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5年11月11日(星期三)13时
2、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星星电子产业园区A5号楼
3、召集人: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主持人:董事兼总经理范崇国(受董事长林敏委托)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2015年10月26日通知全体股东到会参加会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人,代表131,543 ,252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30.13%的比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12名,发出表决票共12张,收回12张,有效票12张,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1,509,252股,占公司总股份436,612,083股的30.12 %。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4,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436,612,083股的0.0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31,543,252股,其中同意票131,509,2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 %;反对票3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公司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除外)的表决结果为677,2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5.22%;34,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7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及其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31,543,252股,其中同意票131,509,2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 %;反对票3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公司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除外)的表决结果为677,2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5.22%;34,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4.78%;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星星集团有限公司、林海平回避表决。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30,322,310股,其中同意票30,321,9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 %;反对票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公司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除外)的表决结果为710,8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4%;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
《关于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2015年10月26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 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