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11月1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3168 证券简称:莎普爱思 公告编号:临2015-048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本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特别提示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获得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数量为15,518,649股,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方案为准。

 3、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陈德康、吉林省东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丰药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华联合”)、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平安资管”)管理的“平安资产鑫享7号资产管理产品”、浙江商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浙江商裕”)、上海凯石益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 “凯石益正”)管理的“凯石价值10号证券投资基金”、同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同药集团”)和范子雅。其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陈德康系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认购方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各发行对象已经与公司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其中东丰药业以其所持有的吉林强身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强身药业”)价值10,000.00万元的股权认购,其余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余股份。

 4、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5年11月13日)。本次非公开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向上取2位小数),即36.73元/股。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5、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7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收购强身药业100%股权、强身药业固体制剂生产车间技改项目、强身药业新建口服液生产车间项目、强身药业新建中药提取生产车间和仓库项目和强身药业新建酒剂生产车间项目。公司已于2015年11月12日与东丰药业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数额,本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投入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本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先期以自筹资金进行投入,并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6、截至本预案披露日,强身药业的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已经完成,相关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已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7、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8、2012-2014年,公司现金分红金额为2,499.00万元、2,842.00万元和4,731.34万元(含税),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27.50%、27.31%和36.04%。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随着公司业绩稳步提升,公司将结合实际情况和投资者意愿,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切实提升对公司股东的回报。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等,详细情况请参见本预案“第六节 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核准。

 释义

 本预案中,除非另有特殊说明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本预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二、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1、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机遇和挑战并存

 2015年上半年,国内外经济环境复杂严峻,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增速放缓、稳健增长将成为国内医药行业的新常态,医药企业机遇和挑战并存。一方面,人口老龄化形势加剧、城镇化进程推动和医保体系不断完善等多重因素的驱动下,国内医药市场将持续扩容;同时,医疗体制改革、医保控费带来药品招标的降价压力,新版药品GMP认证增加医药行业的竞争。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在医药行业政策复杂多变的的环境中求发展。

 面对医药行业发展的机遇和挑战,公司坚持以“大健康、中老年、OTC”为发展方向,以“市场开拓和新产品开发”为发展重点,确保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同时,适时开展对外并购重组,通过内涵发展与外延式扩张并重,提高企业竞争力。

 因此,公司一直关注市场上具有较高质量和较强盈利能力的优质资产,并适时进行收购,以丰富公司的药品品种储备,切实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

 2、中药产业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

 中药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其中中成药是指由中药材按一定治病原则配方、工艺制成,随时可以取用的现成药品。中成药既包括用中药传统制作方法制作的各种蜜丸、水丸、冲剂、糖浆膏药等,又包括用现代药物制剂技术制作的中药片剂、注射剂、胶囊、口服液等。从医药工业各大子行业的产值增长情况看,中成药产业受国家实施中药现代化等因素拉动,取得长足的发展。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大量政策扶持中成药产业,推动了中成药产业的迅速发展。伴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居民健康意识的逐步增强,未来我国药品需求将由治疗性为主向预防性为主转变,中成药以其保健和治疗相结合的特点在药品消费中的比例也将逐渐提高,未来行业发展前景良好。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1、抓住机遇,积极拓宽主营业务

 目前公司主要销售滴眼液、大输液和头孢克肟等西药产品,产品类别相对较少,公司业绩易受单一产品的影响而产生较大波动。未来随着医药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需要不断扩充自身产品类别,发掘新的利润增长点。

 中药行业是我国重点扶持的战略性行业。近些年来,国务院及各部委颁布各项法规政策支持中药行业的发展,行业增长迅猛,未来发展前景良好。公司本次拟使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收购的强身药业是一家以中成药制造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强身药业目前拥有165个药品批准文号,其中77个为OTC品种,5个为强身药业拥有的独家中药品种,分别为复方高山红景天口服液、四子填精胶囊、驱风通络药酒、前列回春丸、小儿和胃消食片;其中复方高山红景天口服液、四子填精胶囊、驱风通络药酒等产品在中老年人群中有较多的潜在客户群体,产品市场需求强劲。

 本次发行及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强身药业100%股权,在保持原有业务领先优势的基础上,积极布局中成药产品的生产、研发及销售,拓宽了公司的产品种类。未来强身药业将为公司带来新的业绩贡献,此次收购将产生良好的协同效应。

 2、充分利用资本平台,提高企业竞争力

 本次发行和收购完成后,强身药业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一方面,强身药业能够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融资能力,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做大做强中成药的生产和研发业务;另一方面,强身药业成为上市公司子公司,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其管理水平,提高人才吸引力和研发能力,增强综合竞争实力。

 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平台,有利于充分把握当前中药产业迅速发展的机遇,实现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的快速增长。本次发行及收购完成后,公司将在“大健康、中老年、OTC”的业务发展方向上更进一步。

 3、新老业务将充分利用公司现有的OTC销售渠道

 公司莎普爱思滴眼液为非处方药,目前95%以上的产品在OTC市场销售。公司莎普爱思滴眼液产品推行的“渠道全程管理”的销售模式对包括“公司——经销商——药店——消费者”在内的渠道链提供全过程的服务。通过多年的积累,公司已在OTC产品的销售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目前公司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超过150个营销网点,销售公司现有的非处方药产品。

 本次发行及收购完成后,强身药业所生产的中成药OTC产品,尤其是独家产品可充分利用公司多年经营所建立起的OTC产品营销渠道进行快速推广,将公司现有营销渠道上的客户优势、人员优势和经验优势充分发挥出来。

 4、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保护投资者利益

 本次发行及收购完成后,公司将进入中药领域,并快速形成生产能力,通过产品销售渠道整合,公司的收入渠道将大大拓宽,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也将大幅提升。

 本次收购将大幅增加公司的药品品种储备,大幅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及后续发展空间,为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提升提供保证。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与股东回报水平也将持续提升,投资者能够受益于上市公司整合带来的业绩增长,实现良好的投资回报。

 三、发行方案概要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将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六个月内择机实施。

 (三)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2015年11月13日)。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向上取2位小数),即36.73元/股。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四)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陈德康、东丰药业、中华联合、平安资管管理的“平安资产鑫享7号资产管理产品”、浙江商裕、凯石益正管理的“凯石价值10号证券投资基金”、同药集团和范子雅。其中,陈德康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对象与公司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以本次发行价格计算,发行对象的具体认购情况如下:

 ■

 其中,陈德康、中华联合、平安资产鑫享7号资产管理产品、浙江商裕、凯石价值10号证券投资基金、同药集团和范子雅将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部分股份;东丰药业将以其持有的强身药业股权中价值10,000.00万元的部分认购本次发行的部分股份。

 (五)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5,518,649股。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方案为准。

 (六)限售期

 认购方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将按《公司法》等相关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前尚未分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八)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自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九)上市地点

 限售期满后,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核准。

 四、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7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投资于以下项目:

 ■

 收购强身药业100%股权项目分两部分完成,一是公司向东丰药业非公开发行2,722,570股股份作为对价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价值10,000.00元的强身药业股权;二是公司拟向其他认购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收购强身药业的其余股权。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数额,本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投入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本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先期以自筹资金进行投入,并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五、盈利预测与利润补偿

 为保障本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与东丰药业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对本次收购标的强身药业未来三年的利润补偿做出如下约定:东丰药业承诺强身药业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净利润与当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分别不低于1,000万元、3,000万元和5,000万元。如强身药业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低于前述考核净利润,差额部分由东丰药业以现金补足。东丰药业实际控制人刘宪彬就东丰药业的现金补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本次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陈德康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本公司将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在表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意见。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时,关联股东也将回避表决。

 七、本次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截至本预案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系陈德康先生。本次发行前的公司股权结构图如下:

 ■

 其中,陈德康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将变更为37.98%,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八、本次发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已分别于2015年11月12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有: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第二节 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陈德康、东丰药业、中华联合、平安资管发行的“平安资产鑫享7号资产管理产品”、浙江商裕、凯石益正发行的“凯石价值10号证券投资基金”、同药集团和范子雅。各发行对象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陈德康

 (一)陈德康基本信息

 陈德康,男,195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3042219510424****,住址: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梅兰苑小区。

 陈德康最近5年的任职情况如下:

 ■

 (二)陈德康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除持有莎普爱思股份及其子公司外,陈德康未实际控制其他企业。

 (三)陈德康最近五年受处罚的情况

 陈德康最近五年没有受过其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陈德康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滴眼液与大输液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德康未直接或间接持有除公司及其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的股权。本次发行完成后,陈德康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五)本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陈德康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情况

 目前陈德康任职公司的董事长,为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陈德康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二、吉林省东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东丰药业概况

 ■

 (二)股权关系

 截至本预案披露日,东丰药业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

 截至本预案披露日,东丰药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刘宪彬。

 (三)最近三年主要业务

 东丰药业于1999年11月设立,经营范围涉及中西成药、中药材的生产经营,梅花鹿的驯养繁殖及鹿产品的收购、销售、加工。

 (四)主要财务数据

 2014年东丰药业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吉林普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吉普会[2015]第011号)。

 (五)东丰药业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最近五年受处罚的情况

 东丰药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东丰药业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东丰药业将持有上市公司1.52%的股份,且东丰药业所经营的剩余药品品种与公司及强身药业有显著不同。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东丰药业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七)本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东丰药业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情况

 本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东丰药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中华联合概况

 ■

 (二)股权关系

 截至本预案披露日,中华联合的控股股东为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财政部,其股权结构如下图:

 ■

 (三)最近三年主要业务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于2006年12月由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中华财险的业务经营范围涵盖非寿险业务的各个领域,包括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农业保险以及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

 (四)主要财务数据

 2014年中华联合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以上财务数据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普华永道中天北京审字[2015]第190号)。

 (五)中华联合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最近五年受处罚的情况

 中华联合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中华联合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中华联合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2013年至今不存在与莎普爱思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不构成同业竞争,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形;本次发行完成后不存在与莎普爱思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不存在因本次发行与莎普爱思新增关联交易的情形。

 (七)本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中华联合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情况

 本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中华联合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四、平安资产鑫享7号资产管理产品

 (一)平安资管概况

 ■

 (二)股权关系

 平安资管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

 平安资管的控股股东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故平安资管无实际控制人。

 (三)平安资产鑫享7号资产管理产品基本情况

 平安资管发行的“平安资产鑫享7号资产管理产品”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该产品管理人为平安资管。该产品投资范围为各类银行存款、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平安资产鑫享7号资产管理产品”为资产管理定向产品,由单一投资人认购。单一投资人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该产品的存续期限为持续存续。“平安资产鑫享7号资产管理产品”已于2015年1月15日成立,并已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3〕124号)的要求,在完成发行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四)最近三年主要业务

 平安资管是平安集团“保险、银行、投资”三大传统金融业务支柱中“投资支柱”的核心成员之一,成立于2005年5月,前身为1997年成立的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

 平安资管主要业务范围包括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产管理及相关咨询业务,其投资领域涵盖资本市场及非资本市场等多个领域,具有长期成功的大额资产投资管理经验、以及跨市场资产配置和全品种投资能力。目前,平安资管在负责平安集团保险资金境内投资的同时,也为第三方提供资产管理及投资咨询服务,受托管理资产规模稳步增长,债权投资计划项目及第三方投资产品发展领跑于行业前列,是中国资本市场上最具规模与影响力的机构投资者之一。

 (五)主要财务数据

 2014年平安资管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以上财务数据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5]第22532号)。

 (六)平安资管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最近五年受处罚的情况

 平安资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本次发行完成后平安资管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平安资管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平安资管并非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未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本次发行也不会导致平安资管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新的关联交易。

 (八)本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平安资管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平安资管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五、浙江商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一)浙江商裕概况

 ■

 (二)股权关系

 截至本预案披露日,浙江商裕的控股股东系浙江浙商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国资委,其股权结构如下图:

 ■

 (三)最近三年主要业务

 浙江商裕成立于2010年2月,主要从事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相关业务。

 (四)主要财务数据

 2014年浙江商裕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以上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中汇会审[2015]第1823号)。

 (五)浙江商裕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最近五年受处罚的情况

 浙江商裕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浙江商裕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浙江商裕所从事的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浙江商裕并非本公司的关联方,未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本次发行也不会导致浙江商裕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新的关联交易。

 (七)本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浙江商裕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浙江商裕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六、凯石价值10号证券投资基金

 (一)凯石益正概况

 ■

 (二)股权关系

 凯石益正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

 凯石益正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陈继武。

 (三)凯石价值10号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凯石益正发行的“凯石价值10号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该产品管理人为上海凯石益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该产品投资范围为:“1.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新股申购、定增、证券投资基金(含交易所上市封闭式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含可转债、可交换债)、权证等;2.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3. 债券逆回购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4.证券公司及证券公司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基金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包括投连险、项目资产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有限合伙企业(投资范围仅限于二级市场的股票及定增)、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登记)发行的产品(含本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的金融产品;5.现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货币市场基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等现金类金融产品;6.融资融券、港股通、期权、资产支持证券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金融投资产品;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股份,拟新三板挂牌或拟上市企业的存量及增发股权/股票,以及通过信托计划、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专户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计划、公募基金;期货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以及有限合作企业等法律结构发行的投资于新三板市场或者未上市股权的基金产品”。“凯石价值10号证券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类型为“证券投资基金”,由陈继武、赵玉婕2名自然人认购,其中陈继武认购4,500万元,赵玉婕认购500万元。该产品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目前,该基金已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出备案申请。

 (四)最近三年主要业务

 凯石益正成立于2009年1月,专业从事海内外资产管理、各级市场投资咨询、金融产品创新、及各类财富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投资领域覆盖私募股权、并购、新股上市申购、定向增发、二级市场A股投资、量化投资、债券等。

 (五)主要财务数据

 2014年凯石益正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以上财务数据已经上海明宇文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沪文汇会(2015)第1082号)。

 (六)凯石益正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最近五年受处罚的情况

 凯石益正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本次发行完成后凯石益正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凯石益正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凯石益正并非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未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本次发行也不会导致凯石益正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新的关联交易。

 (八)本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凯石益正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凯石益正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七、同药集团有限公司

 (一)同药集团概况

 ■

 (二)股权关系

 截至本预案披露日,同药集团的控股股东系和实际控制人为闫亚梅,其股权结构如下图:

 ■

 (三)最近三年主要业务

 同药集团成立以来主要从事投资业务,最近三年业务发展良好。

 (四)主要财务数据

 2014年同药集团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山西国友昱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晋国友昱鑫审核[2015]第0024号)。

 (五)同药集团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最近五年受处罚的情况

 同药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同药集团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同药集团所从事的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同药集团并非本公司的关联方,未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本次发行也不会导致同药集团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新的关联交易。

 (七)本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同药集团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同药集团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八、范子雅

 (一)范子雅基本信息

 范子雅,女,194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3018219450210****,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浅水湾城市花园。

 范子雅目前已退休,最近5年无任职单位。

 (二)范子雅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

 范子雅无实际控制的企业。

 (三)范子雅最近五年受处罚的情况

 范子雅最近五年没有受过其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范子雅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范子雅最近五年无任职情况,也无控制的企业。本次发行完成后,范子雅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

 (五)本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范子雅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情况

 本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范子雅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九、穿透后涉及认购主体数量的说明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穿透至自然人、国资委和财政部后,涉及认购主体数量具体如下:

 ■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发行对象穿透至自然人、国资委和财政部后共计14名认购主体,未超过200名。

 第三节 《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内容摘要

 一、与陈德康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摘要

 (一)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方):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方):陈德康

 协议签订时间:2015年11月12日

 (二)认购数量、本次发行新股的股票种类及股票面值、认购方式、认购价格、限售期及滚存利润安排

 1、认购数量

 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莎普爱思将向认购方发行且认购方将认购莎普爱思本次发行新股中的5,172,884股。

 2、本次发行新股的股票种类及股票面值

 本次发行新股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面值为1.00元/股。

 3、认购方式

 认购方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新股。

 4、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莎普爱思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新股的每股价格为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本次发行新股价格为人民币36.73元/股。

 认购方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本次发行新股的价款,认购方应缴付之认购价款为190,000,029.32元。

 若莎普爱思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缴款通知日期间有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新股的数量及每股认购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限售期

 认购方承诺,认购方按本协议认购的本次发行新股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36)个月内不得转让。

 6、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公司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认购价款的缴付及股票的交付

 1、认购价款缴付

 认购方应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收到莎普爱思向认购方发出的认购价款书面缴款通知(通知发出之日为“缴款通知日”)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将其应支付之认购价款划入缴款通知指定的账户,验资完毕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莎普爱思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股票交付

 莎普爱思应在认购方按规定程序以及本协议约定足额缴付认购价款后,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部门规定的程序,将认购方实际认购的莎普爱思股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认购方名下,以实现交付。

 3、如果认购方未能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付其应支付之认购价款的,则视为该认购方自动放弃认购本次发行新股的权利,莎普爱思有权另行处理该认购方放弃认购的股票。发生前述情形的,该认购方须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自下述条件全部成就之首日起生效:

 (1)莎普爱思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及本协议;

 (2)中国证监会书面同意本次发行方案。

 2、如非因一方或各方违约的原因造成前述先决条件未能得到满足,则各方因签署及准备履行本协议所支出之费用全部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1、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果发生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则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对于本协议终止后的后续事宜处理,各方将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届时认购方已缴付认购价款,则莎普爱思应将认购方已缴付的认购价款在合理时间内返还给认购方。

 2、除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外,若因任何不可归责于各方任何一方的原因,致使本次发行或认购方的认购未能有效完成的,则本协议自该原因事件发生之日起自动解除,且各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本协议终止后的后续事宜处理,各方将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届时认购方已缴付认购款,则莎普爱思应将认购方已缴付的认购款在合理时间内返还给认购方。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有关义务、所作出的承诺和保证,即视为该方违约。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使本协议不能全部履行、不能部分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并由此给其他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该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认购方不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支付方式支付认购价款,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认购方应向莎普爱思支付认购价款10%的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各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莎普爱思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3、除提交裁决的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其它条款。

 二、与东丰药业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摘要

 (一)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方):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方):吉林省东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协议签订时间:2015年11月12日

 (二)认购数量、本次发行新股的股票种类及股票面值、认购方式、认购价格、限售期及滚存利润安排

 1、认购数量

 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莎普爱思向认购方发行且认购方将认购本次发行的部分股票,其认购的股票数量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股票数量=强身药业转让价款的28.90%(即1亿元)/本次发行新股价格

 若莎普爱思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股票发行日期间有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新股的数量及每股认购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本次发行新股的股票种类及股票面值

 本次发行新股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面值为1.00元/股。

 3、认购方式

 认购方将以强身药业价值人民币1亿元的股权(约28.90%)按本协议以及《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认购莎普爱思的相应股票。

 4、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莎普爱思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新股的每股价格为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本次发行新股价格为人民币36.73元/股。

 5、限售期

 认购方承诺,认购方按本协议认购的本次发行新股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36)个月内不得转让。

 6、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公司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认购价款的缴付及股票的交付

 1、认购价款缴付

 认购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认购莎普爱思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并同意按照认购方与莎普爱思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关约定办理强身药业股权转让及名称变更相关的工商登记。

 2、股票交付

 莎普爱思应在认购方按规定程序以及本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缴付认购价款后,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部门规定的程序、《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将认购方实际认购的莎普爱思股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认购方名下,以实现交付。

 3、如果认购方未能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其应支付之认购价款的,则视为认购方自动放弃认购本次发行新股的权利,莎普爱思有权另行处理该认购方放弃认购的股票。发生前述情形的,认购方须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下述条件全部成就之首日起生效:

 (1)莎普爱思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及本协议;

 (2)认购方与莎普爱思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

 (3)中国证监会书面同意本次发行方案。

 (五)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1、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果发生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则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对于本协议终止后的后续事宜处理,各方将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2、除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外,若因任何不可归责于各方任何一方的原因,致使本次发行或认购方的认购未能有效完成的,则本协议自该原因事件发生之日起自动解除,且各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本协议终止后的后续事宜处理,各方将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有关义务、所作出的承诺和保证,即视为该方违约。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使本协议不能全部履行、不能部分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并由此给其他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该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七)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各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上海市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3、除提交裁决的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其它条款。

 三、与中华联合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摘要

 (一)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方):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协议签订时间:2015年11月12日

 (二)认购数量、本次发行新股的股票种类及股票面值、认购方式、认购价格、限售期及滚存利润安排

 1、认购数量

 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莎普爱思将向认购方发行且认购方将认购莎普爱思本次发行新股中的2,722,570股。

 2、本次发行新股的股票种类及股票面值

 本次发行新股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面值为1.00元/股。

 3、认购方式

 认购方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新股。

 4、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莎普爱思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新股的每股价格为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本次发行新股价格为人民币36.73元/股。

 认购方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本次发行新股的价款,认购方应缴付之认购价款为99,999,996.10元。

 若莎普爱思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缴款通知日期间有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新股的数量及每股认购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限售期

 认购方承诺,认购方按本协议认购的本次发行新股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36)个月内不得转让。

 6、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公司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认购价款的缴付及股票的交付

 1、认购价款缴付

 认购方应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收到莎普爱思向认购方发出的认购价款书面缴款通知(通知发出之日为“缴款通知日”)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将其应支付之认购价款划入缴款通知指定的账户,验资完毕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莎普爱思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股票交付

 莎普爱思应在认购方按规定程序以及本协议约定足额缴付认购价款后,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部门规定的程序,将认购方实际认购的莎普爱思股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认购方名下,以实现交付。

 3、如果认购方未能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付其应支付之认购价款的,则视为该认购方自动放弃认购本次发行新股的权利,莎普爱思有权另行处理该认购方放弃认购的股票。发生前述情形的,该认购方须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自下述条件全部成就之首日起生效:

 (1)莎普爱思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及本协议;

 (2)中国证监会书面同意本次发行方案。

 2、如非因一方或各方违约的原因造成前述先决条件未能得到满足,则各方因签署及准备履行本协议所支出之费用全部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1、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果发生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则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对于本协议终止后的后续事宜处理,各方将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若届时认购方已缴付认购价款,则莎普爱思应将认购方已缴付的认购价款在合理时间内返还给认购方。

 2、除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外,若因任何不可归责于各方任何一方的原因,致使本次发行或认购方的认购未能有效完成的,则本协议自该原因事件发生之日起自动解除,且各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本协议终止后的后续事宜处理,各方将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若届时认购方已缴付认购款,则莎普爱思应将认购方已缴付的认购款在合理时间内返还给认购方。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有关义务、所作出的承诺和保证,即视为该方违约。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使本协议不能全部履行、不能部分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并由此给其他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该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认购方不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支付方式支付认购价款,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认购方应向莎普爱思支付认购价款10%的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各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莎普爱思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3、除提交裁决的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其它条款。

 四、与平安资管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摘要

 (一)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方):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方):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协议签订时间:2015年11月12日

 (二)认购数量、本次发行新股的股票种类及股票面值、认购方式、认购价格、限售期及滚存利润安排

 1、认购数量

 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莎普爱思将向认购方发行且认购方将认购莎普爱思本次发行新股中的1,361,285股。

 2、本次发行新股的股票种类及股票面值

 本次发行新股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面值为1.00元/股。

 3、认购方式

 认购方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新股。

 4、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莎普爱思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新股的每股价格为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本次发行新股价格为人民币36.73元/股。

 认购方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本次发行新股的价款,认购方应缴付之认购价款为49,999,998.05元。

 若莎普爱思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缴款通知日期间有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新股的数量及每股认购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限售期

 认购方承诺,认购方按本协议认购的本次发行新股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36)个月内不得转让。

 6、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公司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认购价款的缴付及股票的交付

 1、认购价款缴付

 认购方应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收到莎普爱思向认购方发出的认购价款书面缴款通知(通知发出之日为“缴款通知日”)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将其应支付之认购价款划入缴款通知指定的账户,验资完毕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莎普爱思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股票交付

 莎普爱思应在认购方按规定程序以及本协议约定足额缴付认购价款后,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部门规定的程序,将认购方实际认购的莎普爱思股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认购方名下,以实现交付。

 3、如果认购方未能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付其应支付之认购价款的,则视为该认购方自动放弃认购本次发行新股的权利,莎普爱思有权另行处理该认购方放弃认购的股票。发生前述情形的,该认购方须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自下述条件全部成就之首日起生效:

 (1)莎普爱思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及本协议;

 (2)中国证监会书面同意本次发行方案。

 2、如非因一方或各方违约的原因造成前述先决条件未能得到满足,则各方因签署及准备履行本协议所支出之费用全部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1、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果发生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则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对于本协议终止后的后续事宜处理,各方将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若届时认购方已缴付认购价款,则莎普爱思应将认购方已缴付的认购价款在合理时间内返还给认购方。

 2、除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外,若因任何不可归责于各方任何一方的原因,致使本次发行或认购方的认购未能有效完成的,则本协议自该原因事件发生之日起自动解除,且各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本协议终止后的后续事宜处理,各方将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若届时认购方已缴付认购款,则莎普爱思应将认购方已缴付的认购款在合理时间内返还给认购方。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有关义务、所作出的承诺和保证,即视为该方违约。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使本协议不能全部履行、不能部分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并由此给其他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该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认购方不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支付方式支付认购价款,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认购方应向莎普爱思支付认购价款10%的违约金,除此之外,认购方不承担任何其他违约或赔偿责任。

 (七)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各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莎普爱思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3、除提交裁决的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其它条款。

 五、与浙江商裕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摘要

 (一)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方):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方):浙江商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协议签订时间:2015年11月12日

 (二)认购数量、本次发行新股的股票种类及股票面值、认购方式、认购价格、限售期及滚存利润安排

 1、认购数量

 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莎普爱思将向认购方发行且认购方将认购莎普爱思本次发行新股中的1,361,285股。

 2、本次发行新股的股票种类及股票面值

 本次发行新股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面值为1.00元/股。

 3、认购方式

 认购方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新股。

 4、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莎普爱思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新股的每股价格为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本次发行新股价格为人民币36.73元/股。

 认购方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本次发行新股的价款,认购方应缴付之认购价款为49,999,998.05元。

 若莎普爱思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缴款通知日期间有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新股的数量及每股认购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限售期

 认购方承诺,认购方按本协议认购的本次发行新股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36)个月内不得转让。

 6、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公司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认购价款的缴付及股票的交付

 1、认购价款缴付

 认购方应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收到莎普爱思向认购方发出的认购价款书面缴款通知(通知发出之日为“缴款通知日”)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将其应支付之认购价款划入缴款通知指定的账户,验资完毕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莎普爱思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股票交付

 莎普爱思应在认购方按规定程序以及本协议约定足额缴付认购价款后,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部门规定的程序,将认购方实际认购的莎普爱思股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认购方名下,以实现交付。

 3、如果认购方未能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付其应支付之认购价款的,则视为该认购方自动放弃认购本次发行新股的权利,莎普爱思有权另行处理该认购方放弃认购的股票。发生前述情形的,该认购方须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自下述条件全部成就之首日起生效:

 (1)莎普爱思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及本协议;

 (2)中国证监会书面同意本次发行方案。

 2、如非因一方或各方违约的原因造成前述先决条件未能得到满足,则各方因签署及准备履行本协议所支出之费用全部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1、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果发生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则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对于本协议终止后的后续事宜处理,各方将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若届时认购方已缴付认购价款,则莎普爱思应将认购方已缴付的认购价款在合理时间内返还给认购方。

 2、除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外,若因任何不可归责于各方任何一方的原因,致使本次发行或认购方的认购未能有效完成的,则本协议自该原因事件发生之日起自动解除,且各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本协议终止后的后续事宜处理,各方将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若届时认购方已缴付认购款,则莎普爱思应将认购方已缴付的认购款在合理时间内返还给认购方。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有关义务、所作出的承诺和保证,即视为该方违约。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使本协议不能全部履行、不能部分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并由此给其他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该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认购方不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支付方式支付认购价款,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认购方应向莎普爱思支付认购价款10%的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各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莎普爱思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3、除提交裁决的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其它条款。

 六、与凯石益正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摘要

 (一)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方):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方):上海凯石益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协议签订时间:2015年11月12日

 (二)认购数量、本次发行新股的股票种类及股票面值、认购方式、认购价格、限售期及滚存利润安排

 1、认购数量

 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莎普爱思将向认购方发行且认购方将认购莎普爱思本次发行新股中的1,361,285股。

 2、本次发行新股的股票种类及股票面值

 本次发行新股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面值为1.00元/股。

 3、认购方式

 认购方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新股。

 4、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莎普爱思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新股的每股价格为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本次发行新股价格为人民币36.73元/股。

 认购方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本次发行新股的价款,认购方应缴付之认购价款为49,999,998.05元。

 若莎普爱思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缴款通知日期间有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新股的数量及每股认购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限售期

 认购方承诺,认购方按本协议认购的本次发行新股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36)个月内不得转让。

 6、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公司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认购价款的缴付及股票的交付

 1、认购价款缴付

 认购方应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收到莎普爱思向认购方发出的认购价款书面缴款通知(通知发出之日为“缴款通知日”)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将其应支付之认购价款划入缴款通知指定的账户,验资完毕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莎普爱思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股票交付

 莎普爱思应在认购方按规定程序以及本协议约定足额缴付认购价款后,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部门规定的程序,将认购方实际认购的莎普爱思股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认购方名下,以实现交付。

 3、如果认购方未能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付其应支付之认购价款的,则视为该认购方自动放弃认购本次发行新股的权利,莎普爱思有权另行处理该认购方放弃认购的股票。发生前述情形的,该认购方须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自下述条件全部成就之首日起生效:

 (1)莎普爱思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及本协议;

 (2)中国证监会书面同意本次发行方案。

 2、如非因一方或各方违约的原因造成前述先决条件未能得到满足,则各方因签署及准备履行本协议所支出之费用全部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1、在本协议履行期间, 如果发生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 则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对于本协议终止后的后续事宜处理, 各方将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若届时认购方已缴付认购价款, 则莎普爱思应将认购方已缴付的认购价款在合理时间内返还给认购方。

 2、除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外, 若因任何不可归责于各方任何一方的原因, 致使本次发行或认购方的认购未能有效完成的, 则本协议自该原因事件发生之日起自动解除, 且各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本协议终止后的后续事宜处理, 各方将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若届时认购方已缴付认购款, 则莎普爱思应将认购方已缴付的认购款在合理时间内返还给认购方。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有关义务、所作出的承诺和保证, 即视为该方违约。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使本协议不能全部履行、不能部分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 并由此给其他守约方造成损失的, 该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认购方不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支付方式支付认购价款,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认购方应向莎普爱思支付认购价款10%的违约金, 除此之外,认购方不承担任何其他违约或赔偿责任。

 (七)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各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莎普爱思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3、除提交裁决的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其它条款。

 七、与同药集团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摘要

 (一)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方):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方):同药集团有限公司

 协议签订时间:2015年11月12日

 (二)认购数量、本次发行新股的股票种类及股票面值、认购方式、认购价格、限售期及滚存利润安排

 1、认购数量

 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莎普爱思将向认购方发行且认购方将认购莎普爱思本次发行新股中的408,385股。

 2、本次发行新股的股票种类及股票面值

 本次发行新股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面值为1.00元/股。

 3、认购方式

 认购方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新股。

 4、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莎普爱思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新股的每股价格为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本次发行新股价格为人民币36.73元/股。

 认购方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本次发行新股的价款,认购方应缴付之认购价款为14,999,981.05元。

 若莎普爱思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缴款通知日期间有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新股的数量及每股认购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限售期

 认购方承诺,认购方按本协议认购的本次发行新股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36)个月内不得转让。

 6、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公司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认购价款的缴付及股票的交付

 1、认购价款缴付

 认购方应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收到莎普爱思向认购方发出的认购价款书面缴款通知(通知发出之日为“缴款通知日”)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将其应支付之认购价款划入缴款通知指定的账户,验资完毕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莎普爱思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股票交付

 莎普爱思应在认购方按规定程序以及本协议约定足额缴付认购价款后,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部门规定的程序,将认购方实际认购的莎普爱思股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认购方名下,以实现交付。

 3、如果认购方未能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付其应支付之认购价款的,则视为该认购方自动放弃认购本次发行新股的权利,莎普爱思有权另行处理该认购方放弃认购的股票。发生前述情形的,该认购方须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自下述条件全部成就之首日起生效:

 (1)莎普爱思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及本协议;

 (2)中国证监会书面同意本次发行方案。

 2、如非因一方或各方违约的原因造成前述先决条件未能得到满足,则各方因签署及准备履行本协议所支出之费用全部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1、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果发生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则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对于本协议终止后的后续事宜处理,各方将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若届时认购方已缴付认购价款,则莎普爱思应将认购方已缴付的认购价款在合理时间内返还给认购方。

 2、除本协议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外,若因任何不可归责于各方任何一方的原因,致使本次发行或认购方的认购未能有效完成的,则本协议自该原因事件发生之日起自动解除,且各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本协议终止后的后续事宜处理,各方将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若届时认购方已缴付认购款,则莎普爱思应将认购方已缴付的认购款在合理时间内返还给认购方。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有关义务、所作出的承诺和保证,即视为该方违约。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使本协议不能全部履行、不能部分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并由此给其他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该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认购方不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支付方式支付认购价款,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认购方应向莎普爱思支付认购价款10%的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各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莎普爱思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3、除提交裁决的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其它条款。

 八、与范子雅签署的协议主要内容摘要

 (一)协议主体及签订时间

 甲方(发行方):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认购方):范子雅

 协议签订时间:2015年11月12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