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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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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117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1月1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199号正联大厦21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向志鹏主持会议。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独立董事宋德亮先生因公务未能参加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会主席崔卓敏女士因公务未能参加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副总裁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其联营企业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硕润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赵洁红回避表决该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邓勇、张巍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我们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3日

 证券代码:600565 证券简称:迪马股份 公告编号: 临2015-118号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接控股股东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银控股”)通知:东银控股于2015年11月10日将原质押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20,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345,861,984股的8.52%)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质押登记。

 截止公告日,东银控股持有公司873,659,4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24%,均为限售流通股。此次股份解除质押后,东银控股所持股份累计质押数量为673,650,000股,质押股数占总股本的28.72%。

 特此公告。

 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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