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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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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编号:2015-079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分别于2015年7月14日及2015年9月17日披露了与武穴市万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份案(具体详见《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5-046、《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72)。

 2015年11月9日,公司收到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5)鄂黄冈中民二终字第0010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武穴市万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份案于2015年5月28日对本公司提起诉讼。2015年6月18日,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作出 (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075号民事裁定书,与本公司相关的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1、2015年8月13日,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075号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限被告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武穴市万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645,642.31元,并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5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7,658元,由被告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2、本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2015年11月9日,本公司收到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5)鄂黄冈中民二终字第00109号,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320元,由广济药业公司负担。

 本公司将按照上述判决结果,履行相关义务。至此,上述诉讼事项已终结。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均已公告,公司目前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与武穴市万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份案未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鄂黄冈中民二终字第00109号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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