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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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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15-0119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召开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有效授权的董事长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批准公司发行不超过8.5亿元的公司债券。

 2014年7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期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决定将债券本金总额不超过8.5亿元(含8.5亿元)的公司债券分期发行,其中第一期发行的债券本金总额为4.5亿元,剩余部分择机发行。

 2014年12月4日,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决定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有效授权的董事长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决议有效期由“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调整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2015年5月11日,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签发的证监许可[2015]850号《关于核准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批复内容如下:

 一、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85,000万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面值不少于总发行面值的50%,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在取得本次债券发行批复后,公司密切关注债券市场利率变动情况,认真研究发行时机,积极开展发行准备工作。为控制财务费用,公司努力争取较低的融资成本,但由于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本次拟发行的公司债券的综合融资成本较高,不能有效实现降低财务费用之目的。为更好的保障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经董事会研究,决定终止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工作。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后续如再推出债券发行计划,将重新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予以审议,及时披露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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