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代码:000513、299902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H代 公告编号:2015-89 |
|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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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于2015年11月11日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及出席情况如下: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1月11日(星期三)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1月10日至2015年11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1月1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0日下午15:00至2015年11月1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市拱北桂花北路132号丽珠大厦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副董事长陶德胜先生 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审计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情况如下: |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 | 4 | | 其中: | A股股东人数 | 2 | | | H股股东人数 | 2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16,484,652 | | 其中: | A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108,424,044 | | | H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108,060,608 | | 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4.7097% | | 其中: | A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7.4008% | | | H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7.3089% |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人数 | 4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731,117 | | 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0.6902% |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 | 8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19,215,769 | | 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5.3999% |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A股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 | 4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731,117 | | 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0.6902% |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其中普通决议案均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案均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普通决议案: 1、审议及批准变更公司注册地址;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同意将公司注册地址由: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联港工业区双林片区创业北路38号行政研发楼;变更为:珠海市金湾区创业北路38号行政大楼(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地址为准)。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2、审议及批准《关于修订公司与健康元 2015 年-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年度上限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如下事项: 1、基于2015年1-8月实际交易总金额发生情况,以及考虑目前框架协议中的2015年-2016年年度上限将无法满足未来的市场需求,同意修订以及确认2015年年度上限及2016年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3.40亿元、人民币5.72亿元。 2、审议批准、认可以及确认公司与健康元双方签订的补充框架协议。 3、审议和一般及无条件批准公司预期根据《框架协议》及补充框架协议与健康元及/或其子公司(视乎具体情况而定)将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进行的非豁免持续性关连交易。 4、审议批准、认可和确认执行董事陶德胜代表公司签署补充框架协议,并且审议授权陶德胜先生及其授权人对补充框架协议进行其认为适当或必需的修改,并在其认为对执行该等交易条款及/或使该等交易条款生效必需、有利或适当时所做出的一切行动、签署其他文件和采取一切其他步骤。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A股股份数100,763,218股)、深圳市海滨制药有限公司(持有公司A股股份数7,660,826股)及天诚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H股股份数65,858,067股)均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二)特别决议案: 3、审议及批准修订《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鉴于公司需变更注册地址和增加注册资本(实施2014年度利润分配转增股本)以及依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对《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作出修订。 经修订的《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及本公司网站(www.livzon.com.cn)。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4、审议及批准修订《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经修订的《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及本公司网站(www.livzon.com.cn)。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5、审议及批准修订《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修订的《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及本公司网站(www.livzon.com.cn)。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6、审议及批准修订《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修订的《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及本公司网站(www.livzon.com.cn)。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7、审议及批准《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 为健全和完善公司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公司投资者,同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同意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已于2015年9月2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决议案投票结果。 三、决议案投票结果 | 序号 | 审议议案 | 股份类别 |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议案是否通过 |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 | 股数 |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 | | 一、普通决议案 | | 1 | 《变更公司注册地址》 | 总计 | 219,215,769 | 219,215,769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是 | | 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 | 2,731,117 | 2,731,117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 A股 | 111,155,161 | 111,155,161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 H股 | 108,060,608 | 108,060,608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 2 | 《 关于修订公司与健康元 2015 年-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年度上限的议案》 | 总计 | 44,933,658 | 44,929,628 | 99.99% | 4,030 | 0.01% | 0 | 0.00% | 是 | | 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 | 2,731,117 | 2,727,087 | 99.85% | 4,030 | 0.15% | 0 | 0.00% | | A股 | 2,731,117 | 2,727,087 | 99.85% | 4,030 | 0.15% | 0 | 0.00% | | H股 | 42,202,541 | 42,202,541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 二、特别决议案 | | 3 |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总计 | 219,215,769 | 219,035,069 | 99.92% | 180,700 | 0.08% | 0 | 0.00% | 是 | | 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 | 2,731,117 | 2,727,087 | 99.85% | 4,030 | 0.15% | 0 | 0.00% | | A股 | 111,155,161 | 111,151,131 | 100.00% | 4,030 | 0.00% | 0 | 0.00% | | H股 | 108,060,608 | 107,883,938 | 99.84% | 176,670 | 0.16% | 0 | 0.00% | | 4 |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总计 | 219,215,769 | 219,211,739 | 100.00% | 4,030 | 0.00% | 0 | 0.00% | 是 | | 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 | 2,731,117 | 2,727,087 | 99.85% | 4,030 | 0.15% | 0 | 0.00% | | A股 | 111,155,161 | 111,151,131 | 100.00% | 4,030 | 0.00% | 0 | 0.00% | | H股 | 108,060,608 | 108,060,608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 5 |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 总计 | 219,215,769 | 219,211,739 | 100.00% | 4,030 | 0.00% | 0 | 0.00% | 是 | | 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 | 2,731,117 | 2,727,087 | 99.85% | 4,030 | 0.15% | 0 | 0.00% | | A股 | 111,155,161 | 111,151,131 | 100.00% | 4,030 | 0.00% | 0 | 0.00% | | H股 | 108,060,608 | 108,060,608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 6 |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 总计 | 219,215,769 | 219,211,739 | 100.00% | 4,030 | 0.00% | 0 | 0.00% | 是 | | 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 | 2,731,117 | 2,727,087 | 99.85% | 4,030 | 0.15% | 0 | 0.00% | | A股 | 111,155,161 | 111,151,131 | 100.00% | 4,030 | 0.00% | 0 | 0.00% | | H股 | 108,060,608 | 108,060,608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 7 |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5-2017年)》 | 总计 | 219,215,769 | 219,211,739 | 100.00% | 4,030 | 0.00% | 0 | 0.00% | 是 | | 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 | 2,731,117 | 2,727,087 | 99.85% | 4,030 | 0.15% | 0 | 0.00% | | A股 | 111,155,161 | 111,151,131 | 100.00% | 4,030 | 0.00% | 0 | 0.00% | | H股 | 108,060,608 | 108,060,608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注:A 股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低于 5%的 A 股股东。 本公司聘任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本次股东大会上担任点票监察员。本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两名股东代表及一名监事代表共同担任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监票人。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王先东律师和张奕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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