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4月,李秀峰、周建丽、张建慧、冯立萍等四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下称“历下法院”)提起诉讼,诉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联集团”)、山东三联商社、三联家电配送中心有限公司(下称“三联配送”),要求法院判决公司偿还借款本、息计4,905,000元,并判令三联集团、山东三联商社、三联配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于2012年9月29日收到历下法院一审判决,判决公司偿还李秀峰等四名自然人借款本息490.50万元;判决三联集团、山东三联商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李秀峰等四名自然人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040元由公司承担。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12年10月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济南中院”)提起上诉并被受理。2013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济南中院(2012)济民五终字第685号民事裁定,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依法判决撤销历下法院(2011)历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发回历下法院重审。
历下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开庭重新审理此案,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收到历下法院(2011)历商重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判决结果与原一审判决相同。(本案详情见公司于2011年4月7日、2011年4月27日、2012年10月9日、2013年10月11日、2015年3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相关公告)
二、该案进展情况
公司不服一审重审判决,于2015年4月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并被受理,2015年7月14日济南中院开庭审理此案。2015年11月11日公司收到济南中院(2015)济民五终字第41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040元由公司承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已对上述案件预计损失490.50万元,计入2012年度损益。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案进展,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