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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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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08证券简称:新湖中宝公告编号:临2015-119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5年11月13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于2015年11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应参加签字表决的董事7名,实际参加签字表决的董事7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名单的议案》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委员 委员

 战略决策委员会 林俊波 王晓梅 金雪军

 提名委员会 金雪军 王泽霞 赵伟卿

 审计委员会 王泽霞 金雪军 黄 芳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王晓梅 王泽霞 叶正猛

 以上人员任期与第九届董事会一致。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林俊波女士为公司董事长,任期与第九届董事会一致。

 三、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

 选举叶正猛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任期与第九届董事会一致。

 四、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

 聘任赵伟卿先生为公司总裁,任期与第九届董事会一致。

 五、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聘任虞迪锋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第九届董事会一致。

 六、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聘任卢翔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裁,聘任潘孝娜女士为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聘任虞迪锋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以上人员任期与第九届董事会一致。

 七、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聘任高莉为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与第九届董事会一致。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7日

 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赵伟卿,男,1959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1998年起历任浙江新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沈阳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本公司副总裁、总裁、副董事长。现任本公司董事、总裁。

 卢翔,男,1971年出生。曾任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院副院长。现任本公司常务副总裁。

 潘孝娜,女,1975年出生,硕士学历。1998年起历任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助理、财务部副经理,宁波嘉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经理,本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现任本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虞迪锋,男,1971年出生,中共党员,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2001年起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办公室副主任、中国农业银行杭州解放路支行副行长,本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现任本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高莉,女,1981年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现任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2015-118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1月1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西溪路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11 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林俊波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5人,董事金雪军先生、王晓梅女士因公务出差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会主席徐永光、监事陆襄因公务出差未能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虞迪锋先生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

 2、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

 3、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徐伟民、章佳平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5-121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质押解除和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接第一大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3,806,910,17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46.78%,下称"新湖集团")通知,新湖集团将其原质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的106,000,000股解除质押,并于2015年11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解除手续。同时,新湖集团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02,000,000股质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质押期限自2015年11月12日至质押登记解除日止,并于2015年11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目前,新湖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中用于质押的股份数为3,016,889,2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07%。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7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5-120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5年11月13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于2015年11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应参加签字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签字表决的监事3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选举徐永光先生为公司监事会主席,任期与第九届监事会一致。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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