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1月11日上午11:3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0日下午15:00至2015年11月1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87号三楼会场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总裁黄丙娣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 257,417,8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6.61%。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56,959,2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58,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表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787,6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
公司董事宋同辙先生、独立董事朱义坤先生、于李胜先生、监事王玉红女士、李永鸿先生、副总裁柯明先生因事请假,4名董事、3名监事、3名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转让全资子公司佛山市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同意257,417,8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弃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787,6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高向阳、戴毅
3.结论性意见: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佛塑科技《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公司二○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