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11月1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659   证券简称:*ST中富   公告编号:2015-165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于2015年11月4日收到由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发来的《关于提议增加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推选黄文涛先生担任第九届董事会继任董事的议案》作为临时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增加临时议案的相关事项公司已于2015年11月5日在指定披露媒体进行公告。

 3、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1月16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2015年11月15日—2015年11月16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5年11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5日下午15:00至2015年11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市保税区联峰路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宋建明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211人,代表股份222,183,8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7.2811%,出席股东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东。其中: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48,730,6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5680%,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东。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207人,代表股份73,453,25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7131%。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同意218,335,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8.2680%;反对2,3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539%;弃权1,506,6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6781%。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71,862,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94.9172%;反对2,3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3.0928%;弃权1,506,6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1.9899%。

 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同意216,876,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7.6113%;反对2,3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539%;弃权2,965,74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3348%。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70,403,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92.99%;反对2,3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3.0928%;弃权2,965,74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3.9172%。

 表决结果为通过。

 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同意216,876,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7.6113%;反对2,3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539%;弃权2,965,74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3348%。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70,403,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92.99%;反对2,3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3.0928%;弃权2,965,74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3.9172%。

 表决结果为通过。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同意216,876,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7.6113%;反对2,3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539%;弃权2,965,74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3348%。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70,403,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92.99%;反对2,3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3.0928%;弃权2,965,74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3.9172%。

 表决结果为通过。

 4、定价基准日及定价原则

 同意216,833,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7.5921%;反对2,42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934%;弃权2,920,74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3146%。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70,360,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92.9336%;反对2,42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3.2087%;弃权2,920,74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3.8578%。

 表决结果为通过。

 5、发行数量

 同意216,876,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7.6113%;反对2,3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539%;弃权2,965,74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3348%。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70,403,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92.99%;反对2,3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3.0928%;弃权2,965,74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3.9172%。

 表决结果为通过。

 6、发行股份锁定期安排

 同意216,876,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7.6113%;反对2,3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539%;弃权2,965,74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3348%。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70,403,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92.99%;反对2,3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3.0928%;弃权2,965,74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3.9172%。

 表决结果为通过。

 7、上市地点

 同意216,876,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7.6113%;反对2,3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539%;弃权2,965,74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3348%。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70,403,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92.99%;反对2,3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3.0928%;弃权2,965,74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3.9172%。

 表决结果为通过。

 8、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同意216,876,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7.6113%;反对2,38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742%;弃权2,920,74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3146%。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70,403,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92.99%;反对2,38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3.1523%;弃权2,920,74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3.8578%。

 表决结果为通过。

 9、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同意216,876,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7.6113%;反对2,3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539%;弃权2,965,74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3348%。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70,403,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92.99%;反对2,3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3.0928%;弃权2,965,74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3.9172%。

 表决结果为通过。

 10、本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限

 同意216,876,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7.6113%;反对2,3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539%;弃权2,965,74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3348%。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70,403,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92.99%;反对2,3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3.0928%;弃权2,965,74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3.9172%。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同意216,513,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7.4478%;反对2,3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539%;弃权3,328,94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4983%。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70,040,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92.5102%;反对2,3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3.0928%;弃权3,328,94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4.3969%。

 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216,522,8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7.4521%;反对2,3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539%;弃权3,319,44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4940%。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70,049,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92.5228%;反对2,3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3.0928%;弃权3,319,44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4.3844%。

 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216,513,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7.4478%;反对2,3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539%;弃权3,328,94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4983%。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70,040,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92.5102%;反对2,3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3.0928%;弃权3,328,94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4.3969%。

 表决结果为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同意216,513,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7.4478%;反对2,3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539%;弃权3,328,94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4983%。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70,040,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92.5102%;反对2,3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3.0928%;弃权3,328,94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4.3969%。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同意216,513,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7.4478%;反对3,14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4169%;弃权2,522,34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1352%。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70,040,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92.5102%;反对3,14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4.1582%;弃权2,522,34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3.3316%。

 表决结果为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16,513,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7.4478%;反对3,14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4169%;弃权2,522,34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1352%。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70,040,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92.5102%;反对3,14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4.1582%;弃权2,522,34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3.3316%。

 表决结果为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16,513,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7.4478%;反对3,14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4169%;弃权2,522,34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1352%。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70,040,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92.5102%;反对3,14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4.1582%;弃权2,522,34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3.3316%。

 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17,319,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7.8108%;反对2,3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539%;弃权2,522,34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1352%。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70,846,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93.5756%;反对2,3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3.0928%;弃权2,522,34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3.3316%。

 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216,513,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7.4478%;反对2,3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539%;弃权3,328,94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4983%。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70,040,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92.5102%;反对2,3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3.0928%;弃权3,328,94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4.3969%。

 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向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借款的议案》;

 同意216,513,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7.4478%;反对2,3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539%;弃权3,328,94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4983%。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70,040,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92.5102%;反对2,3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3.0928%;弃权3,328,94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4.3969%。

 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推选黄文涛先生担任第九届董事会继任董事的议案》。

 同意216,462,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7.4249%;反对2,3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539%;弃权3,379,94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5212%。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同意69,989,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92.4429%;反对2,34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3.0928%;弃权3,379,94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表决权4.4643%。

 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蔡益根先生、邓飞娇女士

 3、结论性意见: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6日

 关于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珠海市海滨南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305室

 电话: 86-756-3326001 传真: 86-756-3326003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为此,精诚律师查阅了有关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议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0月30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15年11月16日召开贵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5年10月31日、2015年11月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年11月15日下午15:00至2015年11月16日下午15:00。

 2015年11月16日下午14:30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程序是按照《公司法》、贵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4人,代表股份148,730,6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11.5680%。以上股东是截止2015年11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权登记日的持股股东。

 公司董事和监事出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以上出席会议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07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73,453,250股,占公司总股本5.713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1、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2.2、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2.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2.4、定价基准日及定价原则

 2.5、发行数量

 2.6、发行股份锁定期安排

 2.7、上市地点

 2.8、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2.9、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2.10、本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限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7、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8、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9、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2、关于向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借款的议案;

 13、关于推选黄文涛先生担任第九届董事会继任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议案相符,股东没有在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1、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就审议范围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按规定的程序对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所有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结论:精诚律师认为,贵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5年11月16日出具。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龙 彬 律师

 经办律师: 蔡益根 律师

 邓飞娇 律师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经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的相关规定,为健全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目的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回报和监督机制,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增强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

 (二)制定原则

 1、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分红回报规划应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3、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考虑因素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

 2、在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规划、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四)股东分红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审阅一次股东分红规划,根据公司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必要的调整,以确定新的股东分红计划。

 2、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股东分红规划进行调整的,将详细论证并说明调整原因,调整后的股东分红规划将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五)未来三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遵循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超过5,000万元;或者,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3、公司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连续三年中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董事会也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营收增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利润分配时间间隔: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六)本规划的决策、执行及调整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结合本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等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以采取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3、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

 5、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6、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7、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调整时亦同。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6日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经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权、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公司应当每月向商业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六)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十条 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有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人履行职责。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投向须经股东大会审批,在决定召开股东大会之前,须通过有效的法人治理程序,拟定投资项目和资金募集、使用计划。

 董事会应充分听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公司律师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投资项目、资金募集及使用计划提出的意见。

 第十三条 进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作出决定: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显或隐含的限制;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途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作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应按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具体实施部门要细化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提供具体工作进度。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活动应当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账簿。公司财务部应每季度检查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建立健全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二十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金额的50%;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须单独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七)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以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最近三年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金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相关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期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三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应该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资产购入后公司的盈利预测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并由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的修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将依据募集资金管理法规政策的变化适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6日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上市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所在城市(股东大会另行通知的除外)。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投给一个或一部分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投票结果,按需要选举出董事、监事的名额由得选票较多的候选董事、监事当选为董事、监事,但当选董事、监事得票数应超过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如得票数超过参加股东大会表决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二分之一的候选董事、监事达不到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时,应对其余候选董事、监事进行第二轮投票选举。

 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的修改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6日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1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珠海市股份有限公司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珠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珠体改委(1990)04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分行(90)珠人银金管字第012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于一九九零年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404001003116。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2007年12月27日批准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获得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证号:0251928),并于2008年4月15日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0400400015843。

 公司经广东省商务厅2014年4月21日批复,公司类型改制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年 月 日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0400400015843。(备注:以上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以工商局核准登记日期为准)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零年一月二十日经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分行批准,首次向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5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获批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向社会公众发行的人民币内资股为2887.5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四条 本公司全称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可简称“珠海中富股份公司”或“珠海中富”。

 公司的英文名称为:Zhuhai Zhongfu Enterprise Co.,Ltd.可简写为 Zhuhai Zhongfu。

 第五条: 公司住所:珠海市保税区1号地三号厂房201号

 邮政编码:51903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8,570.252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的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充分利用国内外资金,通过股份制改革,转变企业的投资机制和运行机制,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制约的经济实体,以国际惯例和现代科学管理方法使公司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成功,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生产和销售自产的饮料容器、瓶胚、PET高级饮料瓶、纸杯、防冒瓶盖、纸箱、非织造布标签;上述产品同类商品相关模具及生产技术的研发;上述产品同类商品及塑料制品、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预包装食品(非酒精饮料)、饮料包装设备及配套设备、灌装设备及配套设备、上述产品同类商品相关模具的批发、零售及进出口业务(不设店铺,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自有厂房、仓库及上述产品生产设备、饮料包装设备及配套设备、灌装设备及配套设备的出租;上述产品生产设备的上门维修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企业管理信息咨询。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须经许可经营的项目,应当向有关许可部门申请后,凭许可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按规定在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本公司将根据需要与可能扩大经营范围。

 本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其它企业投资、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其它办事机构,可以并只能成为其它经营性组织的有限责任股东。

 本公司的经营方针为:以工业为主,科工贸结合,重点发展软包装材料、轻纺产品、高分子原材料、高新技术项目的开发,同时发展第三产业,形成销售、生产、供应一体化的集团式企业;在地域方面,以珠海市为生产科研基地,覆盖全国市场,走向国际,发展为跨省、跨国公司。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为珠海中富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珠海市香洲区湾仔工业公司)和个人股(共2872人),发起人珠海中富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时认购的股份数为32.5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占公司当时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65%,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出资金额为3250万元;发起人个人股在公司成立时认购的股份数为17.5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占公司当时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35%,出资方式为现金、净资产,其中现金出资1575万元,净资产出资175万元;发起人出资时间为1990年。

 目前,发起人珠海中富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为0股,发起人个人股持股数为0股。

 第十九条 目前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28,570.252万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大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应当规范关联交易,严禁发生拖欠关联交易往来款项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所在城市(股东大会另行通知的除外)。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股东身份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两种方式进行认证。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和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选聘程序:

 (一)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以上的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

 (二)在选举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方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董事选举提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当选董事在会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单项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50%以内的投资事项,包括股权投资、经营性投资及对证券、金融衍生品种进行的投资等,但涉及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二)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50%以内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四) 涉及资产处置(包括收购、出售、置换、清理等)或关联交易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设副董事长1—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3日。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1—3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用或解聘。副总经理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分红回报规划应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采取的利润分配方式中必须含有现金分配方式。

 利润分配时间间隔: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若公司营收增长迅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超过5,000万元;或者,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四)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连续三年中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六)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七)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及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修订一次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八)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九)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传真方式送出;

 (三)以邮寄方式送出;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电子邮件送达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电子邮件送达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以传真发出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十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6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