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至2014年11月21日发行的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11月19日支付自2014年11月19日至2015年11月18日期间的利息。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11月18日,凡在2015年11月18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11月18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根据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4长证债(112232)。
3、发行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50.00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年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87%。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2014年11月19日。
9、付息日: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11月19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11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0、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级。
11、担保情况: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12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4、发行价格:100元/张。
15、年付息次数:1次。
16、每张派息额:人民币4.87元(含税)。
17、本付息期票面利率:4.87%。
18、本付息期期间:2014年11月19日至2015年11月18日。
19、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4.87%。
20、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5年11月19日。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为4.87%,每手“14长证债”(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8.7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8.96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3.83元。
三、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11月18日
2、本次除息日:2015年11月19日
3、本次付息日:2015年11月19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5年11月1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长证债”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1、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2、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3、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咨询联系方式
发行人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22楼
邮编:430000
联系人:张琨
咨询电话:027-65799823
传真:027-65799714
八、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联席主承销商、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联系人:施继军、李卉
电话:021-38676902
传真:021-38670902
2、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世平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21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21层
联系人:陈昕、刘佳
联系电话:021-38784899
传真:021-50495600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地址:广东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