苏州高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党委委员。现任苏州高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王 星,男,1974年5月出生,中共党员,西安交通大学EMBA,高级经济师。曾任苏州乐园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苏州高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苏州太湖湿地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支部书记,苏州西部生态城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支部书记。
证券代码:600736 股票简称:苏州高新 公告编号:2015-086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现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第五章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修改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二人。”
《公司章程》其余条款本次不作修订。
本次修改须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600736 证券简称:苏州高新 公告编号:2015-087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2月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12月2日13点30分
召开地点:苏州市高新区科发路101号致远国际商务大厦18楼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12月2日
至2015年12月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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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列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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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个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登记;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登记。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股东账户卡。
3、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出席登记手续(信函到达邮戳和传真到达日应不迟于 2015年11月27日),但在出席会议时应提供登记文件原件供核对。
上述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提交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同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4、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5、根据《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等规定,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二)会议登记时间:
2015年11月27日上午9:30-11:00,下午14:00-16:30
(三)会议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科发路101号致远国际商务大厦18楼董事会秘书处
邮 编:215163
联 系 人:熊燕
联系电话:0512-67379026
传 真:0512-67379060
六、其他事项
与会人员住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12月2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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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对于累积投票议案,委托人应在《授权委托书》“投票数”栏中按附件 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填入票数,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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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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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36 证券简称:苏州高新 公告编号:2015-088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1月1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苏州市高新区科发路101号致远国际商务大厦18楼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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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徐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3名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授权公司出让其持有的苏州新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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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乐园部分土地收储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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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列议案1、2均属于普通决议案,分别都获得了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国兴、郎一华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