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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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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11月3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575 证券简称:皖江物流 公告编号:临2015-141

 债券代码:122235 债券简称:12芜湖港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

 交易对公司的影响:有利于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一、 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拟向控股股东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南矿业”)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淮沪煤电有限公司50.43%股权、淮沪电力有限公司49%股权、淮南矿业集团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本次重组完成后,淮南矿业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随着本次重组完成,淮南矿业持有的淮沪煤电有限公司50.43%股权、淮沪电力有限公司49%股权、淮南矿业集团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将转让予本公司,本公司与淮南矿业之间预计将新增加一定数量的必要关联交易。为保障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切实规范本公司与淮南矿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各自章程规定,就本次重组完成后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事宜,本公司拟与淮南矿业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对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下属企业与淮南矿业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之间预计发生的煤炭买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物资配送、供应热水热气、金融服务、运输装卸、综合服务等交易予以规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规定,上述事宜构成关联交易事项。

 二、 关联方介绍

 1、公司名称: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住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

 3、法定代表人:孔祥喜

 4、注册资本:1,952,156.49万元

 5、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主要股东: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1,467,156.4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5.16%;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资485,0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4.84%。

 7、经营范围:煤炭开采与销售,洗煤,选煤,机械加工,火力发电,瓦斯气综合利用(限分支经营),工矿设备及配件、机械产品、化工产品、电子电器、金属材料、水泥、雷管、炸药、建材、橡胶制品、轻纺制品和土产品、保温材料、炉料的购销,成品油零售、炉灰、炉渣销售,废旧物资销售及仓储、配送、装卸、搬运、包装、加工,矿井建设,土建安装,筑路工程,工业、能源、交通、民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注浆加固、结构加强、注浆封堵水,钻探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压力管道安装,一、二类压力容器、非标设备、构件制造,线路安装及维护,锅炉安装,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汽车修理,机械维修,仪器仪表校验,电器实验,物流方案规划设计,物流专业人才培训,物流专业一体化服务和信息化咨询与服务、技术开发与服务,住宿,餐饮服务,烟酒、日用百货、五金交电、文化用品零售,转供电,房地产租赁、设备租赁,房地产开发,种植、养殖,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的进出口业务。煤矸石、贵重金属销售,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广告,有线电视器材销售,有线电视调试、安装,煤矿机械综采设备安装、拆除、保养及组织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不含特种设备),低热值煤、煤泥、煤矸石发电的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供热、供气,电气试验,非饮用热水生产与销售,代收电费,转供水,电力集控仿真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内容

 1、根据本次重组方案,本次重组完成后,淮南矿业与本公司预计将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

 (1)淮南矿业保证在协议有效期内按照协议规定的条件向本公司提供附表一所载明的各项产品或服务。

 (2)本公司保证在协议有效期内按照协议规定的条件向淮南矿业提供附表二所载明的各项产品或服务。

 2、除非双方按协议的规定经协商更换附表,或按照协议的规定终止附表所列的某项服务,或根据实际需要或客观情势的变化经协商变更附表的具体内容,双方之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终止或减少协议及其附表所载明的双方应提供的各项服务内容。

 (二)关联交易原则

 1、双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以合法及不侵害双方及其他股东权益为前提和原则。

 2、淮南矿业与本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均有权自主选择与独立第三方进行交易。在同任何第三方的价格、服务质量、付款方式等相同的条件下,双方均应优先与对方交易。

 3、淮南矿业与本公司均向对方承诺,其向对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条件,不得逊于其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的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条件。

 4、淮南矿业承诺,淮南矿业与本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将按照协议确定的公允定价原则进行交易,不得实施任何损害本公司及本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1、协议项下之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应按照公平、公正、等价、合理的原则予以确定,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地位迫使对方接受违反协议关联交易原则的交易条件。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协议项下每项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或费用将根据提供该项产品或服务时的国家政策及市场行情,按照以下顺序和标准确定:

 (1)有国家价格的,依国家价格确定;

 (2)如无国家价格,适用市场价格确定;

 (3)如无市场价格,由双方依据协议关联交易原则进行协商,以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的方式确定,但该协商价格不得高于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一方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相同或可替代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3、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和第2款规定的方法确定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或费用,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再变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应签署相关补充协议,对已确定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或费用进行相应调整:

 (1)若某项产品或服务的国家价格被取消,则自该项产品或服务的国家价格被取消之日起适用市场价格;若该项产品或服务的国家价格被取消时暂无市场价格,则自该项产品或服务的国家价格被取消之日起暂按协议第6.2款第(3)项规定的方法定价,出现市场价格后,适用市场价格;

 (2)若某项产品或服务的国家价格被调整,则自该项产品或服务的国家价格调整实施之日起,按调整后的国家价格定价;

 (3)若某项产品或服务原无国家价格,后被制定了国家价格,则自该项产品或服务的国家价格颁布实行之日起,按国家价格定价;

 (4)若某项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发生了变动,则按变动后的市场价格定价。

 依照本款规定对已确定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或费用进行的调整不构成协议的重大变化。

 (四)关联交易费用支付时间及结算方式

 1、双方均承诺:就对方按协议提供之产品或服务支付关联交易费用。

 2、关联交易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详见附表中“支付方式和时间”一栏。

 (五)保证

 双方就依照协议向对方提供产品或服务事宜,均作出以下保证:

 (1)以不逊于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同类产品或服务的条件向对方提供产品或服务;

 (2)始终保有足够数量和适当资格或技能的员工为对方提供产品或服务;

 (3)在价格、质量等相同的条件下,优先于任何第三方安排为对方提供产品或服务或/和提供额外产品或服务;

 (4)使从事为对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部门及其员工获得足够清楚、详细的指示,确保及时按协议及对方任何合理的要求为对方提供符合标准的产品或服务;并保证在提供产品或服务过程中不会有任何致使对方遭受直接或/和间接损害或/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的行为或遗漏。

 (六)协议期限

 除非出现协议规定的终止情形,协议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七)生效条件及信息披露

 1、协议在经双方签署并满足下述条件后生效:

 (1)协议已依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分别履行各自决策程序;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和中国证监会核准,且重组标的完成交割之日。

 2、本公司应将协议的执行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充分披露。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历史原因,本次重组拟注入上市公司的标的资产与淮南矿业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一定的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上述关联交易将形成皖江物流与淮南矿业之间新增的关联交易,新增关联交易主要包括标的公司向淮南矿业采购煤炭、向淮南矿业销售煤炭、接受淮南矿业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接受淮南矿业物资配送服务等方面。

 双方签署的《关联交易框架协议》,针对本次重组后双方将发生的持续性关联交易从交易内容、定价原则、关联交易费用的支付及结算时间等方面做出原则性约定。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以合法及不侵害双方及其他股东权益以及与对方所经营之业务无竞争为前提和原则;双方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均有权自主选择与独立第三方进行交易;在同任何第三方的价格、服务质量、付款方式等相同的条件下,双方均应优先与对方交易。双方均向对方承诺,其向对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条件,不得逊于其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的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条件。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有利于双方按照公平、公正、等价、合理的原则履行关联交易,规范公司本次重组完成后的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荣兆梓、陈矜、郭志远对上述事项已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与淮南矿业签署的《关联交易框架协议》,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有得于规范公司本次重组完成后的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与本次关联交易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标的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3日

 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代码:600575 证券简称:皖江物流

 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皖江物流

 股票代码:600575

 信息披露义务人: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

 通讯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

 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

 声 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和《准则第1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皖江物流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皖江物流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皖江物流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一部分。皖江物流拟采取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淮南矿业购买其下属的淮沪煤电50.43%股权、淮沪电力49%股权、发电公司100%股权,其中,交易价款的75%由皖江物流以其本次向淮南矿业发行的股份支付,交易价款的25%由皖江物流以现金方式支付。同时,皖江物流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25%的配套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用以支付现金对价。本次交易已经取得了皖江物流董事会的批准,尚需取得皖江物流股东大会的批准、安徽省国资委的批准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

 二、淮南矿业决策机构领导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淮南矿业决策机构领导基本情况如下:

 ■

 三、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淮南矿业未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皖江物流拟采取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淮南矿业购买其下属的淮沪煤电50.43%股权、淮沪电力49%股权、发电公司100%股权,其中,交易价款的75%由皖江物流以其本次向淮南矿业发行的股份支付,交易价款的25%由皖江物流以现金方式支付。同时,皖江物流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25%的配套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用以支付现金对价。

 淮南矿业作为皖江物流控股股东,拟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电力及配套煤炭业务资产,通过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充实上市公司资产规模,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淮南矿业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淮矿合计持有皖江物流1,518,972,09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本次收购前总股本的52.67%。

 本次收购完成后(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前),淮南矿业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淮矿预计合计将持有上市公司2,280,101,04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本次收购后总股本的62.55%。

 二、未来股份增减持计划

 淮南矿业承诺,本次认购的皖江物流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若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皖江物流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淮南矿业持有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之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2015年9月21日至2015年10月13日期间,上海淮矿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了皖江物流45,473,716股份,约占皖江物流已发行总股份的1.5768%。截至2015年10月13日,淮南矿业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460,813,936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50.65%;淮南矿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皖江物流股份数量为1,518,972,092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52.67%。

 淮南矿业拟在自2015年9月21日起6个月内以自身名义或委托其全资子公司上海淮矿,择机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10%(以皖江物流现有总股份2,884,013,936股,含2015年9月21日已增持部分股份)。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淮南矿业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淮矿合计持有皖江物流1,518,972,09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本次收购前总股本的52.67%。

 本次收购完成后(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前),淮南矿业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淮矿合计将持有上市公司2,280,101,04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本次收购后总股本的62.55%。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和方案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015年8月28日,皖江物流与交易对方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2015年11月12日,皖江物流与交易对方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

 (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1、交易价格与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皖江物流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价格为皖江物流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方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总量),即3.98元/股。若皖江物流A股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该发行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本次标的资产的定价依据:以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并经安徽省国资委核准/备案后的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准确定。皖江物流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前后的皖江物流新老股东共享。

 2、支付方式

 皖江物流拟采用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淮南矿业持有的淮沪煤电50.43%的股权、淮沪电力49%的股权、发电公司100%股权。

 3、资产交付或过户的时间安排

 协议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皖江物流与淮南矿业应办理完成标的资产的交割手续。双方同意由皖江物流委托具有相关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损益情况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进行交割审计,并出具交割专项审计报告。其中对于交割审计基准日的选择,如果交割日为当月十五日(包括十五日)之前,则以上月月末为交割审计基准日;如交割日为当月十五日之后,则以当月月末为交割审计基准日。

 自标的资产交割完成日起,皖江物流即成为标的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淮南矿业则不再享有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任何股东权利,也不承担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任何股东义务或责任,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过渡期权益归属

 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的收益或亏损均由皖江物流享有或承担。过渡期损益的确定以资产交割审计报告为准。

 5、协议生效的条件

 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即应生效:

 (1)皖江物流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得其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

 (2)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三)《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主要内容是根据审计、评估结果确定了本次交易价格、发行数量和支付方式,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准。根据中水致远出具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15年6月30日,标的资产评估值合计为403,905.77万元,其中:淮沪煤电50.43%股权的评估价值为157,300.83万元,淮沪电力49%股权的评估价值为72,226.52万元,发电公司100%股权的评估价值为174,378.41万元。以上评估结果已经安徽省国资委备案确认。

 根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值403,905.77万元计算,本次交易拟向淮南矿业发行股份支付对价302,929.33万元,支付现金对价100,976.44万元。据此,本次皖江物流向淮南矿业发行的股票数量为761,128,957股。

 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股票发行期间,如皖江物流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则本次发行数量亦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性质及转让限制情况

 淮南矿业承诺,本次认购的皖江物流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若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皖江物流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淮南矿业持有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之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淮沪煤电的财务数据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淮沪煤电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健审[2015]5-66号),淮沪煤电最近两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一)资产负债情况

 单位:万元

 ■

 

 ■

 (二)收入利润情况

 单位:万元

 ■

 (三)现金流量情况

 单位:万元

 ■

 五、淮沪电力的财务数据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淮沪电力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健审[2015]5-64号),淮沪电力最近两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一)资产负债情况

 单位:万元

 ■

 (二)收入利润情况单位:万元

 ■

 (三)现金流量情况单位:万元

 ■

 六、发电公司的备考财务数据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淮南矿业集团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备考审阅报告》(天健[2015]73号),发电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的备考财务数据如下:

 (一)资产负债情况

 单位:万元

 ■

 ■

 (二)收入利润情况

 单位:万元

 ■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皖江物流的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请参阅上市公司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有关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皖江物流未来交易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淮南矿业与皖江物流无重大交易安排。

 九、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决策过程

 (一)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与报批程序

 1、本次交易已获得主管国资部门的原则性同意;

 2、本次交易已经淮南矿业二届九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和二届九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已经皖江物流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次会议审议通过;

 4、主管国资部门已完成对本次评估报告的备案。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与报批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与报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主管国资部门批准本次交易方案;

 2、皖江物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方案。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自上市公司股票停牌日前6个月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情况如下:

 在2015年9月21日至2015年10月13日期间,上海淮矿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了皖江物流45,473,716股份,约占皖江物流已发行总股份的1.5768%。截至2015年10月13日,淮南矿业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460,813,936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50.65%;淮南矿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皖江物流股份数量为1,518,972,092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52.67%。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淮南矿业营业执照

 2、淮南矿业决策机构领导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协议

 4、《淮沪煤电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健审[2015]5-66号)

 5、《淮沪电力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健审[2015]5-64号)

 6、《淮南矿业集团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备考审阅报告》(天健[2015]73号)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皖江物流住所及上交所。

 附表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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