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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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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600151 证券简称:航天机电 编号:2015-068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股票交易连续两个交易日内(2015年11月13日、11月16日)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20%。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征询,截止公告日,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连续两个交易日内(2015年11月13日、11月16日)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2015年11月11日,公司披露了《重大资产购买预案》(修订稿)及《关于股票复牌提示性公告》等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司行使优先认购权,以现金方式购买德尔福汽车系统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德尔福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50%股权,公司股票于2015年11月11日起复牌,详见公告(2015-064、065、066)。

 2、经向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征询,目前公司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不存在需要澄清或回应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的情况。

 3、经向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航天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征询,除航天机电已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购买、非公开发行股份等信息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目前,未筹划并购重组、股份发行、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4、经向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航天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征询,在公司本次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第二部分涉及的披露事项外,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和意向,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51 证券简称:航天机电 公告编号:2015-069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1月1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漕溪路222号航天大厦南楼7楼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左跃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长姜文正先生因公务未亲自出席会议,委托副董事长左跃先生主持会议并签署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收购内蒙古神舟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关于收购内蒙古神舟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鉴于:

 1、本次交易金额低于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作为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以关联交易方式审议和披露本次股权收购事项。

 2、2014年,神舟电力实现净利润超过本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利润的5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作为对外投资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拟通过产权交易所公开摘牌获得股权所导致的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股东大会按照关联交易事项审议。

 故关联股东无需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鹏、李仲英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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