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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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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88 证券简称:超华科技 编号:2015-083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11月11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0日下午15:00至2015年11月1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梅州市梅县雁洋镇松坪村超华工业园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梁健锋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455,253,9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8.8657%;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15,243,3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837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40,010,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0283%;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1%。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3)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集人及委员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5,243,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注:本次会议上在律师见证下邓磊先生签署了董事声明与承诺书。

 2、关于改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5,243,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述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议案1至2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0月26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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