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本次基金募集的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554号),注册日期为:2015年11月10日。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 指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基金管理人 |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 指《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5、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6、招募说明书 | 指《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8、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
9、《基金法》 |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0、《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1、《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2、《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3、《指导意见》 | 指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26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4、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16、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17、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18、机构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20、投资人或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21、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22、担保人 |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是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
23、保本义务人 |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
24、保本保障机制 | 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
25、基金销售业务 |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6、销售机构 |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27、登记业务 |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28、登记机构 |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29、基金账户 |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30、基金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31、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
32、基金合同终止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
33、基金募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
34、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35、保本周期 |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一般最长每2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 年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没有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
36、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 指本基金在每一保本周期内所设置的该保本周期的目标收益率,在运作期间,如本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预设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并进入到期操作期间 |
37、保本周期到期日 | 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没有对应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保本周期内,如果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前保本周期提前到期。如果保本周期提前到期的,保本周期到期日为管理人公告的保本周期提前到期日(提前到期日距离满足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后的对应日,如为非工作日或没有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38、持有到期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其认购的基金份额至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二个保本周期起后续各保本周期持有其过渡期内申购、过渡期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
39、到期操作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或达到目标收益率后的提前到期后,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40、到期操作期间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进行到期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 |
41、过渡期 | 指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42、过渡期申购 | 指投资者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
43、折算日 | 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
44、保本额 | 指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以及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投资人过渡期申购、过渡期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其中,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过渡期申购/转换费用;从上一保本周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
45、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 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过渡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于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
46、保本 | 指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于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等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期有效的《保证合同》的担保人对此按照相关约定提供担保 |
47、保证 | 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的保证,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
48、保证合同 | 指《诺安利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
49、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 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担保人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 |
50、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 指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51、基金份额折算 | 指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或于过渡期转换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
52、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 指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诺安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
53、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54、T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
55、T+n日 |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
56、开放日 |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
57、开放时间 |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
58、《业务规则》 | 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
59、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60、申购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61、赎回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62、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63、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
6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65、巨额赎回 |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
66、元 | 指人民币元 |
67、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
68、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69、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70、基金份额净值 |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
71、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72、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
73、不可抗力 |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设立日期:2003年12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王嘉
股权结构:
股东单位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 6000 | 40% |
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 | 6000 | 40% |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000 | 20% |
合计 | 15000 | 100% |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2015年11月16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四十三只开放式基金: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货币市场基金、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小板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鸿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信用债券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聚鑫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裕鑫收益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低碳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诺安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秦维舟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北京中联新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香港昌维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香港先锋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副总裁、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徐卫晖先生,副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财会部副总经理,中化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化河北进出口公司总经理,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投资发展部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赵忆波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南方航空公司规划发展部项目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翰伦投资咨询公司(马丁可利基金)投资经理,纽银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现任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齐斌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国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现担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清章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天津电视台总编室副主任,天津广播电视台宣传管理部副主任。现任上海钟表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摩士达钟表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长。
奥成文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经营部副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汤小青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处长,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开发部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司副司长,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监管部副主任,内蒙古银监局、山西银监局局长,中国银监会监管一部主任,招商银行副行长。
史其禄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业务管理处处长,中国工商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机构金融业务部资深专家。
赵玲华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新闻干事,全国妇女联合会宣传部负责人,中国人民银行人事司综合处副处长,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副处长,中国外汇管理杂志社社长兼主编,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巡视员。
2. 监事会成员
李京先生,监事,企业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中化集团总裁办公室部门经理,中化集团香港立丰实业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化汇富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中化欧洲资本公司副总经理兼世盈(厦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赵星明先生,监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证券管理处副处长、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秘书长、君安证券香港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戴宏明先生,监事。历任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交易主管、国泰君安证券公司部门主管、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中心总监。
梅律吾先生,监事,硕士。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副总监、指数投资组副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