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向房志刚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71 号,以下简称“批复”)。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房志刚发行32,555,880股股份、向孙绍朋发行1,216,904股股份、向周鸿坚发行141,972股股份、向储元明发行141,972股股份、向常州瑞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2,265,563股股份、向常州臻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553,598股股份、向上海玖势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2,765,691股股份、向南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1,843,793股股份、向扬州经信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中心(合伙企业)发行1,843,793股股份、向佛山优势资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921,898股股份、向常州金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921,898股股份、向南通康成亨重点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921,898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二、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0,867,932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三、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六、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七、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批复的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尽快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实施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6日