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增提案提交表决。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1月11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1月10日-2015年11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0日15:00至2015年11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亚妹女士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业城宝龙六路实益达科技园七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数量272,359,2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数量272,359,2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8%;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数量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刘震国律师、郑婕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审议《关于增加公司2015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359,2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25,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刘震国律师、郑婕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