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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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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11 证券简称:海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5-078
债券代码:112047 债券简称:11海大债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1年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11海大债”,债券代码112047)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11月17日,凡在2015年11月17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11月17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7日发行的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至2015年11月17日将期满4年。根据《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债券名称: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债券期限:5年;

 债券简称:11海大债;

 债券代码:112047;

 发行总额:8亿元;

 发行价格:100元/张;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债券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7.0%,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每张派息额:7元;

 计息方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还本付息方式: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起息日:2011年11月18日;

 付息日: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11月18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债券信用等级: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并出具的《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信评委函字[2011]024号),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根据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司本期债券2015年跟踪评级报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2015)》,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12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年利息为7%,本期债券本年度每手(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70.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6.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3.00元)。

 三、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债券权益登记日:2015年11月17日;

 除息日:2015年11月18日;

 付息日:2015年11月18日;

 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7%;

 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5年11月18日。

 四、 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11月1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海大债”持有人。

 五、 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 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5年11月25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公司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 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名称: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村村北大街18号之六

 法定代表人:薛华

 联系人:黄志健、卢洁雯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节能科技创新大厦213

 电话:020-39388960

 传真:020-39388958

 邮政编码:511400

 (二)主承销商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项目主办人:袁玉洁、金波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19楼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566

 邮政编码:510075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车军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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